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戏表演,是街头较能引来“围观”的节目之一。(资料图片)
编者按
“一根扁担两个箱,肩挑家当手牵猴。”这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新野猴戏的真实写照。
6 月13日是我国第十个文化遗产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重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一年前,鲍凤山等四位新野猴戏艺人,经历了人生的悲喜剧 ——千里迢迢到黑龙江卖艺,却被当地森林公安拘留;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又改判无罪。一时间,这场“非遗”与法律的“碰撞”火花四溅,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一人一猴,演几套小把戏,如何成为省级“非遗”?四处流浪,挣两个辛苦钱,到底犯了哪条法律?世易时移,困难多出路少,猴戏还能耍得多久?近日,记者来到猴戏之乡——古城新野,对这项艰难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近距离观察。
□本报记者归欣张向阳鲍阿瞳
去年7月,鲍凤山等4名猴戏艺人在牡丹江被拘后,大江南北炸开了锅。无论是耍猴人,还是执法者,都没有想到,他们能引来这么多的关注。
缘由其实很简单,因为“猴戏”还有另一个身份: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那么问题来了,普遍认为比较“土气”的猴戏,凭啥能跻身“非遗”行列?既然是正儿八经的“非遗”项目,怎么就触犯了法律呢?
三个理由,杂艺成为省级“非遗”
6月8日,新野猴戏“申遗”的重要参与者、该县文化局文产办主任吴晓告诉记者,当时申报“非遗”的理由是,新野猴戏是传承历史悠久、国内独具特色、具有艺术价值的地方民间文化形式。
历史悠久的新野,从何时有了猴戏?“始于两汉,兴于唐宋,盛于明清,传至当下”是当地文化部门和研究者们比较认可的说法,其证据是,在当地出土的“舞乐百戏”系列汉画像砖上,依稀有猴戏的形象。
曾专门研究过新野猴戏的省社科院民俗学者杨旭东博士认为,在明清时期,作为杂耍百戏之一的猴戏,开始从王侯府邸走向乡野民间,从达官贵人的娱乐项目变成民间艺人的谋生手段。
那么,新野猴戏的“独具特色”特在何处?通过走访,记者发现,这特色有二:一曰绝,二曰大。
所谓绝,是技术到家。曾长期跟拍猴戏艺人的《地理》摄影师马宏杰认为,目前国内的猴戏艺人主要来自河南新野和安徽利辛,但仍活跃着的猴戏艺人,十有八九是新野人。资深的猴戏艺人、新野县猕猴养殖艺术协会发起人黄爱青不无得意地告诉记者:“安徽人见了我们新野的,掉头就走;他们已经演过的地方,咱们去了还能挣到钱!”
所谓大,是规模大。据老一辈耍猴艺人回忆,改革开放初期,新野县有上万人耍猴,仅鲍湾村周围,就有两千多人。而即便是现在,也仍有四五百人从事这个行当。
而在已经形成养猴、驯猴、表演产业链的新野,猕猴养殖的规模在全国也属少见。该县林业局纪检书记彭镇峰介绍,全县大大小小的养殖场有12个,总数有将近4000只。
至于猴戏的艺术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的唱词、脸谱表演上。
据63岁的老艺人张志忠介绍,完整的猴戏脸谱共有九张,其中正脸五张,有包公脸、关公脸、黄忠脸、杨六郎脸、老头脸;杂脸4张,有姑娘脸、猪八戒脸、马武脸、猴脸。唱法上则接近当地的地方戏——南阳梆子,较经典的有《杨家将》等。
“传统的猴戏,以历史题材为主,这既是艺人本人被教化的结果,也是能够产生教化功能的原因。”在杨旭东看来,这正是猴戏的艺术价值所在,但遗憾的是,现在这些艺术因素在猴戏表演中越来越少了。
由于这些优势,新野猴戏在2009年被河南省政府列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
无证运猴,艺人行走法律“边缘”
然而“非遗”的光环并没有给猴戏带来多少好运。
去年9月,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鲍凤山等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直到今年1月20日,新野猴戏二审上诉案在新野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才给这几位艺人“翻了案”。
记者注意到,虽然二审认为4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但也重申“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换句话说,改判无罪,并不代表艺人们没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之嫌;这次的“无罪释放”,也不代表以后就有了“豁免权”。
诚如新野县猕猴养殖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说,上诉虽胜利了,但我们较头疼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这个“较头疼的问题”,就是运输证,而鲍凤山等人被诉无证运输野生动物,说的就是这个证。
记者从新野县林业局了解到,运输证的全称是《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该证实行分级核发,由省林业厅统一提供。
运输证的行政审批程序如下:如果猴戏艺人要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动物园表演,应由牡丹江市动物园发出邀请函,然后猴戏艺人持函向新野县林业局申请,新野县林业局向南阳市林业局申请,南阳市林业局再向省林业厅申请,审批完成后,才能拿到运输证。
在不少当地猴戏艺人看来,这是个“紧箍咒”。“外出表演一去两三个月是常事,今天在这儿,明天在那儿,起运地是新野,但目的地根本确定不了,更不要说邀请函了。”老艺人杨林贵抱怨说。
“作为职能部门,我们也想给老乡们提供方便,但这是法律,白纸黑字,谁也没办法。”彭镇峰说。
进退失据,猴戏期待“合法身份”
二审判决之后,猴戏艺人们分化成两个“阵营”,有人觉得雨过天晴,有人则更加忧心忡忡:今后还敢带着猴子到处表演吗?
一边是如假包换的省级“非遗”,一边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件,怎么就“两看相厌”,起了摩擦?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分会理事张汉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猕猴是保护动物,需要法律保护;猴戏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需要法律保护。但是这场官司却造成了为保护野生动物而伤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实质上是两种法律“打架”的问题。
他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讲,这说明个别法规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广泛性。
新野县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运输证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偷盗偷猎,保护野生动物。但对于猴戏这种需要携带动物进行表演的“非遗”等活动,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可以说是一个空白。
新野县猕猴养殖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说出了很多猴戏艺人的心声: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根据猴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简化办理程序,为猴戏表演开辟绿色通道。
#p#分页标题#e#但是生活还要继续。作为批办理运输证的老艺人,黄爱青的态度倾向于向现实“妥协”。他认为,既然法律有规定,短时间内不能有所改变,那么猴戏就应该适应这一现状。“繁琐也得办,不然始终是个麻烦。”他说,“这个问题不解决,牡丹江那个事儿,不是次,也不会是较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