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的居然泥鳅不合格?合肥一水产公司被处罚
日前,安徽富沅水产有限公司因经营抽检不合格泥鳅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徽富沅水产有限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5元。
【宿迁市众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处5万元罚款】#宿迁头条#
近日,宿迁市众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规定不结合“宿城新区商务大厦”建设项目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被处5万元罚款。
【裁判观点】区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和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的关键问题为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抽逃出资,往往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需支付对价和提供担保,无返还期限的约定等,或者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的规定等。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律师点评】
1.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出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相当于其出资数额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从公司转出的行为。
2.资本维持原则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而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该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需要澄清的是,无论是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抽逃出资均属于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违法行为,《公司法》中明令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3.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实务中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区分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与股东从公司借款的行为。例如,公司三名股东于2012年9月20日、9月21日向公司实缴出资5000万元,短短几天后(2012年9月24日)公司即以借款的名义将其中的4750万元汇入三名股东账户。如此操作,三名股东似有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的嫌疑。
4.就股东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国家工商总局曾有两个答复,分别为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不过,这两个答复的背景是国家禁止非金融机构对外提供借款,如今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文件之规定,非金融机构对外提供借款原则上亦为有效。因此,不宜再以国家工商总局的这两个答复为依据或参考以判定股东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5.我们认为,某一行为究竟属于抽逃出资还是股东借款,其关键在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如果确为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将款项出借给股东,股东到期还本付息,则可以认定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合法行为;如果假称股东借款,实质是将相关款项转移给股东或第三人,股东根本无还本付息之意,则可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当然,具体到个案中,诉讼时很难准确还原公司与股东的真实意思,法院通常只能通过一些外在表象予以判断。刘俊海教授曾提出甄别抽逃出资行为与借款行为的十大考量因素:金额、利息、还本付息的期限、担保、程序、主体、会计处理方式、透明度、行为发生期限、对公司偿债能力与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没看明白:老总在设局!…如果继续瞒报发票报销:超过6万元的侵占款!(正常报销的额度之外,以侵占公款论处!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技术主管说那5000元是他报销的!这样宋谋的额度就不够六万元标的了!说白了:不够起诉的标准!只够违反公司财务规章制度!逼着他辞职走人!…不然就把宋×送进局子里去了!技术总管懂法!…这个宋x是个法盲!又是贪便宜之人!…只好赔钱滚蛋!…
聊城某公司利用平台管理权干预商户经营被处罚8万元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某公司在国内某知名平台开展“5元嗨吃”活动,参与活动的餐饮商户以5元的价格销售相应商品,差价损失由某公司予以全额补偿。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群众举报,经调查后认定,某公司以占领更大市场份额为目的,不合理限制经营者交易价格,利用差价补偿的方式,争取更多的经营者参与,并通过技术手段单方终止交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某公司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一名大股东将自己绝对控股的公司中的商铺销售款1000万元转移至自己另外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随后,检方控告该大股东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务中,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上述转移资金的行为,真的构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吗?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从法院实际案例看,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他条件的,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于财务需求使用公司资金的,应注意保证合法合规。
实务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转移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
从最大化资金利用价值的角度,该行为在财务方面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的不法行为,使用公司资金时应注意:
(1)转移资金在双方主体间必须有合法依据,诸如借贷、投资、预付款、业务往来关系;
(2)在有合法依据的基础上,该事项须经董事会乃至股东会表决,将其转化为公司意志;
(3)该事项在公司内部的操作上,不得违反公司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4)该笔资金必须是公司未来期间内可自由支配的,不得是客户预付款、保证金、专项款、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收或者有其他必要用途的资金。
二、小股东为避免大股东任意使用公司资金,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对该等事项的回避表决机制。
小股东为了防止大股东任意拆借公司资金,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在入股公司的谈判阶段,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如下规定:
关于向股东关联方拆借资金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与该拆借有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的一方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须回避表决。
一旦大股东绕过股东会,直接指示财务人员或者亲自转移上述资金,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此该机制则有效地起到威慑大股东的作用。
具体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案件来源
马腾飞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皖0621刑初293号]
上海,男子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网站浏览黄色视频,并且与下属在工作群里面,谈论色情话题被公司开除,男子不服,向法院起诉,索赔17万余元,那么员工在上班时间看黄色视频是否违法呢?法院是否能支持男子的诉讼请求呢?
