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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持股会计处理(员工持股会计处理)

我一个朋友的姐姐把亲妹夫弄进了自己所在的公司,正赶上公司改制,公司要求员工购买公司股份,妹夫表示没钱,姐姐说她一起买了,妹夫也表示可以,他只是代为持股,收益都给姐姐。

我一个朋友的姐姐把亲妹夫弄进了自己所在的公司,正赶上公司改制,公司要求员工购买公司股份,妹夫表示没钱,姐姐说她一起买了,妹夫也表示可以,他只是代为持股,收益都给姐姐。

因为考虑到亲戚关系,所以也没签任何协议。现在公司每年的分红很不错,基本每年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妹夫在转给姐姐两年分红后,开始后悔了,分红也不转了!现在一口咬定只是借款,还扬言是姐姐放高利贷,妹妹也站在妹夫一边,现在两家人都决裂了

唉,只有触碰到实际的利益,才能看到一个人的本性。 大家还是亲兄弟也要明算帐,做好风险防控。

股权代持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出于某种原因以他人或其他组织(显名股东)的名义作为股东并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经济活动中,实际出资者可能出于各种考虑选择由他人代为持有股权,比如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持股主体身份或投资人数的限制、提高工商登记效率等。

但股权代持是一把双刃剑,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埋下了另一些隐患。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即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在IPO过程中,为保证股权清晰,发行人必须还原历史上曾存在的股权代持。

虽然我国在《公司法》《民法典》层面已肯定有限责任公司合法股权代持的效力,但在实务中,税法层面上股权代持的效力仍有待明确。

如何正确签订代持股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股权合伙人人机制!

解决方案是什么?//@国企改革明律师:国企深化改革,如何解决跟投激励、股权激励与出资压力的矛盾呢? 我在过往项目服务过程中,也常常出现国企高管、员工投资入股遭遇资金压力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国企员工持股及跟投改革的政策要求,高管及员工应以个人合法资金为入股资金来源,单位禁止提供财务支持,同时银保监会、各个银行也有相关规定,严格禁止信贷资金作为个人投资入股用途。这就不可避免导致很多国企开展员工持股会产生一个巨大的矛盾,就是员工持股额度越高,个人资金压力越大,员工持股额度越低,个人资金压力小,但是利益捆绑、赚钱效应也就忽略不计,起不到强化激励的作用,更不用谈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事实上,作为“引入非公资本、民营企业反向混改、员工持股”的国企混改三大实现方式之一,员工持股面临着现实的困难与尴尬:国企高管没有这么多钱。 现实当中,如果高管投入巨资,则引人非议,显然靠工资水平不应该能拿的出来。那么拿出来了是不是说明存在腐败行为、违法行为呢?为了筹措资金,有国企高管用房子抵押贷款,向亲戚朋友借钱,这是否又涉及代持股,或腐败受贿的情形?还有国企高管使用银行贷款来投资入股,这类贷款通常属于消费贷,把消费贷款用于个人投资入股也是违法的,是打了金融监管政策和贷款规定的擦边球。解决资金压力有时候也是常在岸边走,难保不湿鞋。#国企# #国企改革# #跟投# #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国企改革明律师

国企深化改革,如何解决跟投激励、股权激励与出资压力的矛盾呢? 我在过往项目服务过程中,也常常出现国企高管、员工投资入股遭遇资金压力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国企员工持股及跟投改革的政策要求,高管及员工应以个人合法资金为入股资金来源,单位禁止提供财务支持,同时银保监会、各个银行也有相关规定,严格禁止信贷资金作为个人投资入股用途。这就不可避免导致很多国企开展员工持股会产生一个巨大的矛盾,就是员工持股额度越高,个人资金压力越大,员工持股额度越低,个人资金压力小,但是利益捆绑、赚钱效应也就忽略不计,起不到强化激励的作用,更不用谈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事实上,作为“引入非公资本、民营企业反向混改、员工持股”的国企混改三大实现方式之一,员工持股面临着现实的困难与尴尬:国企高管没有这么多钱。 现实当中,如果高管投入巨资,则引人非议,显然靠工资水平不应该能拿的出来。那么拿出来了是不是说明存在腐败行为、违法行为呢?为了筹措资金,有国企高管用房子抵押贷款,向亲戚朋友借钱,这是否又涉及代持股,或腐败受贿的情形?还有国企高管使用银行贷款来投资入股,这类贷款通常属于消费贷,把消费贷款用于个人投资入股也是违法的,是打了金融监管政策和贷款规定的擦边球。解决资金压力有时候也是常在岸边走,难保不湿鞋。#国企# #国企改革# #跟投# #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公司法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实际股东能否仅凭其与名义股东的代持股协议对抗破产债权人,对股份进行诉讼确权?

