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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贴条被矿工起诉执法不规范 当事人发现4处问题

记者李红汛 核心提示|平顶山市民郑先生被交警两次贴条,他到交警大队陈述和申辩后,收到两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于弄不清楚处罚决定书上引用的法律条款,郑先生翻法律条文查找,却发现交警引用的法律条文与他违法事实不一致,遂将平顶山

  记者李红汛

  核心提示|平顶山市民郑先生被交警两次贴条,他到交警大队陈述和申辩后,收到两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于弄不清楚处罚决定书上引用的法律条款,郑先生翻法律条文查找,却发现交警引用的法律条文与他违法事实不一致,遂将平顶山市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告上法庭。

  5月27日,刚刚结束法院庭审等结果的郑先生告诉大河报记者:“执法者应该规范执法,不能糊弄老百姓。打这场官司就是请执法者明白,规范执法才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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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被贴条,市民细查法律条文发现4个问题

  交警执法适用法条错误、处罚地址不对、未出示证件、顶格处罚不妥 郑先生是一名普通的煤矿工人,平时很少与法律打交道,但较近的经历让他认真用了一次法律。

  郑先生说,由于今年他的车需要审验,此前他在2013年11月4日和2014年1月15日因在平顶山市区同乐街、楝香街违法停车,曾被交警贴过条,今年3月2日,他到平顶山市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接受处理,并对自己违法停车向民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民警当日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加盖大队公章后交给郑先生,让其去银行缴纳罚款。

  “回到家后,我仔细看处罚决定书上自己违反的法律条款,就想学学法律条款是咋规定的。”郑先生说,这一仔细看让他看出了问题:处罚决定书上称他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而他查阅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四条法律规定是交管部门可以依据“监控记录资料”的处理内容,这与交警现场拍照贴条告知他违法的行为不一致。

  随后,郑先生又翻阅查找了《行政处罚法》,再次让他找到了问题。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业务应该是当场作出的”,而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在大队办公地作出的,与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的违法地明显有误。

  郑先生还发现,《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而这一点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并未做到。

  对于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处罚200元的决定,郑先生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即违法停车行为较高处罚额度是200元,而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对他轻微的违法停车行为适用较高罚款额度,不符合法律“责罚相当”的立法精神。

  2“我不了解法律,但你不能糊弄我!”

  矿工没找律师与懂法律的朋友一起上法庭

  “我不了解法律,但你不能糊弄我!”对于自己通过查找法律条文发现交警执法处罚中的问题,郑先生决定维护自己的权利,状告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执法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不当。

  5月27日上午,这场行政官司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开庭。郑先生称自己没有找专业律师,只是请一个关系不错、对法律知识稍通的朋友一起到庭。

  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的答辩状显示,交警部门确认民警发现郑先生违法停放车辆时,因“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民警无法对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民警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固定证据,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其到大队依法接受处理。”“原告到大队接受处理时,作为被处罚人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也已签名确认。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原告也予以认可。”

  对于行政处罚的对象,答辩状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答辩人认为处罚对象是合法、适当的。”

  “你自己都承认是民警现场拍照贴条,还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四条‘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予以处罚’,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随意执法吗?”郑先生告诉记者,庭前曾接到调解建议,他没有接受。他“之所以要打这场民告官官司,就是想请交警部门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更规范地执法!”

  据悉,这场民告官官司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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