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男子在火车站实施扒窃,当其从他人口袋内窃取2元钱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日前,该男子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湖北省荆门市44岁农民李某2010年因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1月14日10时50分,李某在铁路天津站候车大厅3号检票口处,趁列车检票人多之机,以双肩背包遮挡掩护,从旅客杨某裤子口袋内窃得人民币2元。李某在作案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所窃赃款追缴后发还失主。
法官说法
为何本案被告人李某仅盗窃了两元钱即被判处有期徒刑?对此,承办法官解释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规定,一般的盗窃行为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情节,才能认定构成犯罪,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类情形,则对数额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实施行为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