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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刑庭法官评“满屏杀”:不科学 不可取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昨天,一条“呼吁对贩卖儿童的罪犯一律判死刑,请接力”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同时有网友提出国家应改变法律条款,坚持“拐卖儿童者判死刑,收买儿童者判无期”。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拐卖儿童犯罪一直是法院严厉打击的重点,对于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昨天,一条“呼吁对贩卖儿童的罪犯一律判死刑,请接力”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同时有网友提出应改变法律条款,坚持“拐卖儿童者判死刑,收买儿童者判无期”。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拐卖儿童犯罪一直是法院严厉打击的重点,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毫不手软适用死刑,但要遵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处以极刑,不科学也不可取。

  法官视点

  不加区别一律判处死刑不可取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全省法院审结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8件,判处犯罪分子11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5人。

  “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死刑,人们的这种观点从情感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从法律上不能这么做。如果把死刑适用面扩大,会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一位长期研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省高院刑庭法官称。

  他说,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个选择性罪名,其法定刑中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不加区别一律判处死刑,不科学也不可取。”该法官说,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杀的“人贩子”,法院会坚决适用死刑,绝不手软。

  哪些情形会对拐卖儿童者判处死刑?该法官说,这要结合案件情况,比如拐卖儿童数量多、性质特别恶劣、造成儿童死亡或者将儿童打残强迫其乞讨等。

  他举例称,去年,中牟县的谭某等37人拐卖妇女儿童案,作案26起,拐卖儿童28人,法院对主犯谭某判处死刑。

  社会声音

  买被拐儿童早已入刑,但量刑偏轻

  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该法官说,根据我省办理的案件情况看,不少收买者是一直没有孩子,或者抱着“儿女双全”的落后观念,有了一个女儿,还要再有一个儿子。

  “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我们非常痛心。”该法官说,事实上,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早已入刑,这些收买者有违法犯罪的一面,但他们对买来的孩子很好,法院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上述谭某等人拐卖妇女儿童案中,有15名收买人获刑。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曾在受访时称,必须对买主进行打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犯罪行为,光打击一方是不够的。

  不过,外界曾质疑对收买方的量刑偏轻。根据刑法规定,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对买家设置的较高刑期是3年,不足以对“买方市场”产生震慑。

  业内建言

  呼吁“买卖同罪”

  用自由收养来打拐

  “寻子之家”的创始人之一雷武泽认为,法律的“空白”是打拐难的重要原因,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刘俊武称,免除买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有失制度公平,有立法不公之嫌。

  刘俊武认为,只有补齐打拐的法律短板,彻底铲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方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解救儿童,原则上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真正让买主“人财两空”。

  目前,“用自由收养来打拐”成为不少人认可的观点。有人提出,如果目前的儿童抚养权官方垄断与国内抚养的不当限制被取消,回归自由收养,那儿童收养的非法市场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合法供应能够满足收养需求了,拐卖儿童犯罪自然就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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