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午召开的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目前天津发生的性侵儿童案件中,强奸犯罪占多数,猥亵儿童犯罪增速较快;城郊结合部与农村是犯罪多发地;作案手段多表现为诱骗、胁迫,且多为熟人作案。
案例一:父亲强奸亲生女儿
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家中拍摄以其女儿李某某(被害时7周岁)为侵害对象的淫秽视频,并将其拍摄的及从网上下载的数段淫秽视频复制、贩卖给他人,非法牟利19336.75元。同时,李某还在网站上发布涉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电子信息。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在网上发布的视频7段、图片57张、电子文件17篇属淫秽物品,总点击率达86718次。后李某在公安机关到其家中依法检查时,将其拍摄淫秽视频、图片的照相机交给公安机关,并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7年;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4年;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幼儿园教师猥亵学生
被告人李某系天津市武清区某村办幼儿园教师。2012年至2013年6月间,李某利用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在其任教的幼儿园教室内,趁孩子上课或课间休息时,先后多次当众在讲台等处用手强行抠摸10名3至6岁幼女的阴部。2013年6月22日,其中两名被害人的家长从孩子口中得知李某的行为后报警。当天,李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三:男子强奸微信“好友”
2013年8月上旬,被告人蔡某到天津静海县子牙商业街某食府吃饭,见到该饭店女服务员刘某(12周岁)后,欲与刘某结识,遂通过微信将刘某加为好友。蔡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及经常到饭店吃饭,与刘某相熟,并提出要和刘某搞对象,刘某同意。同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带刘某至天津静海县子牙镇某旅馆客房内,强行与刘某发生两性关系。此后,至同年10月17日间,被告人蔡某以恋爱为名又先后与刘某在静海县多家旅馆以及蔡某家中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并致刘某怀孕。同年10月底,刘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医院堕胎。因人流手术费用不足,刘某的朋友给刘某之父打电话,至此,刘某家人才知晓此事,并于次日报案。同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将蔡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