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不一致,买卖没成交,前期费用分摊产生分歧,下黑手触犯法律。
价格分摊实用面积里面去,这叫明明白白消费,有公摊面积那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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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网传7家国有航司被民航局要求停止低价票投放,可能是因为它们亏损严重,但民航局对此予以否认。老吴认为,限价是严重违背经济规律的,不仅不会出现预想的效果,可能还会加剧亏损。
航空公司的利润取决于收入与成本之差。在收入方面,收入不仅取决于价格,还取决于销量,而且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价格提高显然会减少销量,减少到什么程度,取决于产品的弹性,一般而言,空乘的替代品较多,低价出游不是刚需,机票低价区域弹性是大于1的,因此提价很可能降低总收入。
另外从成本看,一架飞机多坐几名乘客的边际成本极低,因此通过降价增加机票销量是分摊固定成本的好办法。
跑顺风车的看过来!滴答平台接顺风车单价格高于分摊出行成本低于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罚10000元,车主不服起诉法院,看法院怎么判。
【滴答平台接顺风车单被罚1000元】
2020年8月14日14时40分,王某某驾驶贵A×××**号汽车在贵阳高铁东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被当地运政查获。经调查,王**驾驶贵A×××**号汽车从修文县到贵阳龙洞堡机场,并以嘀嗒出行平台软件的方式向乘客收取费用(被查获时已产生58元费用)。
执法部门认为,本案中不存在通行费用,王某某的出行油费成本按相关部门数据测算只在10元左右,其所收取的费用58元明显高于成本,应属于盈利性质的网约车服务。执法部门以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决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缴纳10000元的罚款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某运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十)项:“(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本案原告王某某在嘀嗒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所载乘客因与原告线路相同,选择乘坐原告的小客车,原告通过嘀嗒平台所收取的费用也低于出租车或者网络平台出租车的费用,属于上述规定的私人小客车合乘。
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分开予以规定,证明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同于网约车,被告应对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而不是简单地以网约车的管理规定代替对小客车合乘的管理。
3.被告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规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而制定;
4.同时根据该办法34条的规定,被告也无依据证明原告是以网约车的方式搭载乘客和收费。因此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运管局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运政部门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1.参考《国务院指导意见》及其他城市政府已出台的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顺风车搭乘人员只能是分摊出行成本的燃料费和道路通行费,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王某某通过嘀嗒顺风车平台接单,从修文县文城逸都到贵阳市龙洞堡机场,行经贵阳市高铁东站被查,此时行驶距离为33公里,被查时已产生58元的费用,明显高于应当分担的出行成本,并不符合《国务院指导意见》中关于顺风车收费仅限于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规定。
3.王某某的运输行为更多体现其盈利目的,故应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在运营前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上述两证件的情况下,仍擅自从事盈利性质的网约车经营服务,有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4,执法部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额,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之规定,给予被上诉人王某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罚款金额并无明显不当。综上判决: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行初11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交通法制探讨 据(2021)黔01行终48号行政判决书
反正价格高在国内消费者,分摊在消费者身上,要我做生意是哪里获益,哪里做。
元旦后去收房,说实话,心情是复杂的。 进门看到这个房装修的一刻,五味杂陈。 这就是当年(2020年),面价价值25万的装修的新房。 (虽然我知道只是因为当年受限于限价政策,要把装修价格分摊在房价里) 但是,这装修,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要砸了重新装吗。
前几日同学8人聚餐,席间大家觥筹交错,不知不觉就喝完了三瓶白酒,酒是其中一个同学在自己车上带的,没人让他带酒,据说是给人送礼剩的,本地小酒厂产的酒,基本没什么知名度。散场后组织大家聚餐的同学在群里发了个本次消费人均400,其中三瓶酒1200,此刻大家才知道这次聚餐是AA,倒也没多少钱,大部分人当时就转给他了,个别人说,既然AA,那就把消费明细截图都发出来,让大家明明白白,只要有相应的证明,哪怕就是人均1000都可以马上给你。
问他这个酒400一瓶的价格是怎么来的,他说刚才饭桌上带酒同学说的。
本地酒高端点的黑坛汾酒20年也才三百出头,也是最畅销的,这个不知名,网上搜不出价钱的酒来给大家按400算,莫名有种交智商税的感觉,最终还是有人不愿意去分摊这个价格不明的酒钱,如果是你,你会欣然接受这样的AA吗?
