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规定,用以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行政管理,保障增值税发票正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下设机关核据完税证明书签发,并可作为纳税证明的发票。
第三条 增值税发票使用期限: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所开发票税款应纳税期限结束之日为止;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翌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应具有以下信息:
(一)税价标记:发票正面,在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之上,应当用印刷机械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二)发票代码:由3位大写英文或数字组成;
(三)发票号码:由1位大写英文和12位有效数字组成;
(四)发票金额:一张发票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开票日期:开票日期应当是当月有效日期;
(六)收款人:收款人应当是开票单位本人;
(七)校验码:校验码可以用来校验发票真伪,一般是数字和字母组合;
(八)发票检验码:发票检验码由两部分组成:发票校验码和发票认证码,用来检验发票的真伪。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号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收管理条例》;
(六)《关于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第六条 增值税发票必须使用完毕才能结算,禁止发票分开结算或发票重开。
第七条 增值税发票使用期间禁止灰卡化使用和违规使用,不得将增值税发票用作非法
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罪立案标准
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立案:
一、营收声称收取的是普通增值税票,但实际上不存在任何关于税收的约定或理由;
二、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贴现、租赁、发行等假承兑汇票使用,损害税收利益;
三、以企业名义虚开购置或销售增值税发票,而从未制作、销售或购买过任何关于税收的货物或服务;
四、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交由付款人代兑,代兑的付款人支付的货款并未用于购买增值税发票所有权转让的物品;
五、认可使用虚开发票损害税收利益的发票制度,为虚开发票者成立不正常的发票分店;
六、公认发票序号,贴附未经认可的发票,以促进不正当税务活动;
七、以任何形式向最终用户收取税费,而未开具正确的发票;
八、违反相关规定,开具假发票或经典发票,或伪造、变造,买卖经典发票;
九、以其他方式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给税收利益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罪立案标准,必须严格审查,如符合上述背立案要求,才能正式立案调查,加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