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一银行正副行长违反规定,虚报支出,套取公款24.8万元给本行中层以上干部发过年费,近日被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刑。因其主动自首,积极退赃,法院对他们均免予刑事处罚。
涉案的李某和雷某案发前分别是一国有银行钟祥支行的行长、副行长。2011年1月,李某刚调任钟祥支行行长。不久的一天,李某让副行长雷某、会计部经理章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其办公室商议给中层以上干部发过年费的事。商定后,由章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报账领出现金3.4万元,其中李某、雷某各分得5000元。此后两年的春节前,李某、雷某等人均采取同样的方式,分别套取公款9.3万元和12.1万元,以现金发放过年费的形式私分给中层以上干部。李某、雷某两次各分得1.5万元。
上述发钱行为是明显违反规定的。因为根据规定,该支行属荆门市分行的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和独立核算的资格,属报账制单位,员工的工资及各种奖励激励工资都由市行发放,县支行无权再另行设立和发放各种奖项。
2014年4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雷某在任职期间有收受贿赂的经济问题,在初查过程中,雷某主动交代了其在任职期间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当年7月,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事发后,以上被私分的公款已全部退清。这些公款,都是李某等人授意安排相关人员虚开发票报账领出。
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支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李某作为行长,雷某作为副行长,参与商议私分,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雷某在侦查机关调查了解其受贿情况时,主动交代其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均可视为自首,并积极退赃,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遂判处李某、雷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