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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下月起严查药品价格 药企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李文博 为落实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昨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市药品价格改革提醒告诫暨检查动员会,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并就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提出警示告诫,自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李文博  为落实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昨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市药品价格改革提醒告诫暨检查动员会,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并就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提出警示告诫,自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发展改革委实行较高出厂价格和较高零售价格管理。

  6月1日开始,天津价格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市民也可拨打12358向价格部门投诉、举报。

  市发改委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郑重提醒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自觉抵制并防止出现趁机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能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药品价格,不能彼此控制进入市场药品的数量,间接控制药品的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价签、价目表(牌)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在进行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之际,蒙骗消费者。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如发现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价格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在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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