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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2015年

山东滨州,李女士下班骑电动车路过张某家大门口时,突然,张某家饲养的狗蹿出追咬李女士,导致李女士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住院花费91497.47元。

山东滨州,李女士下班骑电动车路过张某家大门口时,突然,张某家饲养的狗蹿出追咬李女士,导致李女士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住院花费91497.47元。

张某夫妇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剩余的费用。李女士无奈,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27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李女士正常骑电动车回家,突然,张某家饲养的狗窜出来,朝李女士大声喊叫,并追赶李女士,李女士受到惊吓后不慎摔倒在地受伤。

后李女士被路人紧急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先后住院100天,花费医疗费91497元,妻子张某夫妇垫付62000元。

经司法鉴定,李女士伤后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时间经鉴定需120日,误工时间经鉴定需210天。为此,花费鉴定费用2080元。

事发后,村干部多次组织李女士和张某家进行调解,但是由于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李女士无奈,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27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事后,她多次和张某夫妇进行沟通,对方承认他们经过查看监控,发现其受伤是因狗追赶导致从车上摔落受伤的;

第二、村干部证人证言,证明事后村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夫妇承认她受伤是自家狗造成的,只是因为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协议;

第三、张某饲养的犬只之前并不关在笼子里或者栓绳,经常追撵过往的行人。对于不同的人来说狗的“大小”定义不同,她对犬类非常害怕,张某所饲养的犬只就是一只“大狗”。

第四、涉案犬只经过张某通过监控辨认过,证实是其饲养的,对此事实张某已经多次确认过;

张某则辩解:

第一、他们家仅仅有一只三个月的小狗,并没有李女士所述的大型犬,即使时隔一年半后,该狗现在体重仅仅为7.35千克,李女士起诉时称是被一只大型犬追赶,不符合事实;

第二、通过查看李女士就诊的住院病案等材料,完全可以看出并没有任何受到狗咬的伤痕,故李女士之伤并不是狗咬所致;

第三、案发后,他到现场看到,发现李女士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前面的车筐里放着很重的塑料桶水及大堆衣物,电动车前面车把上用绳子拴着挡在前面厚重的挡风被,摔倒的位置在南北路的东侧路牙位置,并不是在他家的厂门口。

所以李女士是由于所骑的电动车前面盛有重重的物品,在把上又挂着厚重的挡风被,故在由西往东转弯到南北路上时,不减速,失去平衡才摔倒所致;

第四、退一步讲,即使追赶李女士的小狗为他们家所养,在录音资料中李女士的丈夫明确认可事故的发生李女士有责任,且在该录音中他明确说从录像中看到,李女士用脚去踹小狗,导致小狗追赶,这一点可以看出是李女士的故意踹小狗行为,激怒小狗,导致小狗追赶的。

所以,张某认为李女士至少应该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李女士下班路过张某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狗追赶,导致李女士摔倒受伤住院,结合李女士提交的录音可以证实张某认可其饲养的狗对李女士进行追赶,造成李女士受伤,只是陈述无法一次性赔偿,所以张某应长达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张某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女士受伤系其故意逗狗行为引起,存在过错,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女士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所以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1.医药费91497.47元,此费用有医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2.误工费27079.07元(47066元÷365×210日),李女士户籍地为城镇地区,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3.护理费15473.75元(47066元÷365×120日),李女士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亦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50元/天×100天);5.残疾赔偿金94132元(47066元×20年×10%);

6.精神抚慰金10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7328.50元(29314元×5年×2人×10%÷4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183590.7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头条创做挑战赛#

来源:颜回说法

德州卫校招生简章

山东省德州卫生学校位于著名的京杭大运河畔,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德州市市中心----德城区三八路36号。学校始建于1965年,复建于1971年,定名为德州医学专科学校,1983年1月,根据省卫生厅文件精神更名为山东省德州卫生学校,是德州市唯一的一所全日制普通卫生中专学校。

德州卫校招生学校简介

学校1998年,经德州市政府批准,德州市医学科学研究所、德州市复退军人医院先后整建制划归德州卫校,在此基础上,学校创建了附属医院,使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增强了办学实力,扩大了办学规模,成为我省集教学、临床和科研为一体的重要的医学教育基地。1999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2004年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德州卫校招生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在职职工236人,其中高级职称者61人,中级职称者105人,有15名教师参加了卫生中专学校教材和教学大纲的编写,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600余篇,完成9项科研项目,重大科研成果4项,有两项已通过省级鉴定达国内领先水平,其中一项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德州卫校招生学校成就

近年来,学校领导班子以改革总揽全局,以战略创新为基础,组织创新为保障,管理制度创新为手段,全面推进体制与制度创新,形成了动态、激励、高效的运行机制,学校软件和硬件建设都步入了超常发展阶段,综合办学实力大大增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声誉,近年来,已有省内外五十多所学校的领导先后前来交流与学习,中国卫生杂志、大众日报、山东青年报、德州日报等新闻媒体都给予了专门报道。学校近几年先后获得"山东省医学教育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以及"先进党组织"等多项荣誉称号。目前,学校正加快发展,力争近年内办成更高层次的医学院校。

职称评审新动向。

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已于2023年2月初下发,正高职称的申报已经先行开展,副高职称的申报活动正积极筹备即将展开。

下面节选通知的部分要点。感觉今年最大的变化是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操作要求,而基层职称的评审条件要求依然十分给力!

