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售假冒“五粮液”、“茅台”、“津酒”等知名白酒,天津一家商贸公司在遭到工商行政处罚后,日前又被上述白酒的商标权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今天上午,“五粮液”商标维权案在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五粮液”及其图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授权五粮液股份公司独占许可使用。
今日法庭上,原告五粮液股份公司称,天津一家商贸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从非法渠道购得侵犯“五粮液”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五粮液”52度、500ml规格的白酒8瓶,假冒“五粮液”三十年55度、500ml规格的白酒1瓶并出售。对此,天津市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商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股份公司认为,该商贸公司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商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五粮液”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上午9时,庭审开始。原告方按时到庭,被告方却没有现身。法官向原告示明,被告今日不出庭,且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方提出,被告商贸公司店面挂牌为“五粮液68度银基旗舰店”,是经合法授权的旗舰店。有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到“五粮液”假酒后,即致电原告公司反映情况,根据这一线索,其公司派人前往该店购酒取证,并据此向工商部门举报。这次之所以向被告方索赔20万元的高额赔偿,正是因为其在“五粮液”合法旗舰店内售卖假酒,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给原告声誉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由于被告方并未出庭,法院没有主持法庭辩论及调解程序,在进行举证、质证后直接进入了较后陈述阶段。9时35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