关键词:股杈代持 破产清算 破产债权人

思路:名义股东破产后,应优先保护名义股东的破产债权人对讼争股份的信赖利益,对实际出资人股权确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申利公司代持的鹏鹞股份公司的40万股股权不能确权给王文华。王文华虽是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与申利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股权为王文华所有,但该股权登记在申利公司名下,申利公司、鹏鸦股份公司也向社会予以公示。因此,对内关系上,王文华与申利公司之间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王文华为该股权的权利人;对外关系上,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认定该股权由记名股东申利公司享有。2016年1月28日申利公司进人破产清算程序,申利公司的债权人根据申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有理由相信申利公司持有鹏鹞股份公司的股份,有权利就该股权实现其债权。如果支持王文华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将损害申利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认可王文华与申利公司之间存在代持股权事实,但对王文华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案例索引:王文华诉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法264:甜蜜的官司:掺沙子式【购买股份】+【委托代持】最终投资收益700%。

(2019)粤03民终24176号

基本案情:

张三是某实业公司的实控人,持股65%。实业公司正式接受辅导。

李四是民间游机小队长,率一众小资四处寻找VC机会。

一、合同=股份转让合同+委托代持协议

因果机缘,2014.11.13,张三李四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要点如下:

1、张三将其手中持有的实业公司股权,200万元股,以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

2、李四完成付款(5*200)时,自动成为实业公司股比1.5%的股东。

3、李四成为股东,但双方并不办理股权转让通知事宜和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4、李四的实业公司1.5%股份,委托张三代持。

5、如果实业公司2015年底未成功IPO,则张三回购,回购价格=1000万元本金+年化12%固定利润。

6、如2015年底前成功上市,则张三分三年回购,回购价格=200万股*上市满1年之间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算术平均收盘价。

二、2015年6月11日,案涉实业公司成功上市。

上市满一年后的连续十个交易日的均价为40元/股,李四5元购入的股份瞬间增值到40元/股。人生赢家,便车之王。

2016年,2017年,张三如约支付前两期回购款共计3800余万元。

2018年,张三未如约支付第三期回购款3200万元。成诉。

三、一审

1、合同有效。

2、张三应继续支付剩余回购款3200万元,并自延期之日起按LPR付息。

四、二审

1、合同无效。

合同里的股份转让合同因缺乏真意无效,李四购买股份却不变更至自己名下,如果认定为借款合同李四1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就高到天际九霄,但本案也不是借款的合意,本案应当类似于农村赌场赌球意甲联赛双方进球数。《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里代持股协议,因违反《证券法》63条、68条第三款,以及证监会《IPO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2、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无效后,首选“恢复原状”。但本案中,并无财产损失,本案需要处理的对象是巨额增值,甜蜜的烦恼。

双方签订案涉合同时尚未出现此“蛋糕”,现在如何分配,按公平原则。

李四真金白银出了1000万元,对赌实业公司能否IPO及上市一年后的市值,李四承担着主要风险,应吃大块;但张三是具体拉车的也有功劳。法院酌定李七张三。

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张三再给付李四700万元和自延迟支付时的LPR利息。

后语:

