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质疑,法院院长审案是一种形式主义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回应:
审案就要负责任,谁敢拿身家性命来搞形式主义?希望自己审案能成为常态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二级大法官、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专访时说:要从根本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我作为高院院长,必须以身作则,身先士卒。
虽然外界认为,张立勇的此次庭审足以成为刑案开庭的标杆,但他只给自己打了“七八十分”。
说到如此“较真”,他说只有把庭审过程做好,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改变以前刑事诉讼流水线的模式,真正防范冤假错案。
谈感受
开庭有压力 对死刑案件必须慎之又慎
河南商报:你说次开庭有点“小紧张”,除了紧张,有过压力吗?
张立勇:压力还是有一点的。因为人命关天,对刑事被告人到底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上看起来都是死刑,但两个判决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根本性不同,这是一个死一个活的区别,肯定对我有一定的压力。
以前我们出现过赵作海、李怀亮这类案子,涉及死刑的案件,必须慎之又慎。
河南商报:如果给这次开庭打分的话,满分100分,你给自己打多少分?
张立勇:总体上觉得还可以,可以打七八十分吧!
河南商报:看来要求很高。
张立勇:(笑)是。毕竟我还是次审理,经验不足。我觉得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包括整个庭审的驾驭做到心中有数,控制调动各个方面,掌控方面还要提高水平和经验。
谈经历
攻读法律硕士的经历 派上了用场
河南商报:你大学是在山东大学读哲学专业,后来在陕西咸阳担任市委副书记期间,选择攻读法律硕士,主要出于什么考虑?这段经历为这次庭审提供哪些支持?
张立勇:当时是觉得我们的治理以后肯定要走向依法治国,法治在和社会中的地位一定会越来越重要。我当时是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联系公检法这一块的工作,也是我工作的需要。
之前我在中央纪委工作的时候,用了4年的时间,攻下了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大专学历。我把民法、刑法、行政法、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世界法制史、法理全部背了一遍,并且我所有的考试成绩都是良好,都达到七八十分的水平。所以有了这个基础,在2000年去西北政法学院读法律硕士不是凭空的。而且当时律师函授中心要求很严格,及格率只有20%到30%,我每次都及格,还都是良好,成绩还可以。
我想不仅是这次庭审,从我到河南法院来,这段学习法律的经历就派上用场了。
谈核心
认真听控辩双方意见 才能作出公正裁判
河南商报:休庭之后,审委会进行了2个小时的讨论,是有一些委员对判决有分歧吗?
张立勇:所有审委会委员的意见是一致的,都完全赞成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为什么时间长一些呢?因为我们把案件的细节讨论得比较细致,这个罪名应该怎么认定,应该怎么表述,到底家属的协助是关键作用还是一般性作用,在这些问题上讨论了很长时间。
河南商报:你是要把这次庭审作为今后全省刑事审判的一个标杆?
张立勇:这次庭审对全省的刑事审判会起到一定示范作用。证人出庭宣誓是我们次尝试,从庭审过程看,效果还是不错的。
河南商报:在你看来,庭审中较能影响到公平正义的核心环节是什么?
张立勇: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一定要不偏不倚,居中裁断。既要认真倾听公诉方控告的意见,还要认真倾听辩护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从某种意义上,应该更多听取辩护方的意见。
因为你已经提前了解了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卷宗,你对控方信息了解更多,辩护方的辩护意见你却听得很少。通过庭审,应该更多听取辩护方的辩护意见。
所以这次庭审中,我作为审判长,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他们的意见,让他们把话说完,辩护理由表达充分,这样才能让我们通过庭审作出一个既符合客观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客观准确的裁判。
谈角色
法院院长不能离开审判一线
河南商报:你提到,法院院长身兼审判者和管理者双重角色,怎么平衡这两个角色?
张立勇:法院院长肯定是个领导者,要领导好全院,不仅是审判,还有党的工作、思想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
但是,我认为要做好领导工作,必须要把领导工作的基础建立在审判一线工作中来。你不能离开实际,离开审判一线,不然你的领导工作也做不好,久而久之你可能就变成一个不称职的法院院长。
河南商报:以后你还会审理案件吗?
张立勇:我想从这次庭审开始,要开一个头,我们的法院院长都开始审案子。
我本身不要做一个样子,要变成一种常态,两三个月就能审一个案件,让我这个法院院长审案子不再成为新闻。
现在全省法院有340多个院长、副院长参与办案,办了3380多起案件,但目前还不普遍。下一步我们要形成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亲自办案的机制,在全省普遍推行。
河南商报:有人认为,法院院长审案子是一种形式主义,你怎么看?
张立勇:我想这不可能是形式主义。审案要对整个案件负责的,要是办错案就要追究责任。
你以前只是签了个字,参加了审委会,(办错案)可以说有一定的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但现在你亲自担任审判长,这个案子出了问题,你就要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既然院长、副院长、庭长亲自审理案子,你就要负责任,谁敢拿自己的身家性命搞形式主义呢?
比如我审的这个案件,涉及判死刑还是判死缓,同一刑种,结果天壤之别,谁敢去搞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