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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级会计资格审查(天津市中级会计师发证机关是哪)

我事业单位退休,38年工龄,中级职称,都没拿到这个数。莫非天津退休人员都是副处级以上的?仔细想一想,可不是嘛~白洋淀梧桐树农家院#天津头条# 天津的平均工资8997!有多少人拖后腿了?我反正是拖了老远!哪年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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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商业诋毁胜诉案例,值得一看[赞]

正大光明宇法同行

听案45| 商业诋毁中误导性信息的怎么认定?本案例来自微信公号宇法同行 原创案例45,由赵宇律师团队承办案情简介:原告: A公司被告: B公司诉讼代理人:赵宇律师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民初431号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赵宇律师代理被告方参与全程诉讼,最终取得胜诉,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案情分析:原告诉请: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1年11月22日的外商独资企业,原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0年1月,B公司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名为《新年伊始,B科技正式"接手"风电行业升降电梯巨头天津工厂》的消息,声称:"20年伊始,风电行业升降电梯巨头根据风电市场趋势及其自身组织结构发展规划,于19年12月底正式终止其所在天津工厂的运营工作。B公司在中国新年来临之际,坚守企业社会责任,肩负起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的历史担当。本着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人才就业的责任,开始正式‘接手’其所在天津工厂。"原告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B公司涉案文章具有相对应的事实基础(接收原告辞退的人员、购买原告转卖的设备、租赁原告退出的厂房),“接手“为语法修辞,为接受、接收之意。并没有编造虚假信息、误导读者;也没有造成A公司的商誉损失,故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 焦点之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此的核心争议为“接手”一词应如何理解。而对于“接手”一词在涉案文章中的含义应以文义为基础、结合上下文的整体内容及涉案文章的发布目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等进行系统性解释。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在未进一步明确承接A公司何种具体事物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B公司承接了A公司这一主体。 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理解……该种使用方式不仅会加深相关公众对于二者主体间承接关系的误认……故B公司对于正式、全面接手这一词组的使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涉案文章的开头部分突出提及了……这一前后文的体例、结构暗示了新旧更替的产业背景,从而使相关公众更易将接手一词理解为主体间的承接。

  最后,从与涉案文章发布的目的等相关的角度理解……该种方式系以此为机对自身的正面宣传,而并非对B公司获取A公司人员、物资等的客观、如实表述。  综上,涉案文章使用接手一词的相关内容虽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易使相关公众对B公司与A公司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该内容构成误导性信息;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发布涉案文章属于传播误导性信息。  判决结果:虽然法院认为本案“接手”文章评论构成误导性信息,但是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不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律师评析一)商业诋毁行为构成有四要素。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行为人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相对人商誉的损害;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或者过失。

简言之,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实施了诋毁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二)“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内涵不一样,本案评论属于误导性信息。  所谓“虚假信息”,是指与真相不符合的状态,既包括不真实,也包括不合理。其目的即通过传布某种信息影响消费者的决定。“误导性信息”,一般是指信息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商业诋毁必须在捏造的虚假事实达到被社会公众所知晓的程度才能构成。涉案文章使用接手一词的相关内容虽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易使相关公众对B公司与A公司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该内容构成误导性信息;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发布涉案文章属于传播误导性信息。三)企业应当注意合理商业评论的边界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各种商业评论,发布商业评论是言论自由,但并非不受限制,商业评论不能超出其言论自由和正当评价的范畴。其边界在于经营者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地进行评论,不得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特别是针对与自己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评论,更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评价内容应当具有公允性和客观真实性。评价依据和评价结论应当通过相关有效证据可以证实,评价结论不得存在误导相关公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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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宝锟,天津市西青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钱雪梅被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宝锟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宝锟(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宝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宝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市武清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天津市武清区委副书记、区长,天津市北辰区区长、区委书记,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钱雪梅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钱雪梅(副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钱雪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钱雪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辛口镇党委书记,杨柳青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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