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苏晓梅 肖琳亚 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和停车位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马路停车收费市场日益成为一块“肥肉”,而其管理混乱也成为很多市民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如今,《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实施,市民不禁期待,挥别“联华”之后,道路停车是否会迎来一个新时代?
万人吐槽的“联华”停车
说到停车,就不能不提闻名天津的联华停车。公司官网显示,天津联华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隶属于市国资委,由市公安局监管。2011年1月,通过天津市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天津市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道路停车泊位五年经营权”,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经营上述泊位。全市联华停车场统一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施划停车泊位线,配备计时收费设备。
联华公司垄断了道路停车资源,但在管理上却乱象丛生,饱受诟病。随意扩张停车位、漫天要价、“议价不开票”……说起联华,几乎每个天津市民都能历数出几大罪状。几年来,马路修到哪,联华停车的收费就跟到哪,却没听说过增加道路停车泊位的听证会或公开征求意见;不少道路被联华停车位占得只剩一条车道……这些司空见惯的行为,实际上都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另一方面,联华停车公司“出身”公安系统,在长期的管理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受到来自公安系统的“保护”。在此背景下,交管局停管处牵头规划停车泊位、联华停车公司负责经营的模式,也难免有“一手画线,一手收钱”的嫌疑。(新华社“新华视点”稿《北上广津回应“停车费一半没进政府口袋”:收费公示难产,落马官员“钱袋子”仍在监管之外》)
除了市民吐槽之外,不少媒体也频频发声质疑。2014年10月,中宣部委托新华社主办的《半月谈》杂志以《天津联华:一家停车业国企的“乱”与“暗”》为题列举了联华停车管理的种种乱象;随后,新华社一篇有关“路边停车费去哪儿了”的报道曝光了更惊人的细节:“2011年以来,联华停车未向其所属的天津市国资委上缴过一分钱的利润!”;本报官方微信订阅号也发表长文《如果联华没交政府一分钱,那停车费哪去了?》,公开疾呼:“收费标准和钱的流向必须向市民交待清楚。”
停车问题关乎民生,道路停车泊位是重要的公共资源。有关联华的舆论风暴一直不止,可联华却始终屹立不倒。有媒体曾直言:不论联华停车究竟有怎样的背景,也不论这背后涉及到怎样复杂的利益分配,有关部门都必须在充分征询民意和遵循公义的基础上,向民众交出一本明白账,并拿出可以服众的科学的解决方案。而道路停车管理问题,也能够在政府依法有序的管理中,由更多群众来讨论和决定怎么办。
仍难监管的乱象时期
2014年7月20日,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7月24日,武长顺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免去。有媒体披露,联华停车公司的大股东是天津联华集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曾经就职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华集团的投资人之一是天津市见义勇为协会,而会长是已经落马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同时,天津联华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层中,多人来自公安系统或者有公安背景。(新华社“新华视点”稿《北上广津回应“停车费一半没进政府口袋”:收费公示难产,落马官员“钱袋子”仍在监管之外》)
“老虎倒了”,但路边停车服务不仅质量没有改变,反而进入了一个更难监管的时期。对于联华的投诉与不满,也未曾止息。2015年2月,人民网网友向市领导留言反映联华停车私自圈地收费的问题。答复称,公安交管局停管处将协调天津联华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停车场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停车入位,杜绝违规经营。
尽管政府主管部门表示将规范停车秩序,但是“实操”的停车公司难以规范透明,让人们对改革能否见效产生质疑。天津市有关部门曾表示,从今年起天津将陆续推出五大系列举措,破解广受市民关注的停车难题。但政府“一头热”却遭遇停车公司的“冷水”,“有背景”的联华停车公司始终不能面对舆论公示其经营管理上的相关情况。有记者针对群众反映的天津联华停车公司随意扩张停车位、层层转包或者变相承包、收费员“议价不开票”等乱象联系联华停车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裴长洲不仅回避问题,反而反复强调“这些问题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也不是单纯是公司的问题”。(新华社“新华视点”稿 《北上广津回应“停车费一半没进政府口袋”:收费公示难产,落马官员“钱袋子”仍在监管之外》)
新法施行“后联华”时代到来?
昨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针对市民较为关切的乱收费、多收费、乱停车等问题,《办法》开出哪些良方,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解读。
【停车场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
与原办法中停车场管理由多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划、建设、使用等不同分工进行管理相比,《办法》增加了市交通运输委的宏观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停车经营权】招标拍卖费用有专用
停车经营权取得方式和资金使用有新变化。《办法》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发生多次纠纷协议终止
《办法》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经营者有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等8种情形的,区县人民政府将终止协议。
【经营者不出具发票】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明确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等。同时规定,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新增临时撤除相关内容
#p#分页标题#e#路边停车是市民较为关注的停车问题,路边划的车位是不是合规车位,谁有权施划车位,车停在路边的哪些位置心里才有底,《办法》对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进行明确,并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实际情况,新增了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内容。
《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时间应当明示。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