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达未对王思聪的债务提供担保】知情人士称,大连万达集团高层在香港召开的会议上表示,公司对董事长王健林之子王思聪任何债务均未提供担保,与其控制的企业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上述高层并称,大连万达有2.5亿美元外债额度,万达商业有10亿美元外债额度,将分别于明年4月和3月到期。
—— 每日一学法:
民法
①《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情形1 各担保人互相约定了分担份额:
甲借款100万元给乙,丙和丁分别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和丁相互之间约定在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相互之间可以追偿,且约定双方分担责任份额比例为1:1。债务到期后,乙没有按时还款。丙向甲承担了100万元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丁承担其50万元的份额。
③情形2 未约定互相担保份额,但是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的:
甲借款100万元给乙,丙和丁分别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和丁相互之间约定在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相互之间可以追偿,但未约定双方分担责任份额比例。债务到期后,乙没有按时还款。丙向甲承担了100万元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借款人乙进行追偿,但仅从乙那里追偿到20万元。乙无其他财产。此时,丙有权要求丁承担40万元的份额
【熙然法务】保证人死亡保证责任是否灭失?
熙然律师事务所 今天
保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之债,是以保证人自身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附有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保证债务产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时,关键问题在于保证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随着保证人的死亡而终止,然而当事人死亡并不属于合同法关于合同义务终止的情形,那么保证责任成立后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保证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供稿人:彭建华主任律师,熙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弘昌管道公司、陈四强、陈义兴对案涉债务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如果应当承担,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弘昌管道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维特风力公司风力发电及其经营的所有收入,不足偿还贷款本息时,弘昌管道公司负责代为偿还。该承诺函表明,弘昌管道公司仅在债务人维特风力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故弘昌管道公司在承诺函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成立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未审查弘昌管道公司出具保证担保承诺函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具有重大过失,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承担保证担保的承诺对弘昌管道公司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弘昌管道公司在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议的情况下,向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同样具有过错。因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和弘昌管道公司均有过错,故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维特风力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在对债务人维特风力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存在不能履行部分的,本院酌定由弘昌管道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陈四强向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出具《承诺函》,自愿为维特风力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案存在维特风力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陈四强应当对债务人维特风力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不足以偿还案涉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义兴系以维特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承诺函》上签名,陈义兴作为自然人,未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作为专门从事放贷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制作证据的能力,在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据存在歧义时,应当作出对金融机构不利的解释。故从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出具承诺函的主体应当认定为维特风力公司而非陈义兴个人。陈义兴抗辩称其在承诺函中签署姓名的行为系履行维特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请求判令陈义兴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民初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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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
为清偿债务之需,
立下以房抵债协议,
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但债权人未必取得房屋。
若协议在债务届满前签订,
仅有担保债权实现意思表示,
享有拍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协议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
达成以物抵债合意并完成债务结算,
虽债权人不能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
但可请求债务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加入与公司决议[赞]
公司担保中,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章程),对内担保是董事会决议(要回避)。债务加入风险更高,所以举轻以明重[耶]债务加入也需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债权人有审慎的审查义务。
这很重要,债务加入又有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如果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有可能导致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尤其是免责的债务承担中。
债务履行期届满承诺保证的,该承诺不构成保证担保而是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为人借款到期后出具承诺书,虽有“保证”二字,但系对已到期的债务作出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不具有担保债务人履行的性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保证,而是就他人之间的确定债务直接以自己名义及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行为人的接受行为即形成了合意,属于债务承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5日第7版
不对!债务问题是三方(放债,担保,负债)错误自愿形成的,三个不同次序的罪。谁也逃不掉。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