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很大,但很多企业却很矛盾:一方面参与政府采购机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每次参加投标,感觉当了”陪标专业户”,浪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有经验的企业通常会通过信息获取、报名审核、购买采购文件等环节,提前对投标的可行性进行判断分析,以减少无效投标。
比如说,通过采购信息来源是否正规来判断。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权威网站是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及各地方的分站,这些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并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在商业网站提供的采购信息,这种信息主要通过网络收集而来,或者并非是政府采购信息,类似于一些供求信息,并不受财政部门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的门户网站上发布的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的真实性有保障,但是完整性、及时性不够。并且有一些采购项目只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内部采购,由于达不到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项目由采购人自己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主动邀请企业报价。
这种方式真的有点不太靠谱。多数情形是采购人想找三家企业走过场,采购人只是需要企业盖章的询价单,中标者是“名花有主”。
通常对邀请企业报价的情形,前一、二次可以试一下。如果一次都没中,就不要对这家采购人抱有幻想,事不过三,以后就不要再去当“陪标专业户”了。
提前分析投标项目是否存在猫腻,还可以从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资格条件设置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判断。可以让中小企业精准有效地选择采购项目,避免浪费时间与精力。
在我的专栏《中小企业中标经验十日谈》中有详细介绍。中小企业提高中标率,掌握投标经验是关键。欢迎点击下方专栏卡片学习更多,现在购买新专栏有优惠哟!
#央视报道上海超市被疑摆拍?官方回应#不患寡而患不均,很多人忧心忡忡下一餐怎样采购,但央视新闻呈现出超市供应充足,对比太强烈了,难怪观者心意难平。有人质疑熙熙攘攘的超市采购画面并不真实,判断依据包括,镜头前其他货架空空而已,顾客穿着也不符合上海这几天的天气等等,建议相关制作团队可以回应公众质疑,而不是简单地将责任归咎给给地方供稿的技术问题。
毕竟,大家还在担忧,连京东这样大平台都为送货而发愁,传说每天进入上海的配送人员都要隔离,至少需要14批人手腾挪,后来上海媒体也跟进报道说,其实京东从全国加派了超3000名,超过14批的京东小哥,并非所有人都需要就地隔离。与此同时,上海超市大都没有营业,最后一公里的物资配送依然困难,即便能在网上刷单抢购,价格也是比平日贵数倍。
那么,央视对于上海物资商品供应充足的报道,能否成为“安民告示”呢?当然,对于非上海地区观众来说,这表明了上海生活恢复正常生活的信心。只不过,当网络质疑画面的真实性成为热搜,就不可能有理想的社会传播效果。头条热榜
北京,男子17400元在商场买了一箱6瓶53度飞天茅台,并对购物全程录像。回到家,其立即将整箱酒提交法院,以商家卖假酒为由主张10倍赔偿17.4万元,法院鉴定果然是假茅台,但却判商家一分不赔,也不用退货。
杜某对购买酒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视频记录,并着重记录了该产品的制作时间和批号。当杜某将一整盒的茅台拿到家里后,请专家进行了鉴定,初步确认这是假货,因此他将该公司起诉,并将该公司的所有产品都交给了法庭。
杜某在起诉书中表示,他在购物中心买了一瓶茅台酒,吃了之后,发觉口味有问题,并将之告上了法庭。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规,要求法庭对茅台的真实性作出10倍的补偿。
在《食品安全生产法》中,有一条明文规定,如果是假冒伪劣的,那么十倍的赔偿就会落实。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本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定这是真的,二是确定是不是真的。
茅台是不是真的。为了查证其真实性,法庭特地联络了贵州茅台集团,并请茅台集团指定一名专家到法庭上对其进行鉴定,并由茅台公司派出专家对其进行了《产品辨认(鉴定)表》,得出的结论是:经鉴定,所提供的样品与茅台公司的外包装完全不同,并非茅台公司所制,属于冒牌。
有关此款茅台是由商人出售的。杜某将采购的整个视频记录下来,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杜某在超市买到的茅台酒外包装、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都和杜某向法院递交的茅台酒一模一样。
据此,法庭应当对杜某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作出十倍的赔偿。
2、出乎意料的是,一审法庭对杜某的所有起诉要求不予受理,甚至拒绝退还,理由有两个:
第一,杜某在起诉书中宣称,他从超市买来的茅台已经被拆开喝过,并且对饮用后的口感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但是他向法院递交的茅台酒的包装物却是完好的,两者之间有冲突。
针对这一前后的冲突,杜某表示,在购买后,茅台有问题,并没有拆封饮用。杜某的控告与其前后矛盾,依照《民法上的禁止反悔》的规定,由于杜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因此,法庭无法采纳其主张。
关于禁止反悔的基本原理,在此作简要的说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我国的民法典提出了诚信的要求。总之,当事人在庭审中所说的一切,都必须是真实可靠的,绝对不能食言。
在该案中,杜某首先提出喝了一瓶茅台,而向法庭递交的是一盒完好的、没有开封的茅台,这就产生了冲突,究竟谁才是真正的茅台?因此,法庭认为杜某违反了不能反悔的规定。
第二,通过对北京市工商局的调查,我们得到了事发两个多小时的对该公司的现场调查,结果显示:“我们公司对该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除了执法人员之外,茅台公司员工也在,该公司生产的白酒被当场出售,没有任何假冒的,执法人员当场拍照,进行了取证。
这份记录包括执法人员、商场员工和贵州茅台公司三个方面的签字。因此,法庭认为,该商城销售给杜某的茅台是伪劣产品的概率较小。
