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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会计师事务所排名(陕西会计师事务所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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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异宠饲养不善容易伤人伤己 合法合规 “宠”之有度】

  近年来,一些年轻人喜欢饲养一些猎奇的宠物,比如外来蜘蛛、毒蛇、鳄鱼等异宠。但是,这些异宠饲养不善,极易引发一些伤人事件,饲养的背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承担的风险难以想象。

  网购异宠咬伤自己或他人,哪些责任人应担责?或承担哪些责任?律师表示,异宠虽有趣,但来路不明,未经批准合法合规售卖的异宠切勿购买;异宠交易涉嫌违法违规,买卖双方对异宠伤人后果或承担刑事责任,涉及的快递企业、网购平台或承担行政责任。

  案情:女孩网购毒蛇被咬致死 父母起诉平台索赔获支持

  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情显示,2018年6月,陕西渭南,某二手闲置交易平台名为“依某”的女孩通过平台联系邵某,先后两次购买银环蛇。

  一个月后,依某被银环蛇咬伤,其母亲齐某将她送至医院治疗,后经评估为脑死亡,依某被接回,在家中去世。

  悲剧发生后,依某父母起诉该二手闲置交易平台、银环蛇卖方邵某、杨某、王某三人以及相关两家快递公司,要求赔偿150万余元等。

  依某母亲认为,女儿购买银环蛇被咬中毒身亡,自身应该承担责任。但网购平台、卖家以及相关快递也都有责任,“平台监管不到位,才出现了对方能卖、我女儿能买,如果这条有毒的银环蛇不让在平台上卖,就不会出现这种事。”她说,卖家明知银环蛇是有剧毒的动物,就不应该销售。如果快递公司能按照要求查验,并按照规定停止寄送,这条银环蛇也不会到女儿手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如果银环蛇未交付给依某,则其不会遭受银环蛇咬伤的损害结果。六被告与依某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等。

  由此,法院依法判决六被告共计赔偿约33.69万元。其中银环蛇卖方三人赔偿约25.27万元,某二手交易平台赔偿约3.37万元,两家快递公司赔偿约5.05万元。

  律师说法:购买饲养异宠须合法合规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输入、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疫的,不得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列入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异宠伤人后,或承担哪些责任?若自己被异宠伤害后,如何索赔?进行异宠交易时,应注意什么?

  李娇萍认为,养“异宠”并非因“异”而禁止饲养,符合相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非违法违规售卖、购买的,是可以饲养。需特别提醒的是,消费者不可盲目跟风、随意购买、更不能任性弃养。根据我国刑法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稍不注意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李娇萍表示,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异宠的交易大多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线上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前应当充分了解该“宠”是否被允许购买,商家是否有资质出售,出售的宠物是否配有相关检疫材料,符合有关手续,购买记得保存购买材料,留有痕迹。

  此外,所购异宠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对于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李娇萍认为,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当所饲养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而消费者因饲养异宠致自己伤亡的,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实施银环蛇网络交易服务、出售、交邮、运输、投递的不法行为均有过失,具有可归责性,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对商家、快递公司、网络平台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部分损失。针对违法违规情形的,不论是商家还是买家,有可能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涉及的快递公司、网络平台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李娇萍提醒,“异宠”很新奇,看着或许很有趣,但并不能随便“宠”乱“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宠”之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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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力戒虚浮

——江平教授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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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学排行榜西北大学等20家获世界5A品牌

世界5A评级之父魏义光说:“加快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海螺水泥等195家品牌等待评级中,哪家胜出,下期公告将揭晓。

大美无度世界5A品牌和高质量榜评级公告:根据2023年2月2日CNISA高质量发展指数,20家获评中国5A品牌。其中西北大学获世界5A大学和世界一流大学排行榜第234位。

同时发布:长江电力获2023世界电力高质量5A品牌和“世界500强”第317位,山鹰国际获世界造纸高质量5A品牌和2023“中国500强”第394位,西北大学获世界5A大学和世界一流大学排行榜第234位,蜈支洲岛获2023获世界5A景区和高质量发展5A品牌,北斗鼎铭获世界5A律师事务所100强,宏利源获世界5A品牌价值1000强,天润数娱获世界媒体5A品牌,华利达获中国服装高质量5A品牌十强,艾华集团获中国铝电解电容器高质量5A品牌十强,洋臣家具获中国家具高质量5A品牌,天旗科技获2023宁波市100强,龙鼎铝业获洛阳市100强,安徽二建获3A信用等级,昌大建筑科技获3A信用等级,蕴世传媒获中国广告高质量5A品牌,金中建装饰获中国装饰高质量5A品牌,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获中国5A协会,品道获中国餐饮高质量5A品牌,小蜜蜂家政获中国家政服务高质量5A品牌,萧氏茶业获中国茶业高质量5A品牌。

