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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1日起实施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邢珊 随着天津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难”尤其是路边停车已经成为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天津道路停车秩序、提升整体停车服务管理水平、保证道路畅通,从昨天起,新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那么,新《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邢珊  随着天津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难”尤其是路边停车已经成为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天津道路停车秩序、提升整体停车服务管理水平、保证道路畅通,从昨天起,新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那么,新《办法》有何变化?主要针对哪些问题?有什么特色和亮点?昨日,市法制办副主任李建华、市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停车新《办法》六大新变化

  1、管理体制分工变了。增加了市交通运输委的宏观管理职责。《办法》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新增赋予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的权力,履行6项具体职责。

  2、新增绘制停车地图。新增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绘制天津“停车地图”的内容。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3、道路泊位管理变了。新增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内容。《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4、资金使用范围变了。《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5、经营相关内容变了。新增区县人民政府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的内容,并规定了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的8种情形。新增两项法律责任 增加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两项法律责任:一是绘制、更新天津的“停车地图”,增加了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的法律责任。二是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违法行为日渐突出,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

  新《办法》新亮点

  商业区居住区 按规配建停车场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按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新《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1日起实施

  停车位总量控制 每年评估一次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

  居住区规划车位及车库不得闲置

  针对部分居住区停车泊位、停车库“只卖不租”、公共及商业建筑配建停车场非营业时间不对外开放等问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开放。

新《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1日起实施

  停车收费标准分区域分时段设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新《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1日起实施

  配建停车场未全天开放罚款过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了处理规定,其中包括: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

新《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1日起实施

  整治违停 百日行动

  行动以来共查处违法停车行为5.3万起

  市公安交管局秩序处副处长马泽介绍,为了营造良好交通秩序,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了静态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将一直持续至7月底。主要是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区县建成区主干道路为重点,依法严格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及时清拖妨碍交通的违法停放车辆,依法取缔非法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法道路停车设施。行动以来,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违法停车行为5.3万起,同时对非法停车场、非法设置的停车设施进行排查,下一步将集中开展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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