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贼的口味有点独特!2021年2月24日,原阳警方在疯狂盗贼张某家中将其抓获,这已经是张某第四次因为盗窃被捕了。他都偷了些啥呢?
除了手机、现金之外,还有数量不少地方成人用品,像什么充气娃娃、灰机杯之类。
张某偷这些成人用品的时间往往是在凌晨,进入无人售货店,用铁棍或者菜刀砸开门,将其心仪的东西偷走。
#男子多次盗窃成人用品“四进宫”#
在此之前,张某已经因为犯盗窃罪被判过三次刑了。第一次是2017年,当时张某还未成年,被判拘役六个月;第二次是2018年,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第三次是2019年,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这样的局面,不得不让人对刑罚的作用产生深深的怀疑。刑罚到底能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从一例例鲜活的案件来看,刑罚的预防作用似乎并不理想。刑罚已然存在,仍然有人前仆后继地犯罪,说明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没有真正体现出来;被刑罚处罚过而再犯罪的人,并不在少数,说明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也不理想。
但能因此就发出刑罚无用的论调吗?当然不能。
刑罚的存在,确实能够对潜在的犯罪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不少人会因为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而放弃犯罪的念头。受过刑罚处罚的人,也可能会因为看守所或者监狱里的滋味不好受,彻底改过自新。
再者,刑罚除了预防犯罪的作用之外,还具有惩治犯罪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刑罚惩治犯罪的作用大于预防犯罪的作用。
刑罚的存在,就是为了由国家代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对犯罪行为人施加处罚,由公权力代替私力复仇。
因此,尽管刑罚无法将预防犯罪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但也不能因此就说它无用。毕竟,哪有什么完美方案呢?
说回张某本身。
他在最后一次刑满出狱之后,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当然又构成了诈骗罪,不仅仅构成了诈骗罪,还属于累犯。
什么是累犯?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这就是累犯。
由此来看,张某自然属于累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是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假释的。
几乎可以预见,等待张某的,将是大于一年两个月的刑罚。如果张某不思悔改,一次次升级自己的犯罪,这辈子就彻底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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