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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等最新税收及会计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所得是扣除所有成本、费用以后进行计算的,扣除上述费用以后,未超过3万的,按5%进行纳税,适用税率如下图。

营所得是扣除所有成本、费用以后进行计算的,扣除上述费用以后,未超过3万的,按5%进行纳税,适用税率如下图。

备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5%-35%)-速算扣除数(0-65500元)。不适用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

降低建筑行业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建议

2019年实施新税率后,建筑行业进项税额留抵“增量”将呈现出缓慢降低的效果,税负也将趋向于一般企业的正常范围。但由于目前增值税仍延续营业税税制下的“异地施工在施工所在地按2%的比例预缴增值税”的征管模式,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并未取得立竿见影的缓解效果。综合上述研究,针对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调整建筑行业的增值税预缴政策

1.废止建筑行业增值税异地预缴制度。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增值税税负整体降低,企业切实享受到了国家税收红利。但建筑行业的增值税征管模式仍是由营业税过渡而来,不适应目前的建筑行业实际情况。施工所在地预缴2% 的增值税是导致企业留抵退税难的关键所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却在汇总机构办理退税,必然会加重汇总机构所在地的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我国目前的主要税种,因其具有显著的中性特征和卓越的财政筹集功能,成为了拉动经济、带动消费的重要纽带,因此,应保证所有行业统一税政,而不是仅针对建筑行业实行异地预缴。为此,建议废止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政策。

2.分级次确定增值税预征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这一规定导致建筑企业增值税预缴留抵额持续增大,增加了企业资金压力。建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增值税预征率可以分级次确定。目前,建筑企业一般均按照项目独立建账核算,均能确定每个施工项目的阶段性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预征率可以按照项目实际增值税税率确定:当项目增值税实际税率≤0.5%时,施工所在地不预征增值税;当0.5%<项目增值税实际税率≤1%时,施工所在地预征率为0.5%;当1%<项目增值税实际税率≤ 2%时,施工所在地预征率为1%;当项目增值税实际税率>2%时,施工所在地预征率为2%。这样分级次确定增值税预征率不但可以确保施工所在地的税收收入量、稳定当地的财政收入,而且可以保证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入量。同时,也可以有效改善建筑企业预缴留抵额持续增大的问题,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二)解决建筑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

留抵税额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及资金压力。因此,世界各国在进行增值税制度设计时,大多采用直接退税的方法。但是,直接退税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将进项税额及时退还给纳税人需要一定的流程及机制,这必然会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建筑行业增值税异地缴纳涉及的地区较为广泛,若全部由机构所在地实施留抵退税必然会增加其财政支出压力。此外,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增值税的留抵税额不允许当期退税影响了增值税中性的实现,予以留抵退税是实现增值税国际趋同、满足中性原则、建立现代税制、减少税金在企业层面沉淀的重要举措。国家可以就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收入进行调配,合理分解企业的退税压力。

(三)加强和完善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

建筑行业在原营业税制度的管理模式下,施工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代开发票,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税务管理较为简化。营改增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此种管理模式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重新适应的过程。建筑行业运行模式转型难度大,需要通过制度的重新制定,逐步完善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

1.完善增值税链条管理。增值税税制下,需按照进项与销项相抵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并以增值税发票体现经营环节链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基础,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相对越高。应逐步提升经营实力较强的工程公司的资质等级,由工程公司直接作为总承包方,直接向甲方开具发票,这样就有利于解决增值税链条断裂的问题。

2.推进专业化管理。成立集团内部专业化管理公司,可以解决相关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的问题。如成立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大型、专用机械设备由租赁公司统一购买,向各项目部提供租赁;成立物资公司,全集团主要的物资材料全部由物资公司供应,实行以物资公司为主体的集中采购,大型周转材料由物资公司统一采购,实施租赁和统一回收。亦即,用专业化的采购提高效率、防范税务风险、规范取得进项发票,同时降低采购成本。

普及一个经济领域的知识:财政收入的提留比例

我们总说要优化经济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但目前财政学上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财政收入的提留比例有些不恰当。

我国的财税体系是增值税75%归中央,地方得25%,土拍收入归地方。2016年营改增后,原来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改名为增值税,国家和地方的比例改为五五分成,但本质没有变,只是统计口径变化了。

