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法
一、土地增值税法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法(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增值税的制度,旨在收取经济活动征税,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积极推进国家经济发展,改善国家收入结构,促进社会鹭港稳定,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法的特点
1、具有普遍适用性。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增值,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具有广泛税收范围。在规定的税收对象范围内,无论土地使用权受让实体的性质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受让实体所获土地增值价款均需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3、具有灵活税率。税率普遍低于10%,针对特定企业和地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灵活调整,符合企业发展与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的需要;
4、具有便利的税收程序。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了充分简易的申报、缴纳、抵扣、退还等各类税收程序,能够大大简化税务机构申报等程序,提高税收效率。
三、土地增值税法的主体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主纳税人包括:对出租合同发生的出租土地使用权所得的租金缴纳者;其他方面经批准获得土地所得的价款缴纳者,包括出售、兑换、抵偿、捐赠、分割等所得价款;其他有经济吸引力的土地增值行为发生者。
四、土地增值税法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全面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能够形成充分的税收回报,维护 city land use and management,建立良好的土地流通秩序,使得更多的土地朝着合理、高效的发展方向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促进财政稳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使得财政收入更加稳定,能够为国家政府提供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科研、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有助于维护环境。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使得一些有害的地块及其经济活动的税收负担较大,能够减少违反规定、损害环境的行为,保护国家水、土地资源的完整性。
土地增值税法律
土地增值税法(以下简称“本法”)是国家对空间资源价值增造的税收形式。2001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全面整体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税收,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2003修订),旨在调整土地利用税种,提高收入,维护土地生态,促进土地增值和经济空间整体开发。
一、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家和行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公有林场等所管理的国有土地、行政区划中的集体土地及拍卖、租赁等方式产生的私人土地。
二、纳税人
1、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机关在使用国有土地时,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除外,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2、私人土地(主要是指私有土地)的使用者,自使用该土地次年起,按照法定税率免费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征税标准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使用者从事土地地形年度使用行为后增加的土地价值,结合减免税力度,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税率以及征收方式而纳税。此外,征收标准还要考虑该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划及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开发要求,以及行业发展规模。
四、征收程序
1、土地管理机关应当落实纳税申报制度,首先按照法定标准核定出该本年度的税费收入,并按照收税办法及时制定涉税程序;
2、有关税务部门集中管理,在实施税法前,协调相关单位完成税费计算与核定;
3、税务机关针对不同税源、不同季节做出不同及时完成税费核算的分类管理措施;
4、落实具体执行程序,综合运用查核、核增等检查手段;
5、全面考核土地管理机关征收税收及用税情况,对违法乱纳税行为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
五、补贴机制
在实行土地增值征税的同时,为了促进土地开发利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为节约能源、保护土地生态、推进农村社会化等方面予以一定补贴政策。补贴政策包括,在经济适用土地建设领域对土地投资补助,在实施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地方补助行动,以及对经济土地租赁的产业服务补贴等。
总之,中国土地增值税法出台以来,规范了行政机关土地管理,规范了市场土地利用,促进了经济增长,维护了土地资源,同时通过加强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进一步提升了宏观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