简某是就职于某跨国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公司里面担任销售经理的岗位,月薪2万5,管理着一个销售团队,算是个不大不小的领导。
不知道是确有其事还是利益相争,戴某的同事向公司举报简某所在的同事存在收取客户回扣的嫌疑,于是该公司全球道德及合规办公室成立调查团队,对包括简某某在内的人员进行调查。
之后,公司的访谈人员对简某进行访谈,双方在保密性文件上签了字,以确保谈话的保密性,在本次访谈中,简某承认其接受过公司的行为准则培训,并承认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发送过含有性内容的邮件和聊天记录,承认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访问过含有性内容的网站。
之后,公司以简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关于纪律处分和程序的规定》为由,与简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简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获得支持,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7万5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简某的自认以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简某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电脑浏览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并在聊天系统与团队成员群聊色情话题的事实。劳动者具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简某作为部门主管,更应谨慎、诚信履职。
简某在工作时间与下属谈论色情话题,浏览色情网页,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违反了国家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确属严重违纪,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理,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简某的诉讼请求。
简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有:公司对自己的处理没有依照制度规定的存在严重过错后立即解雇,反而是仍然与自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给自己升职加薪,公司解雇自己的真实理由并不是自己上班时间浏览色情网站,与员工交流色情信息,真实目的是为了为了为全球大裁员找个借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提供的访谈记录足以证明简某存在在工作时间与下属谈论色情话题,浏览色情网页的行为。上述行为确已构成严重违纪,戴尔上海分公司据此解除与简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公司调查团队仍在调查简某违纪调查期间,简某原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在此期间,公司与简某续签劳动合同,于法无悖。
之后,公司在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基于简某违纪的查实情况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亦无不当。
简某上诉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驳回了简某的上诉。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简某在上班时间浏览色情网站并且与下属交流色情内容,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合法合理。经历了仲裁以及两审,简某也算心服口服了,没有再申请再审。
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与简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禁止员工利用上班时间浏览色情网站并与同事交流色情信息,那么当员工这样做的时候,公司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解除是违法的。
但是,沉迷于黄色网站,毕竟是一种不良嗜好,不管公司有无制度的明确性规定,作为一个有职业操守的打工人,上班期间明目张胆地浏览色情视频还与下属交谈色情内容,公司将其开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是没有问题的。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上海爆料##上海头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公司被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宝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金普人社罚字〔2022〕3494-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违法事实: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处罚内容:罚款0.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01
处罚机关: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律评】
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始创于1957年,是央管企业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是国家(大连)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家央企子公司,应为遵纪守法的典范,尤其在对待劳动者方面,更应体现出央企的担当和格局。罚款5000元,对这样一家企业如九牛一毛,但央企再大再牛,也不能有“客大欺店”的心态,更不能缺乏现代企业最基本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不但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却拒不改正,有损央企的形象,实属不应该!
与法律事务相比,合规与公司业务的距离稍微要远一点(相对而言,不要钻牛角尖),合规关注的公司的所有行为都要符合规范,再直接点就是公司的所有行为坚决不能违反规范的禁止性规定,最好符合规范的指引性规定(如有正当理由也可以采用指引以外的方法和程序),这个规范的范围很广,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指引、职业道德、公司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内部自身的管理制度等,不同的行业所要面对的规范数量和规范强度不一样,金融行业的规范就要比普通工业行业的规范要多得多,强度也大得多,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合规要求。但是合规也有一定的共性,比如,不管你是卖保险的还是卖保险套的,你都不能违反商业贿赂、反洗钱的规定。合规关注的是公司不能触犯规范的底线,在不触犯底线的情况下,业务是通过A路径还是B路径还是C路径进行的,合规是不关注的(法务恰恰十分关心具体操作)。在机构设置上,一般行业的规范数量不多,强度也不大,一般法务职能和合规职能都在法律部,这也是够用的,节约成本嘛,但是像银行的规范数量特别多,强度也特别大的,一般就是法律事务部与合规部各司其职,实际生活中银行的合规部门功能是十分强大的,能够对包含法律事务部在内的所有部门进行监管。
合规的“规”包括外部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和内部自身的管理制度,这就涉及到内控了,也就是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作用主要有四个:一是“内化”,即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将外部规范内化成流程清晰、可操作性强的内部管理制度,让公司的运转规范化,指导公司人员工作;二是“高效”,即通过设计合理的流程来使得公司高效运转,提高效能;三是“制衡”,通过机构和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管理流程等形成各部门的相互制约(比如核算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等等),防止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可以暗箱操作整个业务,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四是“反映”,这点与审计的关系比较密切,因为审计要求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事项都要在财务上有所反映,因此内部控制需要设置好相关的流程,使公司的所有业务和事项都能够及时并且充分地与财务相衔接,以便保证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而且,如果一家公司的内部控制合理、规范且高效,审计工作也比较容易高效开展,能够省掉很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同样,审计结束后审计师通常也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此促进公司完善管理以及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内控和审计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所以很多公司都把内控和审计两项职能放在同一个部门。
