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开了一家正规刻印店,私底下却干起了私刻公章的活,帮人私刻6枚印章。近日,杨某因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伪造印章予以没收。
今年42岁的杨某系荆门城区人。2011年1月,城区一会计公司苏某(另案处理)为了办业务方便,找杨某刻章,杨某答应。后来,苏某因私刻印章被公安机关查获。杨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交代事实。经查,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杨某为苏某私刻某社区服务中心第三居委会、某贸易公司等6枚印章,非法获利18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6枚印章系伪造。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杨某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记者朱琳 通讯员东萱 文质彬)
原标题:这可是印章 岂能给钱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