因此,法庭以杜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地证实其所拥有的假冒茅台酒是从该商城内采购而来,因此,法院予以拒绝。
3、一审判决后,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第一,他在起诉中提到喝了涉嫌茅台的茅台,是在同一个时期,他曾多次提起过几次假冒茅台的官司,但他的辩护人在起草的时候弄错了。
第二,根据两个多月之前的市场监督检验,法庭认为,商家出售假酒的可能性很小,这种推理是不能成立的,2个月之前不能卖假酒,不等于2个月后不能卖假酒。
针对杜某的申诉,被告的辩护人抓住了关键点,其表示,杜某在超市内所买的茅台酒被原告提起诉讼,但其在法庭上展示的茅台酒未拆封,与起诉书中的说法并不相符,因此杜某在法庭上展示的并非该公司出售的葡萄酒。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对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所称的对其不利的事实,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证实。
在该案中,杜某的起诉书中有很多对他不利的证据,他若要改变主意,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他的陈述是错误的。
然而,从杜某提供的视频来看,视频中所拍的茅台与法庭上所展示的茅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一致,并不能因此认定二者是同一件商品,并且视频中也没有记载杜某所买的茅台。
所以,无法否认杜某“喝过涉嫌的茅台”。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杜某所作的陈述是不可靠的,判决驳回杜某的申诉,并保持一审判决。
一些网民猜测,这一箱子的酒很有可能出自于一家超市,但是杜某以这种打假方式赚取利润也相当可恶,所以法庭对其做出了裁决。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请在评论区留下评论。
【种植牙集采或将更快推进 安徽一地实行限价:三级医院不高于2200元/颗】财联社8月15日电,日前,业内流传的一则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引发市场关注。近日,多地医保局发布通知调查种植牙费用,部分医保局发布的消息中提及上述《通知》,进一步佐证了上述消息的真实性。安徽省蚌埠市将种植牙纳入集中采购,并引导医疗机构自8月1日起开展种植牙项目试点工作。蚌埠市医保局积极引导各试点医疗机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实行种植牙项目限价收费,即三级医院不高于2200元/颗,二级医院不高于2000元/颗,一级及以下医院(含口腔门诊)不高于1800元/颗。种植牙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从均价10000元/颗左右,降至2200元/颗以下,最高降幅82%以上。 (中证报)
“你维修用的不是原厂配件,是欺诈,必须退一赔三!”天津河西,于先生驾驶一辆2.0款指南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送至维修厂维修。保险公司出具了理赔方案,双方约定,维修厂按照理赔方案,通过网上商城向保险公司指定的供货商采购配件,并使用该配件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于先生将车辆取走。
后来于先生因车辆发生异响,将车开至4s店检查。检查过后,4s店工作人员告知于先生,其车辆有重大隐患,左右悬挂存在巨大误差,并从外观判断修理处零件并非原厂配件。随后于先生以修车配件是三无产品为由,将维修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天津河西区法院)
本案是由于先生发起的民事诉讼,其作为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如若不能举证,则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需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在法庭上,于先生举证称:
1、按照约定,维修厂需到保险公司指定供货商处,购买原厂配件对其车辆进行维修。
2、经质证,该供货商处的配件为原厂配件。
3、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维修厂交车时,应当向于先生随车交付《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综上,于先生认为,维修厂作为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未向其签发《出厂合格证》,严重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且其维修未使用原厂配件,自行偷换配件,属于欺诈行为,故于先生主张维修厂需退一赔三,总共赔偿其61794元。
听完于先生的主张后,维修厂则辩解称: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保质期为100天或者2万公里。
车辆修好后,于先生在保质期内,未提出其主张,因此维修厂的维修质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有保护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以拆解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解情况,
基于上述规定,维修厂认为,于先生在4s店检查维修时,应当邀请其在场参加,因此于先生单方认定车辆零部件存在服务欺诈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于先生主张三倍赔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维修厂未向于先生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应属于其疏忽大意的行为,于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责令其改正,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其为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卖家退一赔三。