全面风险管理是从全公司的高度并结合当时的宏观外部环境进行的。风险有很多种,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等等,全面风险管理并不等于法律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更多的是一种指导性、战略性的工具,它是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比如预防、避免、转移等。其实通过法务、内控、合规这几项工作,能预防和能避免的风险基本上也消化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风险无非是两种:一是不愿意避免的风险,前面说了,很多时候风险的有无和大小只是一个双方博弈以及自身选择的问题,没有一项业务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之所以公司不愿意避免这部分风险可能是因为这部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小或者风险发生后的损失微不足道,也可能是公司认为这项业务的收益远大于风险;二是无法避免的风险,比如汇率风险等,这部分外部风险是整个市场环境导致的,公司本身也无法去改变它,公司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去选择应对策略,比如减少国际业务之类的。因此,全面风险管理是高于法律事务、合规、内控和审计的一项工作,它更宏观、更具有指导性,同时也反映了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需要对整个公司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更为了解,也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储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现在大多数公司的做法是全面风险管理职能放在法律事务部,每年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让各个部门写自己部门对应的风险管理情况,最后由法律事务部汇总形成总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我个人是不同意这种做法的,我觉得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应当由风险管理部门自己写,毕竟你让市场部、财务部的人写他们自己有什么风险是不现实也不客观的,即使写出来也只是无关痛痒的场面话,我理想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由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处理也要由风险管理部门去做,当然了,风险管理部门可以去找相关部门了解情况。不过这种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对公司的要求太高,一来要求风险管理人员比各个部门的人员还熟悉各个部门内部工作,二来要求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储备非常强大,因此这种模式应该还比较难实行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进入女厕所被发现可以被开除,公司因此解雇了他。任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他要求公司支付21万元以上的赔偿金和工资扣除。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事情并不复杂。任先生当时39岁。他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了9年多,月收入约5900元。
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对任总越来越不满,扣了他两个月的工资。
然而,由于劳动法的限制,公司始终无法找到解雇他的合法理由。
一次偶然的机会,公司高管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任总其实是跟着一位女同事进了女厕所:女店员21时31分38秒进了卫生间,13秒后任总跟着躲进了隔间去检查。 21时32分27秒被发现后,他匆匆跑出卫生间,一共停留了45秒。
公司领导认为任先生不仅工作不负责任,而且经常失职,道德败坏,决定开除他。
任先生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赔偿121,441.73元,另加扣留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217,184,095元.
不管任总有什么样的工作能力和态度,光是谈他的性格就让人眼前一亮。他目不转睛地盯着公司女洗手间里的女同事。工作九年,你不知道相机还在吗?这么高科技的东西?
任先生虽然道德败坏,被人讥讽,实在不讨好,但道德就是道德,法律就是法律,现代社会以法律为准则。公司可以解雇他吗?这也取决于法律是否有具体规定。
任先生与本公司的纠纷为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在试用期内期间,经证明不符合工作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行为不当,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雇员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有几起造成严重反响,已被刑事责任法追究。
乍一看,上述法律规定似乎并没有说明任先生的道德败坏可以被解雇。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不能解雇任先生?事实上,这不一定是真的。
由于上述规定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之所以开除任先生,是因为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道德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任先生进入女厕所盯着女同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和企业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解雇任先生是合法的。
但是,法院诉讼是举证程序,在劳动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实行“谁主张”的原则。
也就是说,既然是在法庭上,公司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任先生有偷窥的行为,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
本案中,该公司将任某女卫生间的进出流程诉至法院,原因是该卫生间没有监控装置,但没人知道任某进女卫生间后做了什么。这段视频数据只能证明他的前后矛盾,通过女厕所不能证明他犯了“偷窥”的违法行为。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该公司未能提供警方记录、犯罪记录、其他员工的证词和其他证据来证明任先生都是在“寻找”。 ,都以失败告终。
那么,如果公司没有根据其证据败诉,该公司将面临哪些不利后果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因公司无法提供任先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被开除。任先生也失去了合法性,必须根据任先生的服务年限每年支付两倍标准的一个月工资。
庭审后,法院裁定,视频证据只能显示任某先生在朝女厕所方向进出走廊,而不是任某某跟随女同事进入女厕所,且没有录像他窥视同事的隐私。
公司单方面解除与任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向任先生支付法律赔偿金。任先生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通过计算其收入认定任先生的月工资为6385.4元,裁定公司应向任先生支付121322.6元的赔偿金,扣减工资5900元,并应赔偿5149.43元的工资。无薪年假工资。
此案发生后,有网友认为,进入女厕所的高个子任先生,除了满足一些色狼,还能做什么?任先生一直苦于视频数据无法证明“偷窥”。
其实,法律认定的事实和真实的事实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法律只看证据。任何确定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持。否则,即使是真的,法律也不会承认。那是合法的。规定规则。
简单来说,真实的事实可能是任先生确实在偷窥,但由于没有证据,法律并不认定任先生有偷窥的事实,也不否认存在的事实,而是说只是事实是值得怀疑的。
承担举证责任的公司承担此怀疑的后果。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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