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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却突然一下收到5条手机短信通知,账户内6万余元悉数被转走、取出。 乔老板虽然当即就到银行进行了查询,并报警求助,但近1年过去了,这笔钱一直没追回来。 2015年1月,乔老板以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由,起诉要求

  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却突然一下收到5条手机短信通知,账户内6万余元悉数被转走、取出。

  乔老板虽然当即就到银行进行了查询,并报警求助,但近1年过去了,这笔钱一直没追回来。

  2015年1月,乔老板以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乔老板胜诉。

  案由

  10分钟,6万元悉数被盗

  2014年5月23日,乔老板位于洪源市场的建材店里,来了一名自称姓刘的男子,称其侄子在“电信公司”当主任,因公司装修需要购买木地板。双方谈好木地板款式、价格后,刘姓男子表示等候其通知再交易。

  5月25日上午,刘姓男子再次与乔老板电话联系及见面后,告知“电信公司”对应的是城区某银行的储蓄卡,要求乔老板办一张该行的银行卡。之后,乔老板按对方要求到附近该银行一网点申办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随后,乔老板与刘姓男子及自称系“电信公司”主任的男子在吃饭过程中,向“电信公司”主任提供了所办银行卡号。

  银行视频资料记录,25日14时1分,乔老板为向对方显示“有能力做这笔生意”,在该银行柜面向卡内存入了6万元,且银行卡被乔老板于14时7分随身带出银行大门。不过10分钟后,乔老板便陆续收到银行5条提醒短信:14时17分至20分,卡里现金全部被人从自助柜员机上分5次转走和取出,次转出4.8万元,后连续4次分别取现3000元。乔老板收到提醒短信发现存款异常变动后,于当日14时24分到该银行柜面查询并报警。

  警方经调查证实,乔老板卡内资金的转取行为是在该银行另一网点的柜员机上进行,卡内存款被不明身份的人转入方某账户。而方某远在湖南省株洲市,方某账户为5月24日在该银行开户。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方某的身份证曾遗失过,这一账户是他人冒开。目前,此案仍未侦破。

  2015年1月,乔老板以自己持有银行卡的磁条信息及密码被窃取,银行卡被复制盗刷,该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护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且银行卡磁条信息被窃取,银行卡被复制,自助柜员机不能识别伪卡,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支付存款6万元及利息。

  裁判

  双方都有过错,银行担责七成

  掇刀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一审审理后,综合双方过错大小,依照《合同法》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认定乔老板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责任。故判令银行限期向乔老板支付4.2万元及利息损失。

  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证明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是关键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乔老板的存款是否为银行卡的复制卡所支取;该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市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路说,《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明确规定,出现“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是发卡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就本案而言,储户与银行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其存折及卡内存款安全。银行未尽到有效识别他人伪造储蓄卡的职责,向错误的“储户”履行合同,而拒绝向原告支付存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两级法院一致认定,双方持有的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取走钱是用的本卡还是复制卡,但结合事实经过看,应认定是使用复制卡所为。其理由为:其一,时间上不能满足真实的银行卡在该银行两处网点往返转移,完成存款、取款和报案查询等行为。尤其是从该银行一网点取完款到另一网点报案查询,其间只用了4分钟。两处网点间有两处繁忙的十字路口红绿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无论是步行,还是使用机动交通工具,实践上是无法完成银行卡转移的。其二,该银行未举证直接证明乔老板将银行卡交由他人取钱的事实。其三,从存款流向看,乔老板与方某没有资金往来,互不认识,她将存款托人转给方某,不合正常交易逻辑。

  法院认为,该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应提供技术完备的交易设备和系统识别真伪卡,以保障存款安全。本案中,因该银行的自助柜员机未能识别复制卡,说明银行的识别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导致乔老板的钱被支取,这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用本卡支取的有效支取条件,故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根据ATM机交易条件,仅有伪造的银行卡尚不足以盗取存款,还必须具备密码。该密码具有私有性、较好性和秘密性。涉案存款是在短时间内通过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并成功通过银行自助交易系统的识别验证被连续转出和支取,证明乔老板自己设定的密码已泄露。在乔老板没有证据证明密码信息是由该银行泄露或对此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乔老板对涉案储蓄卡存款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故两级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银行卡被盗刷,怎样减轻自己的损失?

  无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被盗刷,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但由此产生的客户与银行的纠纷却一直困扰各方。在盗刷事件降临到你头上时,你有什么招数来减轻自己的损失?对此,银行业内人士给出如下建议。

  ,及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为银行卡办理短信提醒业务,时间掌握卡内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挂失。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挂失银行卡,防止剩余的钱也被转走。同时,由于银行卡盗刷案件多为异地交易,持卡人可通过客服了解盗刷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是通过POS机盗刷的话,POS机通常有止付功能,也就是在24小时内消费的钱暂时冻结不可转移,这样就为追回盗刷资金争取了时间。

  第三,时间留存银行卡凭证。要想证明伪卡交易,持卡人需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持卡人可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只要在终端机器上使用了银行卡,不论是取款、查询、消费,还是账单打印等操作,均会留下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伪卡交易的有力证据。此点至关重要,在异地盗刷的情况下,假如持卡人的上述操作与盗刷交易存在时间间隔,若该间隔在合理期间内,能够排除人卡分离及银行卡从一地挪至另一地的可能性,也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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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尽快报案调取交易录像。在持卡人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调取涉案交易的录像。若通过录像能够辨别出交易卡片的颜色、图案与真实银行卡不一致,则可据此认定伪卡交易。由于银行或商户保存录像的时间有限,故调取的时间越早越好。(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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