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张培培本报讯学生在教室不堪同学侮辱,跳楼寻短见致残;同学一起游泳,一学生溺亡后,其余7同学竟隐匿同学遇害信息……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省高院5月30日向社会公布10个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例。强调法院将通过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下一步,省高院将加强与省妇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加快推进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在公布的案例中,同学溺亡,7学生隐匿消息担责引人关注,案例显示,闫某等7人与刘某之子均系未成年人。2013年8月9日中午,8人相约结伴到位于焦作的沁河游泳。刘某之子不慎沉入水底。当时,闫某等人带有手机,但害怕刘某让赔钱,又担心挨打,就商量不报警,并隐瞒一起到沁河游泳、刘某之子溺水死亡的事实。当晚及第二天早上,刘某到闫某等人家中寻找其子,闫某等人都未告知实情。后其老师张某在沁河巡视时,发现刘某之子尸体。经查,刘某之子符合意外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对此,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闫某等人在刘某之子溺水后,在有通讯设备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外求救或报警,反而共同协商,隐瞒结伴到沁河游泳及刘某之子溺水死亡的事实。
虽然该行为不是造成刘某之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有违“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焦作中院判决闫某等7人的监护人分别支付刘某1万元补偿金。
针对校园暴力的不时发生,省高院还公布了另外一起案例,党某、石某等人均为洛阳某中学七年级(5)班同班同学。2013年6月27日下午1时30分许,该班班主任让学生在教室午休。班主任离开教室后,石某等3名学生共同对党某实施了侮辱、轻微暴力、辱骂等行为。导致党某从位于三楼的教室窗户跳下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石某等3人分别对党某承担5%、30%、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该3人均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洛阳某中学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承担20%的责任;党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没有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反而选择自伤,自担5%的责任。洛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是校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家长应经常主动配合学校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远离各种伤害。
当天通报的10起案件中,有三起涉及抚养权纠纷。另外,5月28日,张立勇院长亲自审理杀害妻女的李三元故意杀人一案,当庭判决李三元死刑。庭审现场,旁听人员通过图片和李三元辩护人的说明,发现李三元家中极为贫困,李三元被判死刑后,其父母和4岁的孩子均无人照管。为体现法律的温情,省法院、省妇联决定联合启动对李三元父母及子女的救助活动。
同时,省高院强调,加快推进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保护弱者,将建立家暴告诫制度。切实预防和制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严厉惩处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