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焚烧秸秆被行政拘留,依据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湖北日报讯 (记者周呈思、通讯员刘杰)22日下午,钟祥市石牌镇派出所,刚刚结束行政拘留的张某懊悔不已,5天前,钟祥市公安局对两名焚烧秸秆的农民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张某是其中之一。据了解,这是禁焚令落地后,我省首例因焚烧秸秆而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
禁焚令后,全省首例行政拘留处罚
16日,钟祥市公安局石牌派出所接到丁冲村村干部刘某的举报电话,称其田里的秸秆被村民张某私自焚烧,过火面积达两亩多田。由于正处秸秆全面禁烧的工作推进期,警方高度重视,当即赶到现场,经调查核实,确认张某焚烧行为属实。
张某承认,其因“秸秆堆积影响通行”而擅自焚烧了刘某家的秸秆。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由,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并令其赔偿刘某的秸秆损失。
“当前正临小麦收割期,全面禁烧秸秆的工作压力非常大,如果老百姓看到村干部家的秸秆烧了却无人处理,以后就很难做工作了。”丁冲村支部书记刘祖业告诉记者,自从张某被行政拘留后,村里没有发生一起焚烧事件。“不仅我们村,邻村的人知道后都不敢烧了。”
适用法律之困
根据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全省行政区域从5月1日起禁止露天焚烧秸秆。6日,沙洋县环保局开出湖北秸秆禁烧“罚单”,当事人被处以50元罚款。
而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对焚烧秸秆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例仅有数例,处罚依据多为《消防法》第63条,部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也有将两法都作为处罚依据的。执行处罚的主体,则均为当地公安部门。“相比环保部门,派出所对当地情况熟悉,有基层组织协助,执法效力通常更高一些,所以环保局往往会委托、联合警方来执法。”办案民警表示。
在当地农村,每家每户门口都贴着一封政府《致全市农民朋友公开信》,其中警示:“对露天焚烧秸秆者将依据省人大的《决定》,视情节较重,由公安机关拘留3—10天”。
但在实际执法中,地方人大《决定》无法作为直接处罚的依据。“无论是环保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更多是采取训诫、劝止的方式。”省公安厅人士告诉记者。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张某并未烧他人的麦田,只烧了自己的麦田呢?“没有损毁他人财物,我们执法就会很纠结。在适用法律依据上,秸秆禁烧仍然是一个空白点,从重处罚不仅有法律风险,如处理不慎也会引发基层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依据和执法规定。”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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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