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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在手 丈夫欠妻子的钱也要还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2008年5月,马浩(化名)与朱蕾(化名)登记结婚,成为幸福的一对儿。 2009午3月,马浩欲出资30万元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广告公司,但其妻朱蕾对设立该公司并不看好,不同意马浩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进行投资。 马浩却执意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2008年5月,马浩(化名)与朱蕾(化名)登记结婚,成为幸福的一对儿。
   2009午3月,马浩欲出资30万元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广告公司,但其妻朱蕾对设立该公司并不看好,不同意马浩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进行投资。
   马浩却执意要出资设立广告公司,于是他与朱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马浩向朱蕾借款30万元用于设立广告公司,风险自担。
   公司维持到2014年初,因经营不善,较终还是倒闭了,马浩向妻子所借30万元也一直没有偿还。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
   2015午4月,朱蕾提出离婚。但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浩向朱蕾出具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性质产生分歧,朱蕾认为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要求马浩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马浩则认为,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偿还。
  
   律师说法: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马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马浩投资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个人事务处理,风险自担。离婚时,马浩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借款归还后,所还借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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