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符合领取补助条件,天津一男子竟往自己身上浇柴油欲点火,险些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大事故。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放火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李某,男,54岁,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曾先后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两次入狱,2011年9月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8日中午,李某来到天津河东区某街道办事处要求领取生活补助,因不符合发放要求,李某未领取到补助。其随后跑到街道办事处对面的公交车站内,将站内工作人员正在加油的油枪夺下,向自己身上浇洒柴油,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准备点火,幸亏街道工作人员及时将打火机夺下并对李某进行控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李某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