律师们习惯了分担损失,对负损失如何适用公平责任比较烧脑。

除深圳中院的本案,最高院另案也可供参考。即,民生银行上市时,某香港公司借名国内某国企代持其民生银行股份,不仅因本案同样原因无效,而且还严重违反银行保险股份特别审批制度,超级巨额的收益归谁都不对,最高院再审一锤定音:四六开。

代持股呗!这即是资本恣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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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女生花近2亿买下A股公司,深交所追问收购资金从哪来

两个朋友合伙创业,其中一个持股51%,另外一个持股49%,这样的股权结构合理吗?沈南鹏:非常不合理,这样的股权架构我是万万不敢投的!因为我的钱迟早会打水漂!为什么呢?

 

因为这样的股权结构非常不稳定,要知道公司想要做大做强,必然需要进行融资融人融资源,而新的股东加入进来,哪怕其只是持股1%,两个创始股东的股份都被稀释,这样时候就容易出现“小三上位”的情况。

 

原本创始股东A 持股51%,刚好达到控股线,可以保证对于公司的掌控权,公司大事小事都是他说了算,而股份被稀释后,其股份就变成了50.49%,低于控股线,丧失了控制权,而另一创始股东B持股则由49%变成了48.51%。

 

这样一来,两个创始股东都没能达到控股线,意味着都有机会掌握公司控制权,可能原先创始股东B没有这方面的心思,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蛋糕越来越大,在利益的诱惑或者别有用心之人的挑动之下,难免就会动了其他心思。

 

而若是两个创始股东出现了对抗分歧,那么新加入的股东C,虽然持股仅有1%,就成了最为关键的“一票”,彻底掌握了主动权,毕竟只要他支持谁,谁就能胜出。这不就给了其狮子大张口的机会了吗?如果这时候小股东提出要求,”谁愿意转让给我20%的股权,我就同意谁!”,细品一下,两个大股东是不是很尴尬?

 

当然更大的可能性就是股东C和股东B联合起来把创始股东A赶出公司,就像雷士照明的吴长江一样,当初老吴与老同学杜刚、胡永宏合伙成立了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出于兄弟情义,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吴长江只持股45%,而另外两人分别持股27.5%。

 

当初老吴对于这样的分配方案还很满意,曾公开表示:“他们两个持股55%,我持股45%,如果我一意孤行,他们两个就可以制约我。”结果两个好兄弟真的达成了同盟,联手逼迫吴长江出让手中的股份,把吴长江彻底踢出了公司。

 

所以,在进行股权分配时,为了避免“小三上位”的风险,也为了团队合作能够更加长久,保证公司始终有且只有一个人说了算,那么创始人持股比例一定要尽量高于51%,最好达到67%以上,这样就算后续融资导致股权被稀释了,也还能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例如在2人合伙创业时股权可以这样分:

①70%(创始人):30%(合伙人)

②55%(创始人):20%(合伙人):15%(员工激励股份,由创始人代持)

 

当然,还有一种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股权设计,实行同股不同权,例如就像京东那样,采用“AB”股模式,即只有创始人持有的B类股,一股对应20倍投票权,而其他股东持有的是A类股,一股对应一票投票权,刘强东就是依靠这样的方式,使得自己在持股只有13.5%的情况下,掌握了公司超过70%的投票权,从而保证对于京东的绝对掌握的。

 

另外也可以像华为那样,把超过99%的股份用来进行股权激励,这些股份都集中在同一个持股平台上,统一由公司创始人任正非代持,分红权属于全体员工,而投票权则由任正非代为行使,这也就是为什么任正非在持股0.88%的情况下,仍能牢牢掌握华为的底气所在。

 

当然,也可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所有股东保持共进退,必须无条件服从创始人的任何决策,马云当初就是与软银和雅虎签订了该协议,从而保证阿里巴巴的大事小事都由老马说了算。

 

如果你还想更多关于合伙创业的相关知识,那么一定不能错过下方的这本《合伙人股权设计》,本书从动态和静态两大方面,对于合伙创业股权设计的原理、方法、案例、协议、表格以及法律条文等内容进行了详尽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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