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手段
1. 利用管理现金、银行存款之便,直接将现金或从银行取 款进行挪用。
2. 将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出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固 定资产、废旧物资、转让无形资产等所收到的现金或现金支票 (指取出现金后,下面均同)收入不及时上交人账而挪用。
3. 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收取的收费、收缴的罚没款、收到的赞助、集资、摊派款不及时上交人账而挪用。
4. 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收到的资产出租租金不及时上交人账而挪用。
5. 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收到的应收款、预收款不及时上交人账而挪用。
6. 该付的应付款、预付款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做账付出,但现金或将现金支寒取出的现金不及时付给对方而挪用。
7.应发放给干部、职工等的款项,一方面做账作发放处理,另一方面又全部或部分不及时发放而挪用,特别是对少数人因外 出等原因不能发放到位的,不及时交回现金到财会上作暂时收回 处理而挪用。
8. 将代扣、代收款项不及时交给有关单位或上交人账而挪用。
9. 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收回的投资或收到的投资收益不及时上交入账而挪用。
10. 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收到的出租资产、包装物等押金不及时上交入账而挪用。
11. 将待处理款项不及时上交入账,如执法部门经办人员对 尚未作出处理的暂扣款项不及时上交入账而挪用。
12. 公务和业务关系中的“手续费”、经济往来中的“回扣”不及时上交入账而挪用。
13. 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收到经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订金 不及时上交入账而挪用。
14. 利用管理现金、银行存款之便,将现金或银行存款转入 其他单位或个人,然后从对方取出进行挪用。
15. 掌管公款私存存折或存单的人员,用其存折或存单从银 行取款进行挪用。
16. 利用管理“小金库”的便利,将“小金库”中的资金进行挪用。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有读者感慨“讲理的吃亏”,法律是公平的,之所以讲理的吃亏就在于对法的机械理解导致不公平的产生。比如这篇文章讲的保护租客遗留物的问题,一是对租客遗留物品的定性有问题,一件物品随着所处环境的不同性质也会发生变化。二是遗留物受法律保护,房东的财产同样也需要保护,但文章把这点忽略了。
河南,开封。袁先生的房子租给了单身女子陈某,租期一年。房子到期后袁先生来收房,却发现门锁被换,租客陈某拉黑了他的所有联系方式失联了,袁先生报警!袁先生家有一套闲置的房子想出租,租赁信息发出不久,有个单身女子陈某,联系到袁先生的爱人,说想租下这套房子。陈某在看过房子后,随即和袁先生签订了租房合同。双方商定每月租金1800元,签订了一年的租期,并交齐了一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陈某直接搬进了出租屋,房子租出去以后,袁先生并没和租客有过多的交集。眼看租期就要到了,但租客陈某却一直不露面,既不说交房,也不提续租。袁先生的爱人多次联系陈某,可任凭怎么打电话都联系不上了陈某。他们不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租还是不租说一声也用不着躲着吧。
2022年2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趁太平县城府北胡同常某家人外出探亲之际,翻墙入室实施盗窃,因翻抽屉和衣柜未找到钱物,便用打火机将屋内的床铺被褥点燃。常某的电视、家具、衣物及门窗等财物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11 590元。2022年3月21日12时左右,李某到县城林业局后的胡同里,见王某家锁着门,便翻墙入室盗窃。没偷到钱和有价值的物品,便从厨房内找了盒火柴将屋内床铺点燃。之后,又跳入隔壁的荣某家,仅找到10多元钱,便再次将荣家的卧室点燃后逃走。大火致使王某和荣某家的屋顶坍塌,室内物品大部分碳化,造成王某家损失10198元,荣某家损失46000元。在此后不到一年时间内,李某又先后4次到县城4户居民家中实施盗窃行为。每次盗窃未找到有价值的钱物或盗窃的物品不多时,便纵火毁物。太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构成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基本问题】 入户盗窃,在未盗窃到财物或盗窃到少量财物时,为了发泄不满情绪而纵火烧毁物品的,是否构成放火罪?
