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以全面落实和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为目的,结合有关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的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征收权,拆迁企业进行拆迁房屋征收的情况。
(二)补偿的政策原则为:合理公平、优先性依法、真实决定。
(三)补偿的财产要素包括:征收房屋实质及其固定设施价款;误工费;迁移补助费;拆除补偿及其他费用。
二、 征收房屋价款补偿
(一)拆迁企业按合同规定的征收房屋价款和拆除费用的总额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对未进行征收的房屋价款拆迁企业应另行向拆迁企业支付征收房屋价款。
(三)征收房屋价款的金额应在补偿纠纷调解和裁决审批过程中重新估算,具体金额由 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按公允价值予以确定。
(四)对拆迁企业拆除房屋固定设施及拆除装修价值可以直接补偿或等价补偿,或者按价款补偿相关费用,但不计入征收价款之内。
三、 误工费补偿
(一)拆迁企业遇到拆迁过程中的拖延时,除拆迁企业拆迁金额之外,应给予拆迁人民花费在拆迁过程中的工资损失补偿,此种补偿一般由拆迁企业支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二)对因拆迁而减少业主或使用者的劳动报酬,拆迁企业应当补偿其减少的报酬。
四、 迁移补助费补偿
(一)补助拆迁人民搬迁及生活费用的补助费,一般由拆迁企业支付,但拆迁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申请补助的要求及金额的商讨。
(二)拆迁遇到搬迁不便的情况,补助费可优先考虑对本地贫困家庭及有无居所困难的拆迁人们发放更多补助。
五、 拆除补偿补偿
(一)拆迁企业拆除房屋及其固定设施时,除已发放的征收价款外,可从拆迁企业另行补偿,据实补偿拆迁企业拆除房屋及其固定设施成本费及装修价值。
(二)拆迁企业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结合合同规定,确定拆除补偿的具体金额。
六、 其他补偿
拆迁企业还应给予拆迁人民其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搬家费用、装修费用、遣散费等补偿。同时,拆迁企业应通过不同的方式协助拆迁人员处理后续的住房问题。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一、前言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于2018年4月15日正式发布,凭借《上海人民政府令第90号》的正式生效,全面规范了因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对拆迁户产生的补偿标准与程序。
二、宗旨
暂行规定的宗旨在于:①落实和发挥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导向,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发改职能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走社会主义新未来的道路上,探索出新的拆迁补偿机制;②统一彻底解决拆迁款补偿标准与程序,使征收房屋拆迁款补偿制度更加合法可行,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拆迁户的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政府补偿政策,规定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与程序,发放拆迁补偿款,完善包括补偿政策体系、补偿金额比例、补偿程序实施等内容。
(二)规定政府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比例,将各项补偿资金细化划分,实行与政府补偿政策一致的拆迁补偿金分配标准。
(三)政府补偿拆迁款给予拆迁户全额补偿,考虑到当地各类房屋补偿标准,划分各类补偿资金,保证拆迁户获得合理赔偿。
(四)拆迁补偿金分配程序更加合理可行,经过统一审核,确保拆迁户及时获得拆迁补偿款,实现拆迁户由企业单位到农户无缝衔接,更好地适应拆迁市场的开放。
四、结论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凭借《上海人民政府令第90号》的正式生效,从拆迁标准、过渡补偿、移民安置等方面,全面健全拆迁补偿体系,实现拆迁户利益的有效保障,最大限度地确保拆迁户的社会安宁与经济安全,为上海市实施长远规划提供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