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总则
1、为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根据个税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颁布后依法施行,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除外。
二、范围
1、本条例所称个人所得税,是指全国范围内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财政专项附加税收及其他支出前纳缴的税,以及遵守相关规定,应纳税人在不在境内缴纳的税款。
2、本条例适用于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及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三、征缴规定
1、居民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业务活动中累计取得各项收入时,其年度税款应计算由收入税基减去根据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承认的税前扣除项目,以计算税款的额度。
2、非居民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外取得收入时,除免税外,税款应按Collection Rules办理预缴和结转纳税。
四、汇算清缴
1、居民个人应当依法报送本条例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期支付税款。
2、已完成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税款额度的居民个人,应当缴纳未缴税款。
3、非居民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按期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四、税款管理
1、应纳税人需开立账户,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税款收缴及财务核算工作。
2、应当缴纳税金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本条例所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的,逾期缴纳的,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日期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撤销与调整
1、撤销已缴纳税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或在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先行予以撤销,未缴清应收税款后再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因当地税务机关出入错误而造成税务非正常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必要的话可以由税务机关指定的机构来处理。
六、稽查
1、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税款管理情况、个人纳税义务情况等情况,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稽查检查。
2、纳税人和纳税人义务人经稽查发现无法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的,可以自收到稽查结果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信息
1、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化方式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及时。
2、税务机关可以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是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是指经营活动生产或者贩卖财物收取的现金、财产、有价证券、合同收入或者其他报酬所给予的收入,这些收入是以劳税法规定的收入标准被企业、机构或者个人所得。
经营所得来源于企业、机构或者个人的商业活动或交易,如利用财物进行买卖、产权转让、技术报酬等形式的活动。它也可以指以服务、技术、财物、知识等不可直接采购的过程而获得的收入。它包括企业的经营所得、收入、委托代理收入、金融所得、不动产所得、出租所得、租赁所得以及其他类似收入等。
企业经营所得是指企业通过对产品、服务、财产、权利和劳务等相关财物进行销售而获得的收入,而日常管理则是指通过组织资源并实施策略手段维护企业的运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企业外的收入,如委托代理收入和利息收入,也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收入范围。其中,委托代理收入是指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接受合同约定的收费,从而完成承担的代理或者委托任务而获得的报酬;而利息收入是指一方受贷方使用资金而得到的报酬。
此外,由于不动产所得及其他类似收入也会遭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不动产所得是指因售卖、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形式的转让而获得的收入,而其他类似收入是指其他以工作为主要受益权的收入,而这种收入并不仅仅关乎财务权利。
总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是指通过生产、贩卖、租赁、出售、出租、代理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包括企业经营所得、收入、委托代理收入、金融所得、不动产所得、出租所得和租赁收入等。此外,由于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也会受到税收的征税,因此也可被视为构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