【讨论与分析】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区分放火罪与其他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毁坏特定财物,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应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的,不构成放火罪。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究竟客观上指向多大范围的侵害对象,具有不明确性,换言之,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无法确定其行为对象的范围。二是犯罪后果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无法预料和控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实施之后,行为的危害程度往往超过行为人的预料之外。例如,在实施放火行为之前,行为人无法预料会造成多少财产损失,并且放火行为实施之后,对这一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人也无法控制。确定“不特定”的依据,不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对其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无确切的认识和估计,而主要是看行为客观上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否能被行为人预测和控制。司法实践中,即使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特定的犯罪目的,针对某一具体的对象而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对损害的可能范围有一定的认识,但只要其行为客观上具有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就可以认定此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了泄愤,多次在他人家中焚烧物品,并且危及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被告人李某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明知自己在他人家中的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放火罪的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要件。因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法院以放火罪定罪是正确的,并根据后果判处有期徒刑12年是合理的。
【每日学“典”:定好的救灾物资却反悔,可请求赠与人交付】#法治微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页链接
“新规”发布:离婚后,无论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房子都这样处理
众所周知,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任何物质作为经济支撑。所以不管我们是成立自己的家庭,还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都避免不了对资产进行分配。
而在这当中,最令国民家庭关心的就是房产,所以近些年时间以来,房产分配成为了每一个国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首。
尤其是当国民组建家庭以后,发现和伴侣难以生活,最终以离婚为结局的这类情况。这类国民家庭最先涉及到的就是房产分割问题,甚至会因为房产分割而闹上法庭。那么对于离婚的国民夫妻来说,房产到底应该怎样分配呢?
相信很多人此生都会经历结婚以及组建新家庭,所以婚姻成为了当下每一个国民必然要经历的人生旅程。
即便处在当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仍然倍加关心。因此一到法定节假日,很多年轻国民都会经受家庭的催婚压力。
由于年轻国民和父母接受的思想行为存在差距,所以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年轻国民不愿意步入婚姻。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哪怕一些国民听从父母的意见选择结婚,那么最终也必然会以离婚收场。
所以据有关数据统计披露,当前我国的离婚比率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甚至每年的趋势都会呈现出不断涨幅。因此我们无法否认一个现实,那就是我国现在的单身年轻国民数量异常巨大。据悉,我国年轻国民单身的比例达到了17%。
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年轻国民单身的比例将会持续增加。而我国单身国民数量越来越多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的离婚比例不断涨幅,以及年轻国民不想步入婚姻。
在历史渊源流长的古代,古人不会用离婚这个现代词语,而是用和离、休书等名字形容婚姻破裂。
由于古代国民的思想比较封建,所以哪怕他们成婚以后生活十分沮丧,他们也基本不会选择离异。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年轻国民的婚姻观念早已经出现了巨大变化,所以当下的年轻国民更注重自我的感觉,因此他们不愿意踏入被各种事情束缚的婚姻当中。
哪怕一些年轻国民愿意步入婚姻,但是只要婚姻不符合他们的心理预期,他们就会坚定的选择离婚。这一点我们经常能够在交媒体上切实看到,而且通常情况下,选择离婚的国民夫妻很多都会因为房产分割而闹上法庭。
