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齐旻 即时播报 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被河东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张某,男,33岁,案发时是河东区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5年1月6日,张某在河东区华兴道某写字楼门岗处与物业公司秩序员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了口角。原来,张某的公司就坐落在这栋写字楼内,张某将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在了非指定区域,刘某某在劝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吵。随后,张某用拳头对被害人刘某某左脸部进行击打致其鼻部及眼部受伤。刘某某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即赶到的民警将张某当场抓获。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一次性赔偿了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河东区人民法院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在此提醒,切莫因一时的意气之争而对他人拳脚相向,伤害他人的同时也让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