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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超市促销员遭侵权,谁买单

本报记者 程长珠 见习记者 周雨婷 文/摄 经常逛超市的朋友肯定会遇到这种情况:当你经过洗发护理专柜时,立即会有一女士走近你,努力推销某种产品的高性价比;去买牛奶时,也会有小姑娘端着小杯酸奶给你品尝总之,不管你想买什么,总会有人来给你推销该品类

本报记者 程长珠 见习记者 周雨婷  文/摄

   经常逛超市的朋友肯定会遇到这种情况:当你经过洗发护理专柜时,立即会有一女士走近你,努力推销某种产品的高性价比;去买牛奶时,也会有小姑娘端着小杯酸奶给你品尝……总之,不管你想买什么,总会有人来给你推销该品类中的某个产品。
       你以为她们是超市售货员吗?其实,她们真实身份是品牌供应商派遣到超市工作的促销员,她们和超市营业员一同上班、下班,接受超市管理。可当她们的权益遭到损害时,该找谁负责却成了难题。

事件回放:
促销员被要求外出发传单   路上遇车祸致残

   近日,市民冯女士反映称,自己原是大冶好太太生鲜超市的一名水果促销员。2014年4月30日上午,冯女士与同事在上班时间,被超市要求一起出去发放宣传彩页。而当她行至东风路甘家湾路口时,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伤,造成右外踝撕脱骨折、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
冯女士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冯女士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肇事者赔偿了冯女士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两万多元。这期间,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她又向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审定,其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十级。
然而,当冯女士拿着医院诊断书和工伤鉴定书前往超市寻求工伤赔偿时,超市以冯女士并非超市合同员工为由,拒绝赔偿。冯女士疑惑地表示:“我在超市工作,与营业员一样上下班、整理货物、检查商品价格标签,受超市管理。在上班期间被超市方要求出去发传单,过程中发生意外,超市难道不用负责任吗?”
针对冯女士工伤赔偿一事,记者来到大冶市好太太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该超市负责人杨亮告诉记者,冯女士是某水果供应商派驻到超市工作的促销员,主要负责宣传、销售该供应商的产品。“冯女士虽在超市工作、受超市管理,但她并没有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超市内部员工,发生意外,超市不负责任。”

记者调查:
促销员加班发传单   为超市免费做事成潜规则

     6月4日中午,记者先后走访了城区的一些大型超市,发现促销员帮超市免费做事,似乎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当天,记者刚走进湖滨路一家超市门口,看到该超市5名身着白色T恤衫,衣服背后印着“导购员”字样的促销员,每人拿着一大叠超市做活动的宣传彩页,刚走出超市大门,就向过往市民发放彩页。“在超市上班,发宣传单是我们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我们今天上中班,被超市安排出来发单子。”
走进该超市洗发水专柜,一名促销员马上靠近记者,热情地询问记者是不是想买洗发水,并熟练地拿起一瓶洗发水介绍起来。闲聊中,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促销员告诉记者,她负责3个品牌的洗发水促销,每个月必须完成4万元的营业额,若没完成就有可能被厂商解聘。“我只跟厂商签了个合同,没跟超市签合同。而我每天的工作时间,跟超市员工一样。在上班期间,必须服从超市管理,超市安排的加班、发传单等,都是我工作的一部分。”
在新冶大道一家大型超市内记者看到,不管是在堆积如山的果冻区域,还是日用品、洗发水、食用油等区域,都有一些穿着与该超市员工工作服不同的促销员,她们有的在整理货物、对货柜和地面做清洁,有的则热情地与顾客介绍产品。
在洗发水区工作的小芳(化名)介绍,超市里大部分服务员都跟她一样,是由一些厂商招来进驻超市的促销员。“我平时除了促销工作,还要跟超市自己的员工一起出去免费发宣传邮报。每月盘点时,也得跟超市员工一起加班到凌晨,他们员工有加班费,可我没有。”
“一个月就1000多块钱,遇到节假日加班还没有加班费。”旁边另一品牌促销员说,她每周只休息一天,一到节假日就根本没有休息时间,而厂商也没按照规定发加班费。

律师说法:
维权需保留证据
签订合同是关键

   走访中,大冶湖滨路一超市值班经理胡先生告诉记者,厂商安排促销员进超市,必须首先与超市签订一份担保函,委托超市来管理促销员。“在现场管理方面,促销员也属于我们的员工。因此,平时促销员工作时间跟我们超市员工一样,一起上下班。有时也会要求她们一起参加发放彩页等宣传活动。”
一家大型超市卖场主管张女士对记者说,“促销员的日常工作都由我们超市来安排,但她们的工资并不是由我们超市发放,是由各供应商每月打到她们的银行卡上。这样一来,超市与促销员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记者致电某品牌洗发水经销商李女士,称想应聘促销员。当记者问:“除了负责自己品牌的产品,促销员还要做哪些工作?”对方表示:“促销员到了超市要遵守超市的一些安排。”但具体什么安排,她没明说。当时记者坦言希望能尽快签合同上班时,李女士表示:“要先试用三个月之后,才能签合同。”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帮华。他告诉记者,像冯女士这种情况,工伤赔偿只能向其用人单位(即该水果供应商)寻求赔偿。“一般来说,聘请劳动者、为其发放工资的公司,就是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两者之间有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寻求工伤赔偿。”
而在冯女士的案例中,由于冯女士与供应商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会很棘手。因此,汪帮华提醒广大促销员,在上岗之前,一定要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时保留好相关工作证据,如工资单等,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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