这个现状的原因,是93年的税制改革。

当时取消工业税、商业税,改为了增值税。这点与接下来的房改密不可分。

98年之前是国家福利分房,房地产是一个很小的市场,土拍收入可以忽略不计,大家都没有关心土地财政这个事情。

但是,财政收支存在一个结构性矛盾:地方上的事情太多,靠当时的税源无法摆平所有事,而且还要以经济发展为核心,财政收入难以覆盖。到98年,国企改革,许多地方财政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才能维持,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祭出了三样法宝(三大改革策略)——住房,医疗,大学扩招。

住房金额大,可以变成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于是房地产市场快速成型,北上广冲在前列,后逐渐演变为了京沪。房价带动了地方财政收入,解决了燃眉之急的同时,经济发展也有了大笔的启动资金。

由于实体经济发展有个过程,加之税收地方拿小头,而卖地来钱快,所以地方往往对发展楼市青睐。

实体经济和楼市经济,经过二十年的此消彼长,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有些问题不太好解决。

坚持房住不炒,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或许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取胜之道。

新职业--主播们的 “春天” 来了

以前的既往不咎,以后按规纳税(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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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开票不构成虚开犯罪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由于实际供货的散户不具备自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其销售货物后,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由于散户数量众多、申请代开发票报送资料复杂、且散户需要承担开票应缴纳的税费,使得大多散户不愿申请代开发票。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越来越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均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了满足下游购货商的需求,散户逐渐选择挂靠有资质开票的回收主体开展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挂靠经营也逐渐成为废旧物资行业回收业务的惯用做法。

实务中,“挂靠”开票的做法在许多行业普遍存在,关于被挂靠方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针对“挂靠开票”行为明确指出:“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据此可知,挂靠经营活动属于上述解读中明确的第一种情况的,被挂靠方的开票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挂靠经营活动中,被挂靠方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性。

因此,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散户通过挂靠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销售货物的,被挂靠方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方的开票行为符合税法规定,不应认定为虚开。

【问题】

一般纳税人,向销售方索要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工业大市不假,税收中等城市是真[偷笑][机智][呲牙]//@虞衡山:重庆是个工业大市,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收超过了2.8万亿,体量是全国第四,次于深圳、上海和苏州。不过,全市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只有28.4%。 那么哪些区县可以算重庆的工业大区? 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是规上工业企业营收要在1000亿元以上,那么刚好有10个区,分别是渝北区、沙坪坝区、涪陵区、江津区、江北区、永川区、九龙坡区、长寿区、璧山区和荣昌区。 其中渝北区3900多亿遥遥领先,沙坪坝区2700多亿排第二,西永微电园对沙坪坝区贡献很大,涪陵区接近2200亿元。中心城区上榜的只有渝北、沙坪坝、江北和九龙坡,江北区比沙坪坝区还要高,九龙坡虽然工业企业多,但是规模还不够大。其余的渝西有江津、永川、璧山、荣昌,渝东有涪陵和长寿。 从占比来看,工业增加值占比最高的长寿,超过了50%,占比40%以上的有7个区县,北碚区虽然工业规模不大,但是占比接近46%。渝北占比不算高,仅比平均线高一点。而规上工业企业营收规模不小的江北区、沙坪坝区和九龙坡区,居然工业增加值占比比全市平均水平还低,或者也是服务业足够发达。

虞衡山

重庆是个工业大市,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收超过了2.8万亿,体量是全国第四,次于深圳、上海和苏州。不过,全市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只有28.4%。 那么哪些区县可以算重庆的工业大区? 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是规上工业企业营收要在1000亿元以上,那么刚好有10个区,分别是渝北区、沙坪坝区、涪陵区、江津区、江北区、永川区、九龙坡区、长寿区、璧山区和荣昌区。 其中渝北区3900多亿遥遥领先,沙坪坝区2700多亿排第二,西永微电园对沙坪坝区贡献很大,涪陵区接近2200亿元。中心城区上榜的只有渝北、沙坪坝、江北和九龙坡,江北区比沙坪坝区还要高,九龙坡虽然工业企业多,但是规模还不够大。其余的渝西有江津、永川、璧山、荣昌,渝东有涪陵和长寿。 从占比来看,工业增加值占比最高的长寿,超过了50%,占比40%以上的有7个区县,北碚区虽然工业规模不大,但是占比接近46%。渝北占比不算高,仅比平均线高一点。而规上工业企业营收规模不小的江北区、沙坪坝区和九龙坡区,居然工业增加值占比比全市平均水平还低,或者也是服务业足够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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