所谓欺诈,是指商家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后,而作出了错误购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认定商家构成欺诈,需具备两个条件:即购买者必须是以满足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且商家是明知或故意的。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因于先生提供的照片及配件编号查询等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且均无法证明车辆维修后,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属于汽车修理合同的附随义务,虽然维修厂未向于先生交付上述合格证,存在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况,但不能因此认定维修厂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维修厂并不构成欺诈,因此驳回于先生的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于先生一方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维修厂构成欺诈么?欢迎大家讨论!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为示意图,与本文无关)
#315全民行动# #天津头条# #天津#
【水动随笔611】
关键词:金钱观、财富论、修行
(1)
金钱如果进入口袋,会让人变得富裕
金钱如果进入脑袋,会让人变得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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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满脑子是钱的人,创造不出好的音乐、画不出好的画、做不出好吃的饭菜、做不出好的产品服务,以此类推:
满脑子是钱的人,最终什么事都做不好,而且也没得到他想要的钱。
看看那些数十年如一日一直在忙着挣钱钻到钱眼满脑子是钱的人,有几个赚到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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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道利而不害,脑子里放得应该是如何“利他”“服务”“创造”“价值”
如果没有遵守这个天道规律,一旦赚不到钱,往往就容易不择手段,不择手段,就越赚不到钱,而且会越来越倒霉
即使一时赚到钱,也会变得堕落,被金钱吞噬。
金钱是利他,服务,创造,价值之后的结果,想有这个果,必须种下利他,服务,创造,价值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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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这些自然规律,你就可以轻松的吸一口气:
为而不争,不为外界诱惑,只管遵守自然规律去做该做的就行了,结果不是自己能掌控的
但是如果这个过程中能合道,结果往往不会太差,该你得到的自然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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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对世界有终极认知的人,不会再去以追求无限的身外之物,来无谓的消耗自己有限的身心。
(2)
有个作家说过,我从来不看近百年以内的学说。不系统的理论跟抖音一样,当时爽完,过后屁用没有。所以多读书写字思考提炼输出。
他在修道,你在看他修道,他进步了,你要跟着高兴。
每个时代的大运不同,上个时代,修心。 这个时代,科技。 正确的姿势是,学古人修行,学现代科技。
(3)阅读摘录
《产品方法论》餐饮业不容易在资本市场拿到投资,主要原因是要校查其收入的真实性非常困难。因为其整个交易链路从最上游的采购及工资结算,到最下游的消费收款都很可能是线下现金交易,投资者监督成本无限高。支付线上化后,每一笔收入都变得可核查、可溯。确认业绩真实性的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才有了后续的餐饮业融资潮及上市潮。
山东泗水,刘某在网上花费5872元购买了十坛茅台镇产酱香酒,谁知,收货后却发现商家冒用其他公司生产许可证。遂以商家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10倍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刘某在网上看到一款茅台镇酱香酒,原价599元,现在售价才199元。刘某联系客服,表示自己购买数量较多,希望价格再优惠一点。
后双方经过协商,刘某以170元的价格购买十坛,总价1700元。但是,刘某在付款的时候,商品显示价格还是599元一坛,就在使用网上会员红包优惠后,实际支付了付款5872.14元。
刘某收货后,发现酒瓶上的生产许可证系另一家公司的,遂以商家销售的白酒系假酒为由,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按照实付款赔偿10倍损失,但遭到商家拒绝。
随后,刘某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网上购买记录,快递单、支付记录,以此证明他花费5872元购买了十坛酱香酒;
第二、和商家的聊天记录,商家承认他们使用别的酒厂的生产许可证;
第三、全国12315平台投诉信息及回复信息,用以证明投商家冒用了其他公司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另一家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他们没有授权商家使用他们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国家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用以证明商家冒用其他公司的生产许可证。
商家则辩解:
第一、他们和另一家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双方长期存在合作关系。他们委托另一家公司生产包装时,对方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印刷错误。他们公司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冒用其他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动机和必要。
第二、涉案白酒一箱199元,刘某对此是明知的,只是付款时,由于打折工具过期,才显示每件599元,且他们当时要求刘某付款1700元,但是刘某不听。
