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备案
公司清算组备案是指企业在发生经营困难时,分配、清算各参与人对企业的权利义务,稳定企业经营状况,以免影响企业经营的行为。 它是企业在濒临倒闭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的由公司董事会监督、由专业机构参与执行的专门机构。
按照《企业法》及有关法规,企业董事会应当根据收集到的证据,组织董事会成员举行会议,确定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困难并作出决定。决定后,原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和主要利益相关者开始组建公司清算组。
航空清算组由企业监管人、会计师、企业专职人员及其他专家组成,并由有专业技术的运营机构参与,负责督促企业继续经营并依法清算各参与人的权益。企业将编制其清算组备案,备案时必须提交清算组的名单、其主要组成成员的相关资料、运营机构的名称及专业范围、清算组获聘后的工作计划等。
公司清算组备案一使确立了企业经营活动受困情况,它也是为公司继续经营、分配利益作准备,使采取后续处理措施的施行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清算组成员将会制定清算方案,对参与的有利益关系的各方提供客观忠实的服务,保护各参与者利益,确保企业及周边社会员工、供应商、投资者等受到相应的保护。
此外,企业清算组备案不仅起到调节利益冲突的作用,对企业采取经济破产处理方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稳定企业经营状况,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各方利害关系。所以,公司清算组备案是特殊情况下企业采取重大措施的依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司清算组备案后未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可以注销吗
公司清算组备案后未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可以注销吗?
本问题已经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院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备案申请后应当将备案公告发布于普通报纸,发布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否则,申请无效。”
从上述规定来看,关于清算组备案未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情况,涉外经济法院明确规定,备案申请无效。因此,备案申请是无效的,所以没有注销的必要。
此外,关于清算组备案后未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国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未在政府商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公告登记的,由商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令董事会负责人承担有限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清算组备案后未能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仅备案申请无效,而且会被政府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极端情况下甚至董事会负责人会有有限的连带民事责任。
总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如果清算组备案后未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使得申请无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注销没有必要,并且还会根据该条规定被处以警告到罚款,或者甚至会有负责人承担有限的连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