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及范围

(一)申报时间

1、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2月10日—2月13日。

2、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中级职称,实验专业中级职称:2月16日—2月27日。

(二)向乡镇基层学校倾斜。继续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对于符合标准条件的乡镇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乡镇从事教学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申报中级职称、20年及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30年及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基层职称仅限在基层学校聘用。

(七)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申报人员要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本年度,“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后台数据共享的方式进行对接,专业技术人员只需在我市平台进行培训和学时申报等操作,学时记录将自动推送到省平台,个人无需另外操作。

山东省发布2022年一级建造、执业药师、一级消防、初中级经济、一级造价5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时间及网上确认的公告,参加补考的无需网上确认。

太羡慕山东的乡村中小学老师啦,工作10年可评中级,20年以上可评副高,而且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直接走“绿色通道”。目前已经有4.6万乡村中小学老师获得基层高级职称,9万余名老师通过“直评”获得中高级职称。以后当老师还得是当乡村老师啊,工作压力小,有补助,而且评职称还快,真羡慕啊!#教育听我说#

#2023年职称评审#山东省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升职加薪,公司投标,证书兼职等,快速提升自身实力的方法之一,需要的看过来![机智][机智][机智][机智]

山东青岛,王某去张某家安装窗帘时不幸被猫抓伤,随即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花费3335.8元。事后,张某拒绝赔偿,王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8122.8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经营一家窗帘店,事发当天,张某的妻子与王某的妻子在微信上约定了窗帘安装杆、安装费和钩子的价款为280元。谁知,王某在安装过程中,突然被张某家跑出来的猫咪挠伤右小腿。

事后,张某去医院就诊,初步诊断:被猫抓伤,3级暴露,医院进行了清创,注射破伤风疫苗、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之后王某又4次到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累计花费医疗费3335.8元,打车费共计287元。

其中案发当天,张某妻子和王某妻子聊天称:“没想到它跑出来了,也给你们带来了麻烦,尽快去打吧”。王某妻子回复称“可以,刚才我听我对象说,咱家猫把他抓出血来了,我刚咨询了防控中心以及医院这面,说是必须打疫苗”,张某妻子回答“好的,去打吧,费用我给你们出,不好意思”。

但是,事后张某以王某注射疫苗花费过多为由,拒绝赔偿,王某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3335.8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87元,误工费2500元。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注射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在张某家被猫抓伤,后到医院就诊。

张某则辩解:

第一、聊天记录不完整,他妻子只是同意打疫苗,而打疫苗一般仅指狂犬病疫苗,不包含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破伤风疫苗、克林霉素等注射费用;

第二、王某注射疫苗时没有和他进行沟通,实际上他们家的猫刚刚注射过狂犬疫苗,根据卫健部门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三级暴露不需要注射疫苗;

第三、本案自始至终只是王某称他的伤是猫抓的,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生活在猫并不会主动攻击人;

第四、王某作为安装工,在安装窗帘时没有穿工作服,仅着短衣短裤,未能对自己有效保护和防护,本身存在过错;

第五、根据他的调查,青岛市狂犬疫苗价格一般就是从60到300多不等,王某注射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营养针)与本案无关。

第六、王某仅仅是被猫抓伤,注射疫苗并不需要休息,所以不存在误工费和营养费一说。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一、王某的伤情是否为张某家饲养的猫抓伤;二、王某注射的免疫球蛋白等费用应否由张某赔偿;三、张某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一、关于王某被抓伤的事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从王某的伤痕、事故发生的地点、双方的沟通情况、检查情况等事实来看,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可能性程度。张某虽然不认可,但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第二、关于免疫球蛋白等费用应否赔偿的问题

案发当日病历中载明,王某右腿被猫抓伤,诊断为“被猫抓伤3级暴露”,诊疗意见为:“清洗伤口15分钟,清创,破伤风疫苗0.5mlim,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注射20iu/kg,局部浸润注射,狂犬病疫苗1支im(5针法)成都康华,克林霉素0.3tidpo,疫苗接种后留观半小时后离院”。

据此,足以证明王某注射破伤风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克林霉素系经医嘱的必要诊疗行为。

