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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施行 天津首起“医告官”案开审

天津网 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文字编辑 张雪飞 前天,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一位医生因医疗事故被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医生不服,将主管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

    天津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文字编辑 张雪飞  前天,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一位医生因医疗事故被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医生不服,将主管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后,天津法院审理的起医生起诉主管单位的案件。

  市民刘某(化名)因病于2008年6月来到某医院的肾内科住院治疗。住院多日,他又转到该医院的中西医结合科继续治疗。该科的医生田某(化名)是刘某的主治医师。一个多月后,刘某因肿瘤晚期消耗及相关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4月,死者家属认为医生在治疗期间存在过错,因此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河西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4年1月,该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此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死者家属获得相应赔偿。2014年7月,死者家属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名举报田某涉及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委员会经调查对田某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田某予以警告。然而,田某并不接受该处罚,于是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但有关部门维持了处罚决定。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的主体。其次是事实问题。较后是适用法律问题。原告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等情节。被告则坚称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对田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此次庭审并没有做出判决,法官给双方10天时间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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