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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保管期满后(会计凭证保管期满后怎么办)

支持法院的判决![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赞][赞][赞][赞][赞][赞]//@西安政法:河南林州,一67岁的老人搬家时,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存单,显示余额有27000元,不料去银行取钱时,却被柜员告知钱早已取走

支持法院的判决![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赞][赞][赞][赞][赞][赞]//@西安政法:河南林州,一67岁的老人搬家时,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存单,显示余额有27000元,不料去银行取钱时,却被柜员告知钱早已取走,老人确信自己没有取钱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案例来源: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67岁侯大爷在搬家时,意外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的存单,根据存单上记载的内容显示,存单办理于27年前,上面有金额27000元。侯大爷仔细的回忆起了当时的情况,事发当时,自己因为赚了点闲钱,便将27000元存成了定期,原本准备存几年后取钱,不料期间因为多次搬家,存单也不知所踪,便不了了之,后来因为生意繁忙,也就忘了此事。现如今,看到丢失的存单,侯大爷便想着去银行将钱取出来,不料银行柜员面露狐疑之色,表示时间太过久远,无法核实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存单里肯定没钱。

侯大爷认为对方未经核实,就认定自己的存单里没钱,显然是对自己人品的质疑,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支付27000元本金、以及多年以后产生的利息。银行方面辩解称:1、侯大爷在存款的次年,就挂失补办了新的存单,钱也于当时被取走,故侯大爷现在持有的存单已经没有任何合法效力,没有任何真实的权利记载;2、按照之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15年,2016年1月1日变更为30年。银行按照之前的规定,在凭证保存15年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集中销毁灰机凭证,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并非银行不提供原始的业务凭证,而是存在客观上提供不能;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法则,侯大爷在27年前存款27000元,结合当时的经济形势、工资收入状况、居民存款情况、侯大爷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其在当时存款27000元相当于普通员工月工资不足300元的十年工资。

在长达26年之久后以“忙于事务及多次搬家忘记支取这笔存款为由突然提起诉讼要求对挂失作废的存单进行支取,完全有悖于常情常理常识,完全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完全有悖于逻辑推理法则。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也理应由侯大爷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1、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银行家大业大,不可能欺骗储户的钱,所以肯定是侯大爷记错了;也有网友反驳称,世事无绝对,既然存单在手,那么银行就应当支付。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个人认为,时隔27年,显然无法准确还原事情的真相,这时候,就需要双方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高度盖然性”的原则综合判定。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持有人以存单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方面虽然提供了挂失登记簿,但登记簿上的内容全部为银行柜员手写,客户并未签字,所以不能以此推断客户对挂失一事之情。虽然银行主张由于年代久远,相关业务凭证已经销毁,但根据银行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并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永久专夹保管。可现在的情况是,银行未能提供任何的挂失业务凭证,就不能以存单内容与银行留底内容不一致为由进行抗辩,也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最终,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理应有充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该存款单已被原告挂失”的责任,但现在未能及时提供,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判决银行银行十日内支付侯大爷27000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我要上微头条# @头条热榜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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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一67岁的老人搬家时,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存单,显示余额有27000元,不料去银行取钱时,却被柜员告知钱早已取走,老人确信自己没有取钱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案例来源: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67岁侯大爷在搬家时,意外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的存单,根据存单上记载的内容显示,存单办理于27年前,上面有金额27000元。侯大爷仔细的回忆起了当时的情况,事发当时,自己因为赚了点闲钱,便将27000元存成了定期,原本准备存几年后取钱,不料期间因为多次搬家,存单也不知所踪,便不了了之,后来因为生意繁忙,也就忘了此事。

现如今,看到丢失的存单,侯大爷便想着去银行将钱取出来,不料银行柜员面露狐疑之色,表示时间太过久远,无法核实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存单里肯定没钱。侯大爷认为对方未经核实,就认定自己的存单里没钱,显然是对自己人品的质疑,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支付27000元本金、以及多年以后产生的利息。银行方面辩解称:1、侯大爷在存款的次年,就挂失补办了新的存单,钱也于当时被取走,故侯大爷现在持有的存单已经没有任何合法效力,没有任何真实的权利记载;2、按照之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15年,2016年1月1日变更为30年。银行按照之前的规定,在凭证保存15年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集中销毁灰机凭证,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并非银行不提供原始的业务凭证,而是存在客观上提供不能;

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法则,侯大爷在27年前存款27000元,结合当时的经济形势、工资收入状况、居民存款情况、侯大爷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其在当时存款27000元相当于普通员工月工资不足300元的十年工资。在长达26年之久后以“忙于事务及多次搬家忘记支取这笔存款为由突然提起诉讼要求对挂失作废的存单进行支取,完全有悖于常情常理常识,完全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完全有悖于逻辑推理法则。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也理应由侯大爷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1、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银行家大业大,不可能欺骗储户的钱,所以肯定是侯大爷记错了;也有网友反驳称,世事无绝对,既然存单在手,那么银行就应当支付。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个人认为,时隔27年,显然无法准确还原事情的真相,这时候,就需要双方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高度盖然性”的原则综合判定。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持有人以存单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行方面虽然提供了挂失登记簿,但登记簿上的内容全部为银行柜员手写,客户并未签字,所以不能以此推断客户对挂失一事之情。虽然银行主张由于年代久远,相关业务凭证已经销毁,但根据银行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并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永久专夹保管。可现在的情况是,银行未能提供任何的挂失业务凭证,就不能以存单内容与银行留底内容不一致为由进行抗辩,也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最终,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理应有充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该存款单已被原告挂失”的责任,但现在未能及时提供,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判决银行银行十日内支付侯大爷27000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我要上微头条# @头条热榜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来源:以案普法

下一步就是看挖坑这个行为认定是“隐匿”还是“存放”[奸笑]。《刑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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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公司的人都是猪脑袋吗!会买打火机吗?会点火吗?靠!——上市公司子公司财务造假,在厂区内的荒地上挖了个9*5*5的深坑,掩埋377箱会计原始凭证 #注册制炒股就用市值风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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