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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法 加强职业病防治

一、最新《职业病防治法》介绍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

  一、较新《职业病防治法》介绍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注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就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都是职业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三、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根据较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计10大类132种。
  目前比较常见的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等),职业性化学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苯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噪声聋、中暑等)等。
  四、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1、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可先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看是否属于规定的职业病。
  2、如属目录中所列职业伤害造成的,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诊断机构如当地的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院)等)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3、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分十级,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4、与所在单位联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申请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5、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如何预防职业病?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
  1、一级预防 亦称病因预防:即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技术措施 以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使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半自动化操作,防止有害物质跑、冒、滴、漏;加强通风、除尘、排毒措施。
  (2)组织措施 合理组织、安排劳动过程,建立、健全劳动制度,贯彻执行制定的卫生法规。
  (3)卫生保健措施 做好就业前体格检查,发现易感者和就业禁忌症;做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注意平衡膳食和保健食品供给并加强锻炼,提高机体抵抗力。
  2、二级预防 又称临床前期预防。通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防止病损的发展。
  (1)对职业接触人群,开展普查、筛检、定期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
  (2).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防治对策。
  3、三级预防 又称临床预防。使患者在明确诊断后,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防止疾病恶化及复发,防止劳动能力丧失。对慢性职业病患者,通过医学监护、预防并发症和伤残。通过功能性和心理康复治疗,做到病而不残,残而不废,达到延长寿命的目的。
(市安监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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