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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7号(企业会计准则37号文件)

你是否还记得当年怒砸冰箱的青岛电冰箱总厂(海尔集团的前身)?这张图片是1984年他们公司的10条管理规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什么是规矩啊?规矩就是企业的制度。37年的制度第10条有重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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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培训机构钢琴教师猥亵多名女童,被判终身从业禁止】“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教授未成年人的便利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这是一份在2022年11月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制发的起诉书中的内容。2023年1月,被告人姜某某获判终身从业禁止。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浦东新区检察院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议终身从业禁止,经法院审理后,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紫丁香”团队成员杨淑红介绍道。

2023年1月,经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获判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经查,被告人姜某某担任某培训机构聘任的钢琴专业教师期间,受多位家长聘请至家中授课,在为被害人授课时,对多名女童实施猥亵。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姜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却利用教授未成年人的机会进行猥亵犯罪,其行为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2022年11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为预防其再次犯罪以及净化教育培训行业环境,检察官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禁止其从事和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为受害女童申请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并对被害人做心理疏导,为各被害人父母分别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近日,2022年度未成年人检察十大关键词评选结果揭晓,‘强制报告’与‘入职查询’均入选十大关键词。禁止存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工作,是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杨淑红介绍道。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好溯源治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再次发生,浦东新区检察院向姜某某所在培训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涉案机构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尤其是预防性侵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犯罪记录查询,对新入员工进行入职查询,通过犯罪记录查询和入职查询,将有性犯罪记录或者劣迹的人员排除在外,防范有前科劣迹人员对未成年人再度实施加害;建议该机构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应立即与监护人沟通联系,履行告知和提醒义务,并立即报案,做到发现一起、报告一起。(澎湃新闻)

退休时一个年金37w,一个12w,差别大不大

企业或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外企和部分私企都给员工交扣了企业或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是2004年5月实施,职业年金是2014年10月开始的),成立了专门年金管理计划机构,专门负责年金统筹管理。

主任和老刘都是同一年到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只是两人一个后来当了领导,一个一直是普通职员,下半年两个都要退休了,现在主任的年金总额为37w,老刘是12w,这个差别大不大呢?

大家怎么看?

昆山某机械制造企业,公司是1985年成立的,至今已成立37年,是老板和老板娘一手做起来的。公司85%的产品用于出口,今年的营业额约有1亿,毛利率20%多,净利润大概15%。现老板有在北交所上市的准备,但是公司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

1、老板19年投资成立另外一家公司,但前几年预计有亏损,报表一合并,就会把主体公司的利润减少,不利于上市,怎么办?

2、公司的营业额在7000万-8000万,持续10多年,如何突破?

3、企业面临技术人员老龄化的问题,如何吸引年轻的人才进来?如何留住人才?

4、公司存在一些财务方面的管理问题,如何解决?

建议:

上市只是一个过程,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变大变强。无论最终上市成功与否,公司的管理是一定要突破的。

建议连续做三年财务改善:

第1年:先解决股权架构的问题,接下来处理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2年:把第一年改善的东西,固化成流程制度,坚决执行,然后进一步升级公司的财务管理系统;

第3年:把前两年改善的流程、内控、财务核算等管理系统,让员工持续固化,继续改善,最终满足上市的要求。

中央军委:近日发布《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规定》共8章37条,涵盖党委政法委员会设置、领导指导关系、职责、决策和执行、工作制度、监督和责任等方面。《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告里赫然备注领导之女,是公正还是不妥#国企回应“拟聘名单备注领导之女”# 近日这则消息引发网友关注,中国有句古话叫:“举贤不避亲,举亲不避嫌”,推举具有贤能之才的人不要避讳自己的亲人,而推举自己的亲人就不要避讳他人的嫌言碎语。

我也去登陆该企业网站看到了这个公示,引发关注的37号女生后面备注栏显示:“该生为集团党群部主任陈某之女(拟聘人员为集团领导、总师、副总工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应将相关信息一并公示,故此说明)”

爆料这事的媒体称收到公司有关人员的回应称:我们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告知有这层关系,我们人力部在今年的管理制度里面有要求,如果有这种关系的,要备注出来,接受大家的监督。

以企业的看法是公示这些,备注领导的女儿是显示公平公正,以接受大家的监督,没错,这样会让大家看到这些信息,公开透明!招聘过程应该以候选人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为基础,而不是他们的家庭背景或其他不相关的因素!只要招聘的人员是通过合理的考试,她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各项指标符合,录取也无可厚非。

我理解到群众的看法应该是在之后的工作中,领导的女儿会不会受到照顾,因为大家都知道她是领导之女,本来你不公示,大家可能还不知道,现在弄得人尽皆知,之后领导女儿一旦提拔或者受到重用,更会招来闲话吧!正所谓举亲不避闲!

我的看法是不需要备注这些信息,如果所有招聘是按合理的规则来录取的,身正不怕影子斜!只需要备注录取人员的证书,成就(如:得过某某设计奖)这些才显得合理吧!备注是某领导的女儿真的显得很突兀,让人看着很不舒服,如果真想体现公平公正,让群众监督,公示的应该是考试流程和考试成绩!而不是只是人员的简单信息!只是备注她是某某之女,就体现公平公正了吗?这个逻辑好像不太对!

公司强制无偿加班一个月必要加到30个小时,未达标扣除300元,引起热议,近日,广东深圳,有网友在网上爆料,一家公司发出告示,强制要求员工一个月加班最少30个小时起,加班不到30个小时,从绩效扣除300元。

公司公告如下:

由于2022年,7月27日下发的加班公告一个月以来,没有得到大家积极响应,特发此公告重申加班制度相关规定。

时间: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对象:所有运营和开发。

事件:必要达到加班时长30H/月。

奖励:由每晚加班至20:30下班打卡给予12元餐补,调整有每晚加班至20:30下班打卡给予实报销20元以内餐补。

乐捐:如果每月加班未到达30H,岗位绩效乐捐300元/月。

这一条条,一桩桩,全部踩着劳动法的红线,真是让人觉得扎心又好笑,强制员工加班,未能达到加班时长扣钱,还称为是乐捐。

而在这家公司的招聘信息当中白纸黑字写着无强制加班要求,真是说一套做一套,对与这份公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但承认而且还理直气壮地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这还真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根据国人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是需要批准才能实施,一旦安排加班,就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时间不够就要罚款,以前宣传996就是福报的论调,背后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加班可以,但加班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加班的经济也要落实到位。

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遏制。

有网友说:加班不达标还要给钱加班,太缺德了,这老板做事太憨包了,太坏了。

还有网友说:虽然加班是常事,但这强制要达到一定时间就要罚就无语,加班没错,给钱啊,不给钱还扣钱,还如此嚣张!

你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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