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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pos单是否属于会计档案

在4s店买车,销售拿钱跑路,该怎么办? 事情是这样的, 我在4S店 全款提了一辆速腾

在4s店买车,销售拿钱跑路,该怎么办?

事情是这样的,

我在4S店 全款提了一辆速腾

就要我要提车的时候

4S店打电话说 销售拿着钱跑路了,联系不上了。

我们签的合同盖的章是他私刻的

我们刷卡的POS机 开的收据 都是他们公司的名字

但是4S店说 是销售自己伪造的。

目前已经报警了

但是4S店现在拒绝交车

说是销售个人行为 与他们4S店无关

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

今天警察查了这个销售的档案 ,居然还有7个月的盗窃罪前科!!

这种人都能进4S店卖车了吗???

查了 这个销售的账户, 卡里31万已经全部转移....

#故事#

甘肃兰州,周某购买的二手车顺利通过交警支队查验,并发放临时牌照。但在申请正式牌照时却被告知是盗抢车辆,当场被公安部门扣押。周某认为交警支队没有尽责,导致自己损失巨大,必须赔偿。于是将交警支队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2016年3月,周某刚刚拿到了驾照,准备购买一辆二手车。周某在兰州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看中了一辆轿车,并和车主景某达成了协议,景某将登记车主为“兰州某某有限公司”的车辆转让给原告,成交价135000元。

周某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的方式,向景某支付车款,并在某公司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交警支队对该车辆进行了查验,为周某提取了车辆登记档案,并发放了临时号牌。

 

周某将车开到了自己的家乡,然后去车管所办理正式牌照。但是办理牌照时验车人员发现车架号经过违法改动,上网查询发现该车为抢盗车辆,遂将车辆扣押。而交警支队的转移登记行为也因此被法院行政判决撤销。

 

周某十分郁闷,自己花了十几万买的车辆竟然是别人被盗的车辆,必须有人为此负责。于是周某找到了景某,景某却表示自己的车辆经过交警支队的查验是合法的,现在车辆被扣押与自己无关。而开具发票的公司称是根据双方协议开具的,自己没有责任。

眼看大家都推卸责任,周某觉得都是交警支队的错,如果他们认真查看,一定会发现这个车是有问题的,于是将交警支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庭上,周某诉称,

一、  交警支队不作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应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交警支队作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单位,不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将违法的车辆验收合格,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

因此交警支队的不作为行为,或者渎职行为,导致了周某的损失,应该赔偿。

二、  交警支队的行政行为违法,已经被法院的判决书撤销,进一步证明交警支队没有积极作为应该赔偿。

综上,周某请求法院判决交警赔偿购车款以及违约金合计162000元。

而交警支队则辩称,

一、  周某故意颠倒购买顺序,交警队没有责任。

在交易过程中,交警队验车办理转移登记是最后环节,周某在此前已经与景某完成了交易并付款,所以说周某的损失与交警支队无关。

二、  交警队按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没有违法行为。

交警支队对车辆交易是否真实不做审查,对车辆交易是否合法不承担责任,周某提交的车辆来历证明就是二手车交易发票,且发票的真实性不属于交警审查范围。

因此,周某的损失与交警支队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支队对周某和景某之间买卖的车辆进行了转移登记,该行为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但该转移登记行为是周某与景某在车辆买卖行为完结之后,到公安机关进行的备案和确认行为。

周某主张的车价款损失和违约金与被告的违法登记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于是判决驳回周某的赔偿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法庭上,周某提出了自己新的观点。

一、  交警支队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车辆,并违法办理转移登记。给周某带来了损失,应该赔偿。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范(124号令)》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交警应该在车辆登记前,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涉案车辆存在多处非法拼接的痕迹,查验人员如果认真查验,肯定会发现问题。而市交警支队在登记过程中未尽依法审查职责,导致违法车辆被转移登记。

而周某是对市交警支队登记行为的信赖才购买涉案车辆,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与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违法的登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交警支队违法登记,应当赔偿。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支队的登记行为,已经被法院撤销,说明其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赔偿。

而交警支队没有进行答辩。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损失主要是入籍车辆被发现为盗抢车辆而被扣押造成的,原因是购买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瑕疵车辆所致,并非是市交警支队的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违约金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的损失肯定会有人负责,但是这次周某没有选对诉讼对象,只能接受败诉的苦果。笔者认为所有的一切都是景某造成的,周某应该把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大家是怎么认为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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