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抽奖# 本期奖品《楷书基础技法教程》。
《楷书基础技法教程》是由国家一级书法师、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高廷林老师主笔编写的楷书书法入门教程。高廷林老师长期执教于书法教学一线,此次,将多年的楷书书法教学成果倾注于本书中。教程以欧阳询《九成宫醴泉铭》作为范本,进行楷书学习的讲解。教学目标明确、具体,指导性强,语言形象、通俗易懂、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将笔法、字法、章法讲述清楚。练习数量多,结构类型齐全,涉及范围广,且为方便读者学习,随书附赠了视频讲解。同时,在编写中也更注重书法学习兴趣和审美情趣的培养,以及实践与创作能力的培养。具体讲解了怎样创作,书法作品题字、盖章的基础知识。抽奖详情
不讲音标,不学书写,整节课就放电影给学生看!家长质疑:大弯中学初一英语老师,教学方法有问题?
【网友建言】
10月9日,有家长写信给青白江区长信箱反映称,大弯中学初一英语老师田**,上课基本不讲英标。英语单词听写,也是让学生自己检查,从来不盯学生的掌握情况,整节课就放电影给学生看。好不容易讲堂课,只要有个别学生说会,她也不会照顾其他学生到底有没掌握,直接就讲其他的内容了。好多娃娃回家给家长说,根本不晓得英语课老师到底在讲啥子。
这位家长认为,按理说,初一英语应该是以英标学习、词性学习、英语书写为首要任务。不知道什么时候变成了这个样子,老师居然如此敷衍?
【官方回复】
10月17日,青白江区教育局回复如下:
1、音标教学是遵循人教版新目标初中英语教材的编写理念,学校老师结合班上学生的情况,整体规划,有机融合在日常教学中,即音标教学和日常教学同步,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2、学校老师通过课堂示范,多媒体动画演示,学生临摹字帖,四线三格本抄写,相互评比等方式训练,定期开展书写比赛,逐步让学生的书写过关、过手。
3、词性知识涉及语法、语用的范畴,对初学英语者比较抽象,并且不是现阶段的教学重点,学生能理解常见的词性符号表达的意义即可。随着学生积累的词汇量和丰富的句型结构,感性认识增强后,老师会给学生及时总结和教授。
区教育局要求学校根据家长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了调整。#成都头条#
“这书这么多毛病,能达到教学目的吗?”河南郑州,彭某到书店购买人教社出版的小学语文书,发现里面有94处瑕疵,于是将人教社和书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书款22.68元,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郑州金水法院)
彭某在新华书店花费22.68元购买了由人教社出版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下册、二年级上册3本。
经过研读,彭某发现该3本教科书上存在与《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课标》)相冲突、常识性错误、图文不符、病句、语言不规范、违法等94处“瑕疵”。同时认为该3本教科书的作文教学部分,没有完全按照《课标》来编写,可能会造成初学作文者按教科书学习作文(写话)而学不好作文的产品缺陷。
其后,彭某将出版社、书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书款22.68元。
彭某发现该3本教科书上存在94处“瑕疵”(其中一上40处,一下34处,二上20处),概括起来主要是:
1、与《课标》相冲突(1处)。一年级上册第77页日积月累中的古诗《悯农(其二)》,与《课标》上推荐列举的诗歌标题相冲突。
2、常识性错误(15处),如:一年级上第78页《拔萝卜》中的“种了一个萝卜”句是常识性错误;一年级下册第17页课文1《吃水不忘挖井人》第9行“上面刻着”后面的冒号;
3、图文不符(2处):一年级上册第67页古诗《画》所配插图与诗歌内容不符;二年级上册第41页古诗《小儿垂钓》所配插图与诗歌内容不符。
病句(8处),如:一年级上册封三“后记”第9行“小学语文室全体同仁”句前应注明哪个单位的;一年级下册第88页课文第7行“一连说了十遍”句缺少主语。
4、是违法、不规范等(68处)。……
人教社辩称:
1、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义务教育法》(第38条、第39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对教材的编写和审核进行了规定。
本案涉及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下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二年级上册》(以下简称“语文教科书”)由国家教育部出资并组织编写,由人教社出版。三册教科书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12月5日和2017年7月26日通过了国家教育部的审查。
《审定通知》中明确规定“正式出版的教科书须与教育部审定的付印样保持一致,未经我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局,教育部教材局)同意不得改动”。
因此,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出版、选用,是国家的行政行为。如果对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出版、选用有不同的意见,应当通过相关的行政程序解决,上述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
2、彭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按照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关于“教科书”的解释,教科书式按照教学大纲编写的为学生上课和复习用的书。按照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关于学生的解释,学生是1、在学校读书的人;2、向老师或前辈学习的人。
教科书的使用者是在校上课的学生,而彭某不具备“学生”的身份,不是在校学生,即使假设教科书存在瑕疵,彭某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害,没有任何可能也没有必要接受在校学生的教学内容。彭某既然不是教科书的使用主体,也没有资格就教科书的内容可能对其造成损害提起侵权责任之诉。
人教社的产品不存在缺陷,也并未造成彭某任何损害。彭某提起的是产品责任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教社作为语文教科书的生产者,所生产的语文教科书并不存在缺陷,也并未造成彭某任何损失。彭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害。彭某想要拥有语文教科书,就必须向书店支付购书款。22.68元是其购书款,不是其损失。彭某买书并付款是一个正常的买卖行为。
彭某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彭某所谓的“瑕疵”和“缺陷”均为其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依据。人教社出版的语文教科书通过教育部的审定,意味着其内容符合《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要求,也表明其文字内容及编校、印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彭某所谓的“瑕疵”和“缺陷”。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主张其在书店所购书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产品缺陷,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向彭某销售的书籍系经教育部基础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审定通过的教材。
彭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教科书载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未举证证明上述教科书内容及质量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故彭某请求被告返还购书款22.6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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