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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两主 房地产公司不厚道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2011年4月16日,家住黄石港的赵坤(化名)为了改善父母的居住环境,决定购买市内一套位于繁华地段的房子。 他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坤一次性付清总房款135万元,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坤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2011年4月16日,家住黄石港的赵坤(化名)为了改善父母的居住环境,决定购买市内一套位于繁华地段的房子。
   他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坤一次性付清总房款135万元,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坤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赵坤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2012年3月25日,赵坤将房款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年11月4日,赵坤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费用。同年12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赵坤使用。之后,赵坤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可是房屋产权证却迟迟没有办下来。今年4月,赵坤在向房地产公司了解产权证的办理进展时,才得知房地产公司以85.3万元的价格再次卖给另一人郑龙(化名),并于2014年12月13日与他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为此,赵坤感觉受到了欺骗,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郑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自己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律师说法:
  
   本案中,郑龙虽进行了备案登记,但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这只能认定为行政管理的范围。而赵坤先订立合同,支付的价款明显高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郑龙签订的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赵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如今“一房几卖”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尽快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同于备案登记。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由此可见,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准物权效力。即使房地产商再次将房屋卖给他人,都不会影响登记者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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