在20家高质量5A品牌中,北京3家,巴州、常州、东莞、合肥、菏泽、洛阳、马鞍山、南京、宁波、三亚、上海、深圳、潍坊、西安、宜昌、益阳、岳阳各1家。本次公告中大庆入选2023“世界5A高质量发展之城”。

世界5A评级目前仅接受企业、大学、律师事务所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使用的证明,请见世界5A品牌公告。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2023开工后,自2月1日起受西安市法援中心指派本所律师值班“西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东厅1号值班窗口,为期一个月,今天我在岗[微笑]接待刑事申诉案件咨询一件,熟悉智能政务办理流程,做好政务大厅法律服务接待,为云善律师做好表率,新的一年正式启程[玫瑰]

与苏州李律师沟通脑出血超过48小时工亡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2023年1月23日(兔年大年初二)下午未时,苏州同行李律师说自己接了一个脑出血超过48小时的工亡案。可能接下来要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希望我提供一些案例或相关参考资料。

1月23日下午申时,我向李律师提供了自己撰写的相关此类文章如下:

一、《浅思脑出血超过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这篇文章里面大致归纳了自己曾发表过的十篇文章:

1、2018年2月发表《呼吸机强制维持生命体征而延长的时间算在抢救时间之内吗?》;

2、2021年4月发表《超过四十八小时,我弟弟还有希望认定为工亡吗?》;

3、2021年10月发表《脑出血超过48小时死亡被认定为工亡的四个成功案例》;

4、2022年1月发表《我们对脑出血死亡超过48小时认定为工亡研究已达四年》;

5、2022年1月发表《脑出血超过48小时可认定为工亡的三个司法实践观点》;

6、2022年3月发表《我母亲脑溢血抢救超过48小时,是否属于工亡?》;

7、2022年8月发表《浅思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的另一个诉讼策略》;

8、2022年10月发表《超过48小时的工亡行政诉讼官司有时需要打到底!》;

9、2022年11月发表《浅思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的另外两个诉讼策略》;

10、2022年12月发表《浅思脑出血超过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若李律师对上面的文章感兴趣愿意深入研究,可以在百度或今日头条搜索以上文章参考研究。

二、《湖北一个工亡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递交补充材料清单》。

这是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承办的一个超过48小时工亡案申请再审阶段提供的补充资料。补充材料名称及拟说明的问题如下: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行提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使用呼吸机实现替代性机械性呼吸的时间应予以扣除。扣除后还在48小时之内的,应认定为工伤。。

2、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概念,我国并未出台相关认定标准。脑死亡和心肺死亡哪个属于死亡标准,在医学上也一直存有争议,未形成统一意见。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已立法确定脑死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法律确定脑死亡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尊严,节约国家医疗资源,及时进行器官移植以挽救其他患者的生命健康。

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脑干产生的损伤不可逆转,由于家属出于亲情不愿意放弃治疗,患者继续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和药物治疗才致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应认定为工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行政裁定书。

拟说明的问题:暗示考虑扣除呼吸机的时间。

4、最高人民法院: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汇总。

拟说明的问题:关于“48小时”是否要严格要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为死亡?

我们认为,脑死亡应当是人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

5、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为劳动者办实事解难事:《案例一》。

拟说明的问题:发病当日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病发约17小时后转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视同工伤。

6、《浅思工亡行政诉讼案中支持脑死亡的三种判例》。

拟说明的问题:见后文。

7、《脑出血超过48小时可认定为工亡的三个司法实践观点》。

拟说明的问题:见后文。

以上向江苏苏州同行李律师提供的上述资料,属于这些年来我们工伤律师团队的完整研究资料,可能对李律师深入研究和实践超过48小时的脑出血工亡案官司有一定的助益!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72篇工伤原创文章。

与宝鸡一位职业性噪声聋工伤者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2023年1月28日(兔年大年初七上班第一天)上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何先生(汉族,60周岁)加我微信。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我看了,职业性噪声聋(中度)八级工伤。

工伤认定后,公司不服,曾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公司诉求。

何先生咨询我,主要是针对职业病的民事赔偿。

我的答复是:如果工伤赔偿款项足够了,就可能没有民事赔偿;如果工伤赔偿数额较低,就可能存在民事赔偿补差。

为什么可能还会已存在职业病民事赔偿补差呢?

