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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挂靠 要协议么

最高法:发包人一审中认可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存在挂靠,二审与再审阶段又主张名为挂靠实为转包,法院如何认定?

最高法:发包人一审中认可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存在挂靠,二审与再审阶段又主张名为挂靠实为转包,法院如何认定?

发包方再审申请:

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之间名为“挂靠”实为“转包”。

1.杨建国在起诉状中自认案涉工程系恒安信公司承包后转包,由杨建国实际施工。

2.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签订了《资质挂靠协议》,金泰隆公司事先并不知情,且该挂靠协议签订时间晚于金泰隆公司与恒安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不排除恒安信公司为了脱责与杨建国补签挂靠协议的可能。

3.即使杨建国与恒安信公司存在挂靠协议,杨建国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无序主张权利,恒安信公司不能脱责,而金泰隆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4.本案存在金泰隆公司向恒安信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100万元,而恒安信公司未付给杨建国的情形,不宜抛开恒安信公司处理本案。

最高法再审:

关于恒安信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之间构成挂靠的法律关系。

1. 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签订的《资质挂靠协议》中约定,杨建国挂靠恒安信公司资质,承建案涉工程,明确该工程附属部分除外,其他工程由杨建国与金泰隆公司协商沟通。以上约定内容表明双方具有出借资质、挂靠施工的合意。

2. 在挂靠协议签订前,杨建国作为恒安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2014年3月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上签字。但恒安信公司并未实际承担案涉工程的施工义务,实际施工人系杨建国。

且金泰隆公司直接或通过恒安信公司向杨建国支付部分工程款,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主体实际为金泰隆公司和杨建国。

3.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金泰隆公司以及恒安信公司均认可杨建国系挂靠恒安信公司进行施工。

据此,可以认定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之间构成挂靠法律关系,金泰隆公司关于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之间构成转包合同关系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金泰隆公司要求恒安信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注:一审中,发包人金泰隆公司辩称,从原告与恒安信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签约、履约、施工及收付款等对工程全阶段介入的情况看,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挂靠。

(2021)最高法民申2114号 · 2021-05-31

建设工程法法律与实务

“即使想通过从业资格证进行挂靠‘躺赚’,也是违法行为。”检察官表示,法律早已明确规定,证书挂靠是不合法的,所签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现有证件挂靠行为的,将给予挂证者行政处罚,严重的会吊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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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人“想躺赚”被骗,看到“考证躺赚”别“上头”

最近有师傅把签署的挂靠协议发给我看,看后我问师傅,你们签署的时候内容不会看吗?师傅说没有看。

满纸写着吃人。满纸都是坑人。更有甚者,买了车挂靠协议里标明没有所有权,更别提车证是你的了。

签署的师傅可以私信我,把协议拍给我看,我给你们排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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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存在风险吗?

挂证收益较为稳定,市场也存在大量需求,很多人都有挂证经历。那么问题来了,挂证有风险吗?风险都有哪些?如何规避呢?挂证自然是有风险的,首先向对方提供的证书、身份证、毕业证等个人资料到底会用在什么地方不受控制;其次挂证项目出现经济、安全问题会受牵连;再次挂证行为本身违法,一到查出很有可能会被吊销。那又如何规避呢?不挂就不会产生风险,为了经济利益挂那就尽可能的减少风险。首先通过协议明确证书使用范围,约定各种风险的违约责任;其次证章分离,即挂证不挂章;不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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