顺风车的接单“标准模式”应是怎样的?出行成本公式怎么计算?怎么才算“分摊”?收多了就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啦!跑顺风车的朋友来看看郑州这个案件是怎么判得吧,不看后悔哟!
【哈啰平台接顺风车单被罚10000元】
2020年8月25日,原告吴某某通过哈啰平台接单搭乘一名乘客从郑州汽车南站回老家商丘睢县,哈啰平台根据其出行分摊费用计算规则,推荐该行程价格为108元。后被某交通局查获,以吴某某“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为由,罚款1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交通局行政处罚】
吴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本案中,涉案行程系原告自郑州回老家途中从哈啰平台接到的订单业务,哈啰平台根据其出行分摊费用计算规则,推荐该行程价格为108元。该行程价格由合乘平台根据既定的规则计算并明示,其金额多少并不由原告决定收取。原告老家睢县,在郑州工作,其出行路线及收取费用金额数均不能推断出原告存在盈利目的。
3.另查明,原告在哈啰平台注册514天,共接单17次。从原告注册为哈啰平台司机以来从事的运送乘客的次数及路线等情况看,原告亦非以此为盈利手段,故对原告的该载客行为不宜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4.被告称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但不能因此倒推得出若合乘出行范围跨省市、跨区域就不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结论。且郑州市未颁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规定,亦不能否定涉案行为系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综上,被告以原告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为由对其作出处罚证据不足。
5.判决撤销运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局“算细账”,解释何为“顺风车接单模式”?出行成本怎么计算?怎么才叫“分担”】
交通局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要求:1.必须以驾驶员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2.由出行线路相同的拟合乘人员选择合乘车辆;3.顺风车行为必须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与搭乘人员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4.对每车每日的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交通部明确表示严禁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
(二)哈啰出行接单模式为:
1.乘客发布顺风车行程,车主看到哈啰出行APP上推荐的顺路乘客和价格,可接受平台推荐的订单。
2.本案中并不是吴某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而是吴某某通过哈啰出行接单。该行为不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驾驶员根据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拟合乘人员选择合乘车辆的要求,其行为性质是以顺风车名义提供非法网约车服务。
3.本案中乘客1人拼车支付108元,车主可得100元左右,吴某某负担70元高速费,行程170公里,可以明显证明本案的收费行为与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要求不符。并且,这是1人乘客拼车的价格,对于城际间出行是强制乘客拼车,吴某某提交的证据也显示独享为247元,收费要远远高于出行成本,明显存在盈利行为。
4.郑州客运南站到睢县约为160公里(途经郑民高速、211省道),豫A×××**号车为本田牌GHA7150AAC5C(实际油耗百公里约6.4公升),2020年8月25日河南省92号汽油约为5.75元每公升,高速路通行费66元。当日产生的出行费用为124.88元(高速通行费66元,油耗约58.88元。)吴某某接到平台推送的乘客顺路行程而接单,乘客支付乘车费用108元,按照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标准,乘客最多应支付费用62.44元,而该乘客扣除8元平台信息费后,实际支付给吴某某100元,多支付39.56元,远远超过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费用。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撤销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1.交通运输局仅简单根据吴某某驾驶的车型、排量、油耗及该行程里程等推算该趟行程的盈利,没有考虑车辆实际油耗及行驶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客观因素,且涉案车辆实际运行成本或相应的支出并没有确凿证据予以证明。
2.吴某某平台注册后通过平台接单的频次及车辆运行路线等情况看,并不足以确认吴某某以此作为盈利手段,故原审认为吴某某本次载客行为不宜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正确。
3.其次,涉案合乘信息及费用等情况均由哈啰出行平台依据既定平台规则计算后在平台公示发布,上述内容并不由吴某某决定。同样,合乘出行范围是否跨省市、跨区域亦不由吴某某决定。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法制探讨 为法院点赞!分析得好。 据(2021)豫01行终217号行政判决书
如果不进医保,价格可想而知,新药研制的费用全部分摊给患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