因为何先生已满六十周岁,很可能在后面两个一次性,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存在一定的障碍。若三个一次性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均得到赔偿,那就可能不存在民事赔偿补差之诉。

何先生还把他的一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发我看了。胸片显示:双肺纹理增重。我建议何先生去做一个肺部检查,必要时进行矽肺或尘肺的职业病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工伤只有八级。若诊断为矽肺或尘肺,最低工伤七级,七级赔偿数额要比八级多。若矽肺一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为六级工伤,若矽肺一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为四级工伤。八级工伤的待遇和四级工伤待遇天壤之别。所以,对何先生来讲,进行矽肺或尘肺的职业病诊断尤为重要。

不久之前,有一个浙江省的职业性噪声聋八级工伤者黄先生,曾诊断为矽肺一期,我建议他做一个肺功能损伤程度检查,最终肺功能中度损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工伤。这个利益有多大!?

因涉及隐私,文中姓均为化姓。

备注一: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 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 1 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按全额的 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75篇工伤原创的文章。

一场持续七年的民事诉讼

2007年,铜川李女士等市民与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由市民出资购买汽车,挂靠在第三分公司名下经营五路公交线路。

2013年,双方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到期,第三分公司要求将市民们的汽车回购,双方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终止后,市民们发现从2008年到2013年,国家给公交线路经营者发放了专项燃油补贴,但公交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将该款项发放给实际经营者。于是,五路公交线路经营者们开始了漫漫的维权之路,但多方投诉协调未果。

2013年,李女士等十三名经营者作为原告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李女士等十三名经营者拿着败诉的判决书来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求助。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罗震东律师代理案件。

罗震东律师代理后向中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先后组织三次庭前证据交换、五次开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直到2019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年底,十三名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年初,法院执行结案,款项全部执行到申请人账户中。

七年的时间里,本案经过上诉、发回重审、又上诉,历经三个审判阶段,最终尘埃落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西安4家水果店售“水果捞”被举报超范围经营 举报者要每家店掏3000元和解金】36岁的韦先生是西安一家个体连锁超市负责人,主要经营水果。2021年初,韦先生得知在市场上有一款名为“水果捞”的产品销售非常火爆,了解后发现该产品只需将水果洗净切块,加入酸奶即可,制作并不复杂。韦先生觉得,虽然利润不高,但是却能带动店铺的人气。

但一个月后,他听说不少同行因“水果捞”被人以“超范围经营”举报了,听说举报这些同行的是北京来的职业打假团队,他们还带着律师团,号称全国统一都是给3000元才和解,并表示如果不给就投诉到底,到时候水果店不仅会被处罚,他们也能获得举报奖励。韦先生这才知道只有经营范围里有小餐饮,才能售卖‘水果捞’。得知这个情况后,为了避免被投诉,韦先生5月6日至7日将自己负责的水果超市全部下架“水果捞”,但5月10日到13日,他负责的4家店铺都陆续收到了举报投诉,这些店铺分布在西安市不同区县。

随后,韦先生拨打了显示归属地为北京的举报人罗先生的电话,罗先生说,他们举报水果店是依据国家出台的政策,即便达不成和解,也能领到奖金,“没有商量的余地,举报了你,我能领3000元奖励,杭州我能领2000元。”当韦先生提出以数百元和解时,对方直言,“一毛都不能少!一边待着去吧,挂了。”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如果打假人购买了该水果店的“水果捞”,却发现该水果店超出其经营范围,打假人完全有权向食药局投诉,由食药局依法对该水果店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打假人打着打假的旗号,以投诉及不撤回投诉为要挟,要求该水果店超出法定范围高额赔偿,牟取高额利益,数额较大的,则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赵良善建议,打假人尽量与该水果店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请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部门介入调解。华商报记者 于震 实习记者 张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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