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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转让单位集资房 房价大涨后反悔起诉买房者

十年前张先生买了别人单位的集资房,如今房价大涨,对方反悔想要回房子,还把他告上了法院。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对方的请求,张先生欲哭无泪。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张冬菊 王孝利 买房十年后 房价大涨卖方想反悔 2004年,

   十年前张先生买了别人单位的集资房,如今房价大涨,对方反悔想要回房子,还把他告上了法院。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对方的请求,张先生欲哭无泪。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张冬菊 王孝利

   买房十年后

   房价大涨卖方想反悔

   2004年,哈尔滨的房价还不太高,张先生准备买一套新房。

   正巧,哈尔滨市一家单位的职工王某准备出售一套单位集资房。

   双方很快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单位集资房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以王某的名义缴纳购房款、维修基金、天然气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后续与房屋有关的事宜都由张先生出钱,以王某名义办理,但张先生要付“辛苦费”2万元。

   随后,张先生对新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2010年,哈尔滨的房价涨了很多,王某找到张先生,希望把房子要回来,被拒绝后他把张先生告上了法院,并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

   双方卖房协议无效

   “《房屋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单位已经确认我拥有该房屋100%产权,且房屋由该单位集中供暖及提供物业服务。”法庭上,王某振振有词。

   “集资建房在性质上是经济适用房,到现在也没有取得房产证。”张先生也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王某返还房屋转让款28万元、好处费2万元,装修款10万元,以及因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增值费50万元。

   惠济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面积109平方米,现价值77万余元,增值4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单位集资建房,这种集资具有明显福利性质,首先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为前提条件,集资房具有身份和人身属性,不能随意转让。单位集资建房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房产,故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房子可以收回

   但得掏35万增值补偿

   既然协议无效,说反悔就反悔,那张先生的损失怎么办?法院审理认为,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本案中,两人对涉案房屋的性质是明知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相比之下,王某不仅有过错,且违反诚信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协议无效,获得了较大的房屋升值利益,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装修费用、房屋升值等。

   所以,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张先生赔偿其居住期间的8万元房租不予支持。结合涉案房屋交付时间及张先生已居住使用时间,根据诚实守信和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法院酌定,王某赔偿张先生装修费用及房屋增值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提醒

   职工擅自出卖集资房 单位可起诉

   “单位集资房带有福利性质。”哈尔滨市中原区法院须水法庭副庭长王斌介绍,买卖单位集资房,双方应该以房产登记备案为准。“很多单位集资房职工只拥有80%的产权,单位也享有部分产权,如果职工私自转卖集资房,单位可起诉要求解除转卖协议。”王斌解释,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如职工出售住房,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

   法官提醒市民,买房一定要看清产权登记,避免因贪便宜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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