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全媒体记者 李柏彦 先和小编看一个案例:5月27日7:00左右,和平交警在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执勤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客车行驶状态异常。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该车驾驶人郭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75.1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郭某于今年5月25日,即此次被查的前两天,刚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西交警查获并处罚,其驾驶证处于被暂扣状态。
因上述两项交通违法行为,郭某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合并罚款28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15年1月至5月,交管部门统计数字显示:
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驾驶人数量,较去年同期上升48.6%。
除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外,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即“二次酒驾”)较突出,占被处行政拘留处罚人员总数的近10%。
交管部门表示,酒驾交通违法一直都是被严厉处罚的对象,“二次酒驾”的违法后果更严重。
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