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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精神病发作打死老母亲 领刑8年

京山人黄某年近50岁,几年前因精神病接受过医院治疗。去年7月,他精神病发作与弟弟起了争执,继而闯进弟弟家里将老母亲打死。近日,该男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8年。 黄某有精神病史,两年前在专业的精神病医院接受过治疗。后情况有部分好转,家人便把他接回。

  京山人黄某年近50岁,几年前因精神病接受过医院治疗。去年7月,他精神病发作与弟弟起了争执,继而闯进弟弟家里将老母亲打死。近日,该男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8年。

  黄某有精神病史,两年前在专业的精神病医院接受过治疗。后情况有部分好转,家人便把他接回。去年7月18日的下午,黄某精神病发作给弟弟打电话,弟弟接到电话以后到哥哥家里来询问情况。黄某一见到弟弟就开始发脾气,拿着木棍、铁锤砸东西,其妻子张某劝弟弟赶紧走。弟弟为了避免黄某情况恶化,只好先行离开。黄某看到弟弟走了,更加生气,于是把自己的摩托车、拖拉机和弟弟的摩托车都砸坏。晚上10点,黄某跑到弟弟家乱砸东西,砸坏了大门,又戳玻璃,把卷闸门打坏,进到家里以后把鸭子打死一大片。接着,黄某跑进母亲的房间,捶打已经81岁的老母亲。等到弟弟赶回来的时候,黄某的莽行已经被民警制止。第二天凌晨1点,弟弟发现年迈的母亲去世了。

  第二天上午10点,黄某拿着钢叉在公路上拦路,民警接到报警后得知黄某打死了自己的老母亲,遂将黄某抓获。后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患有精神障碍性疾病,在当天的作案中,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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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识别能力,能在一定程度上辨别、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可以”就是可以从减也可以不从减,这完全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后果、自首表现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权。(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周帆 刘晶)

  原标题:男子精神病发作打死老母亲

  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犯故意杀人罪领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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