商家为此提供了刘某购买时和客服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明确载明双方协商价格为170元。
第三、刘某有多起在法院的类似诉讼案件,以此证明刘某属于职业打假,其当时坚持支付5872.14元,目的就是为了高额索赔,主观上上存在恶意。
第四、他们销售的产品,只是标签存在瑕疵,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未对刘某造成损害,他们愿意退货退款,但是不同意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果构成,就需要10倍赔偿,反之则不需要。第二,双方成交价格到底是170元还是599元。
1、关于第一个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从事食品成产、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刘某在起诉中主张涉案产品标注虚假生产许可证编号,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商家辩称是标签瑕疵。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消费者选择食品商品时的重要参考指标,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也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国家整体食品安全的信心和信赖。
本案中,涉案商品的商品外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错误,虽然商家有自己的生产许可证号,尚不足以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但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让消费者内心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疑虑甚至是恐慌,属于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本案商家作为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销售错误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应认定其对于其所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是明知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刘某可以主张3倍赔偿。
还有,商家辩称刘某知假买假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商家的辩解理由也不成立。
2、关于第二个问题,虽然刘某实际支付了5872元,但是根据商家提供的双方购买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达成交易的价格是170元,而非599元,所以刘某主张按照支付价格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刘某购物款5872.14元,赔偿刘某5100元,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本资料为[国企]确保混凝土试块强度专项方案2020(18P+WORD)
一、混凝土试块强度保障率提升策划
混凝土试块强度是反映结构实体强度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为规避混凝土试块强度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真实性,需对混凝土试块从原材料的控制到制作、养护、送检等进行全面策划。
(一)策划流程
混凝土原材料控制→→混凝土试块制作→→混凝土试块养护→→混凝土试块送检
(二)各阶段要求
1. 混凝土原材料控制
工程采用的混凝土多为预拌混凝土,项目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时,签订关于混凝土技术性能及交货质量控制的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协议。对搅拌站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有大方量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保证预拌混凝土原材质量。
2. 混凝土试块制作
项目配备专职试验员,负责现场混凝土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工作。定期对混凝土试块制作模具进行校核。试验员对混凝土试件进行标识、编号,建立混凝土试件台账。禁止非试验员进行操作。
3. 混凝土试块养护
施工现场建立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室温度控制在(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
4. 混凝土试块送检
现场试验人员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标准的规定,正确填写委托单,将标识后的试样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二、目录
1.目的
2.编制依据 3.混凝土试块强度保障率提升策划
4.基本规定
5.混凝土试块强度保障率提升专项方案 6.管理措施
三、相关图片
【安徽合肥交易中心多措并举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近年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措并举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印发《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归档细则》,形成档案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质量有监督的长效机制。列出项目资料归档清单,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2022年以来,共接收并归档1873个项目,档案合计1442盒,其中建设工程项目1050个、政府采购项目611个、产权交易项目212个。(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合肥交易中心多措并举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_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
@标桥#每日资讯##合肥##档案管理#
网售处方药落地,产业各环节商机浮现!