针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就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制度,下面我们进行具体阐述。在当前房产价格持续高涨的时代下,很多国民一生可能只买得起一套房产,因此房产就会成为了这个国民最昂贵的资产之首。
一旦这个国民步入婚姻,那么他最先要考虑的就是和配偶离婚以后,这套房产的实际归属权。由于夫妻离婚以后无法肆意分割房产,所以有关部门在接洽这种涉及到夫妻离婚分割房产问题时,通常会根据现实情况而做出相关处理。
第1种,夫妻步入婚姻以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一般这种情况,房产是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所以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以后,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可以选择共同分割方式。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房产的具体分配还是要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因为夫妻双方如果认定最先商议的分配方法,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这种方法分割。
但是假如夫妻双方无法协商,那么可以求助所在地法院进行相关处理和判决。第2种,一方结婚前支付了房产首付,二人结婚以后开始共同偿还房产贷款。
针对于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房产是归属于婚前财产的。因此夫妻双方离婚以后,房产应该归属于花费首付的一方。至于另一方共同偿还了房产贷款,那么这意味着该方出具了资金钱款,所以房产归属于花费首付的一方,应当为偿还房产贷款方给予相应补偿。
第3种,房产在夫妻双方结婚之前由另一方全款购买。针对于这种情况,该套房产不仅归属于全款购买方,还是全款购买方的婚前财产。
所以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说,另一方是无权分割婚前财产,也就是这套房产的。
综上所述,在当前离婚比率持续高涨的当今时代,房产分割问题早已成为了每个国民司空见惯的事情。原因就是房产切实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根本利益,所以只有将房产分割问题合理解决,那么夫妻双方离婚以后,才可以规避掉更大的矛盾问题。
【#携带违禁品乘车司机有权拒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来源: 网页链接
随着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发展,物质条件得到了极大提高,随之也对人类周围环境带来了影响与改变。不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环保意识早已纳入日程,绿色低碳生活既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光说不做是假把式,今天看到真正落到实处的合作来了。作为中国物流行业中最早发起绿色行动的企业之一的菜鸟,2月7日,与快消行业巨头联合利华达在杭州签署新的战略合作协议。
此次合作,菜鸟推出了绿色物流“七件套”,其中包括装箱算法、原箱发货、电子面单、绿色包装、智能路径规划、绿色配送、智能分仓,为联合利华提供从仓储到配送、回收的全链路绿色减碳方案。
其中,很有看点的是,在双方全面升级一揽子业务合作中,绿色可持续成为双方此次合作的重要契合点,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碳资产管理数字化等方面,共同合作探索,找出新方案,打造出持续健康发展的绿色供应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合作中,菜鸟与联合利华将共同投入人力、物力、建成完善的碳管理体系,双方此次合作是量级之大,领域之全,业内为数不多的案例,此次前瞻性合作,双方在快消行业绿色低碳的运营方面,有望为行业做出全新的突破。
最后,据菜鸟物流负责人王昊苏介绍,未来的供应链既要更智慧,也要更绿色;打造绿色供应链不仅是责任,而且要有能力做好。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碳排放监测,做到三可,即可视、可知、可量化,可见他们绿色减碳的决心。
而不久前,联合利华中国自属的合肥物流园荣获USGBC(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颁发的Zero Energy(零能耗)和Zero Carbon(零碳)两项指标的认证,成为亚洲首个LEED Zero零碳、零能源双认证的物流项目,持续引领行业的绿色发展。
基于以上的几点内容,我们相信菜鸟和联合利华会共同努力,在国家大力倡导的绿色低碳,生态环保做出成绩,期待双方向社会交出满意的答卷,造福人民。#菜鸟与联合利华达成战略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网页链接
必须要严肃处理,这种毁坏他人财产 物品的行为很恶劣。
法子妞“不就扣你点押金吗?至于往房子里泼粪吗”陕西西安,房东秦大姐因要扣除租户1000元押金,结果惨遭报复。对方搬走前,在屋内多处喷写了“死”字,甚至往墙上和床上泼粪……秦大姐在未央区东元路某小区有一套房子,由于家电家具配备齐全,且位置也不错,秦大姐就把房子挂在了网上出租。很快,段某就联系到了秦大姐表示要长租。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半年付一次,另付2000元押金。段某入住后,为了节省开支,又擅自把房子的主卧租给了一对年轻夫妻。对方住了5个月后回了老家,段某便住进了主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