医院根据王某伤情给予的诊疗意见及治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规范,所支付的费用并无不当,不存在过度治疗的问题,故应由上诉人承担免疫球蛋白等费用。

退一步讲,不管是王某自选,还是医生建议选,作为受害人对可能患狂犬病的担忧和恐惧选择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系属于对症用药范畴,应纳入赔偿范围。

第三、关于张某是否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某系张某饲养的猫造成的损害,且张某无证据证明该损害是因王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张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因此务工及需要营养补助,故该两项诉求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3335.8元,交通费287元,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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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一级建造师建筑,二级建造师市政,现场经验丰富,中级职称,山东省内有合适岗位吗

最高法院: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山东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在多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出了“施工班组并非实际施工人”的观点。故无论庄孝全作为施工班组还是作为转包、分包的施工人,均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本案中,庄孝全称与宝冶冶金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宝冶冶金公司称庄孝全与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均没有证据证实。若以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庄孝全直接起诉宝冶冶金公司证据并不充分,但庄孝全提交的《庄孝全土建分包价格表》加盖了宝冶冶金公司项目部印章,且各方当事人对该印章真实性不持异议,宝冶冶金公司也认可该印章曾经作为彭国峰(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结算使用,考虑到庄孝全施工内容包含在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内容中,且宝冶冶金公司未与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算完毕的情况下,本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维持。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庄孝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鲁14民终1548号,2022年06月10日]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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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包风险及实际施工人

山东滨州,李女士下班骑电动车路过张某家大门口时,突然,张某家饲养的狗蹿出追咬李女士,导致李女士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住院花费91497.47元。

张某夫妇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剩余的费用。李女士无奈,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27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李女士正常骑电动车回家,突然,张某家饲养的狗窜出来,朝李女士大声喊叫,并追赶李女士,李女士受到惊吓后不慎摔倒在地受伤。

后李女士被路人紧急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先后住院100天,花费医疗费91497元,妻子张某夫妇垫付62000元。

经司法鉴定,李女士伤后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时间经鉴定需120日,误工时间经鉴定需210天。为此,花费鉴定费用2080元。

事发后,村干部多次组织李女士和张某家进行调解,但是由于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李女士无奈,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27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事后,她多次和张某夫妇进行沟通,对方承认他们经过查看监控,发现其受伤是因狗追赶导致从车上摔落受伤的;

第二、村干部证人证言,证明事后村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夫妇承认她受伤是自家狗造成的,只是因为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协议;

第三、张某饲养的犬只之前并不关在笼子里或者栓绳,经常追撵过往的行人。对于不同的人来说狗的“大小”定义不同,她对犬类非常害怕,张某所饲养的犬只就是一只“大狗”。

第四、涉案犬只经过张某通过监控辨认过,证实是其饲养的,对此事实张某已经多次确认过;

张某则辩解:

第一、他们家仅仅有一只三个月的小狗,并没有李女士所述的大型犬,即使时隔一年半后,该狗现在体重仅仅为7.35千克,李女士起诉时称是被一只大型犬追赶,不符合事实;

第二、通过查看李女士就诊的住院病案等材料,完全可以看出并没有任何受到狗咬的伤痕,故李女士之伤并不是狗咬所致;

第三、案发后,他到现场看到,发现李女士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前面的车筐里放着很重的塑料桶水及大堆衣物,电动车前面车把上用绳子拴着挡在前面厚重的挡风被,摔倒的位置在南北路的东侧路牙位置,并不是在他家的厂门口。

所以李女士是由于所骑的电动车前面盛有重重的物品,在把上又挂着厚重的挡风被,故在由西往东转弯到南北路上时,不减速,失去平衡才摔倒所致;

第四、退一步讲,即使追赶李女士的小狗为他们家所养,在录音资料中李女士的丈夫明确认可事故的发生李女士有责任,且在该录音中他明确说从录像中看到,李女士用脚去踹小狗,导致小狗追赶,这一点可以看出是李女士的故意踹小狗行为,激怒小狗,导致小狗追赶的。

所以,张某认为李女士至少应该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李女士下班路过张某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狗追赶,导致李女士摔倒受伤住院,结合李女士提交的录音可以证实张某认可其饲养的狗对李女士进行追赶,造成李女士受伤,只是陈述无法一次性赔偿,所以张某应长达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张某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女士受伤系其故意逗狗行为引起,存在过错,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女士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所以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1.医药费91497.47元,此费用有医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2.误工费27079.07元(47066元÷365×210日),李女士户籍地为城镇地区,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3.护理费15473.75元(47066元÷365×120日),李女士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亦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50元/天×100天);5.残疾赔偿金94132元(47066元×20年×10%);

6.精神抚慰金10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7328.50元(29314元×5年×2人×10%÷4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183590.7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头条创做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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