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指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伴随顶层政策不断清晰,试点推进趋于成熟,在确保合规监管前提下,网售处方药满足公众用药需求的脚步趋近。
此前数日,海南将建立独立电子处方中心的消息已带来一波热度,医药电商、医疗信息化企业为利好振奋,而这一明确信息的释放,更传递出非常积极的政策信号。
处方真实性至关重要
同期的另一则新闻值得关注:新华社贵阳4月17日电,贵州省毕节市医疗保障局日前通报一批典型骗保案例,涉及多家医院、村卫生室、药店,这些单位通过虚增诊断、伪造门诊补偿资料、上传虚假信息等方式骗取医保资金。
目前,上述涉及医保资金被追回,涉事医疗机构处罚数倍违约金,涉事医师等违规行为移交卫生主管部门处理,部分触犯刑法的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自从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打击骗保便成为其重要工作。虚假医疗行为,虚假处方,成为重点关注对象,以确保医保资金安全。北京卫生信息协会会长沈韬曾在健康界《健客交锋》直播节目中表示,“(医疗支付安全)最重要的就是人员的辨识,第二是医疗行为的确认,有了这两条,医疗支付才是比较安全和可靠的。”
《意见》明确提出,网售处方药的前提为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据易复诊副总经理李增军介绍,“在我国,公认来自公立医院HIS系统的处方是真实可靠的。”但事实上,上述贵州省毕节市医疗保障局通报的骗保案例,就有来自公立医院织金县中医院的案例:由于医院方未认真核验就医人员信息,罗某某冒用他人参保信息骗保案。正如沈韬提出的,首先人员的正确辨识就没有做到。
在默认医院做到正确辨识人员,并且出具合规处方的前提下,对接医院的处方流转平台,其提供的处方才是真实可靠的。
据李增军介绍,目前存在三种获取处方的模式:一种是未凭方售药的“补方”模式,即没有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后找补方(通过线上、线下医院进行补方);一种是医患面诊之后由医疗机构将处方进行线上流转;还有一种是,基于首诊资料进行医患远程复诊续方后形成复诊处方。
“互联网医院补方是普遍做法,但实际上按照2018年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话,这种补方行为也是违规的,因为你没法认定患者的复诊身份。”李增军表示。
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则可以破解这一困局。李增军表示:“原来只要能共享电子处方就行,现在不仅共享,还要流转。处方数据要进行相应的审核,审核过程中,可能还要做控费干预。”也就是说,在省级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上,省卫健委随时能看到每一个患者的就医信息,及时发现和监管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及处方。
电子处方平台需求爆发
处方流转平台在多地均有试点,但由于各级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大多数试点地区只停留在医院和药店之间的流转,并且只能从医院单向流转到药店。而省级处方流转意味着从单向流转到多向流转的阶段。
2019年9月,全国第一个省级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在甘肃省启用。这一平台由甘肃省卫健委牵头,联合第三方处方共享平台企业共同建设,把甘肃省、市、县、乡(镇)、村五级医疗机构信息网络打通,患者可以通过线下药店等更多渠道获得处方药。有处方药售卖资格的大批药店,在改造完毕后对接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
对接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未来将成为零售药店承接处方外流的最主流模式。参照美国模式,医生开具处方后,经数字化传播储存于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患者触发购药场景时,经授权的零售药店可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调用该患者的电子处方。
成都新医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夏军认为,电子处方有利于实现医药分开,而建立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的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利于实现电子处方自由流转。无论从政策、市场哪个角度去考量,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都应提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案头。而海南独立电子处方的设置,更为这一行业注入了强心剂。
自甘肃之后,浙江、湖南等多个省市宣布建立省级处方流转平台。据易复诊介绍,其已获得甘肃和湖南两个省级平台的供应商资质。
此外,健康界查阅浙江省处方信息交换与流转平台项目的合同公开信息,合同采购人为浙江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供应商为浙江扁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扁鹊健康是一家医疗大数据服务商,为阿里系企业。
其余还有厦门易联众易方获得福州、龙岩等市级电子处方信息平台的供应商资质。“已有多省铺开省级电子处方平台建设,供应商招标在进行中或者即将进行。”一位业内人士告知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