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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以立法形式强调“婚检” 鼓励倡导并非强制

(杨颜慈)“此次江苏在立法中强调应当婚检,并不是像03年之前那样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要求领结婚证前需出示婚检证明。

  中新网南京9月26日电 (杨颜慈)“此次江苏在立法中强调应当婚检,并不是像03年之前那样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要求领结婚证前需出示婚检证明。有相关政策规定,而江苏强调婚检,仅是鼓励倡导,而非强制。”9月26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贾白南对于江苏强调“应当”婚检作出解读。

  9月22日,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提请审议,草案明确提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这意味着在全国2003年强制取消婚检后,江苏以立法形式强调应当婚检。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表示,当前江苏省妇幼保健工作面临的形式和任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婚检率大幅下降而导致出生缺陷发生率呈增高趋势,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治,而婚前医学检查是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

  《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婚检取消后,全国的婚检率立刻从2003年的53.4%降到了2.7%,南京的婚检率从98%跌至1%,这也说明了社会对自愿婚检的响应程度之低。

  强制婚检被取消后,婚检率一落千丈,由此导致新生儿缺陷率上升。在这一背景下,强调婚检的需求呼之欲出。

  此番重提婚检,草案用了“应当”二字。对此,贾白南与王咏红均表示,这一规定仍然是倡导性质,幷不是恢复强制性婚检。“应当”意为希望有关部门、机构对于婚检多加宣传,鼓励婚前检查。但不是强制执行,“强制婚检”仍需层面政策法规加以规定。

  对于目前江苏的做法,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波认为,婚检不可强制,但应大力倡导。“江苏省以立法形式强调婚检,就是在尊重公民结婚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倡导公民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意义值得肯定。”

  易波认为,不能因为婚检率骤减、新生儿缺陷率降低而立刻强制恢复婚检,政府应该考虑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推进婚检,比如考虑将婚检纳入医保,根据身体以及生育状况尽量精简程序,选择必要的项目等等。如何避免有关部门将“应当”误读为“强制”以及市民将“应当”理解为“放纵无视”,值得让政府部门思考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记者获悉,由于此次条例修订,尚属初审,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还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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