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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旅行社取消行程 游客全额退款并获违约金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游客们满心欢喜地期待前往港台旅游,但就在出行前一天,旅游门市部突然更换了负责人,这次旅游也无奈地取消了。经交涉无果,其中一名游客将旅行社起诉至河北区法院。 去年3月,案外人高某与某旅行社河北门市部的代表签订了《团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游客们满心欢喜地期待前往港台旅游,但就在出行前一天,旅游门市部突然更换了负责人,这次旅游也无奈地取消了。经交涉无果,其中一名游客将旅行社起诉至河北区法院。

  去年3月,案外人高某与某旅行社河北门市部的代表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高某等10人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港台四飞八日游。出发时间为2014年4月,旅行费为每人3280元,支付形式为现金支付。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行者退还全额旅游费,并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至1日的,支付旅游费总额15%的违约金。”该合同附了一份出行人员名单,该名单显示出行人数为11人,多出来的一人为蒋女士。而且蒋女士也交了个人的旅游费用,旅行社给蒋女士等人开具了收据。上面写着:数量11人,单价3280元,金额36080元。

  但就在出发前一天,旅行社的代表潘某突然电话通知蒋某等人,称不能组织此次出游了。原来就在这一天,河北门市部的负责人更换了,潘某已经不是该门市部的负责人了。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蒋女士等人颇感不快,他们多次与旅行社的代表进行交涉。由于纠纷始终未能解决,她将旅行社和与其签订合同的代表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高某作为旅游者代表,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确认有效。名单显示实际出行人数为11人,包括蒋某,他们都实际交纳了全部旅游费用。故应认定该《旅游合同》的约束力及于双方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本案原告蒋女士依约交纳全部费用后,被告未能组织出游,已构成违约。现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旅游费属合理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河北门市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相应民事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旅游费3280元,并赔偿原告492元违约金。(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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