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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报名上传照片后没有下一步(初级会计报名照片无法上传)

#深户#中级职称好不容易一次性通过了! 感谢天感谢地,感谢自己的选择! 尝试自己申请,终于误打误撞收到指标卡了!

#深户#中级职称好不容易一次性通过了!

感谢天感谢地,感谢自己的选择!

尝试自己申请,终于误打误撞收到指标卡了!

下面简单跟大家说说流程,希望能帮到大家:

1.先去做入户体检

2.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服务中心

3.都是自动获取信息,傻瓜式填写就好

4.关键就是中级职称信息都是需要手动输入(我选择落户福田区)

选国家部委发证,全国统考

5.收到现场提交资料的短信

6.打印呈报表,身份证,中级职称复印件,毕业证到现场提交,10分钟不用

7.剩下来的10多天,就是等待指标下来!

总的来说,从现场提交资料到下指标卡,按政策程序,不碰上节假日的话,估计7天左右就下来了!

好了,先一步办理准迁证了,静待各位的好消息!欢迎留言评论交流!#深圳头条##发现深圳美好#

拿到中级职称电子证书,1月10号就去现场预约拿号,宝安区一个章也能办理,就是受理时间比较久,工作人员说要等一个半月,大家中级职称入户深圳提交流程都是一样的不?#发现深圳美好##深圳头条###深圳入户##软考#

#荆州头条# 首例侮辱国旗案,判了!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首起侮辱国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镇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二部。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镇某某(化名),为发泄因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交通管制,致其生活不便的不满情绪,骑车来到松滋某卡口,将卡口帐篷顶的国旗拔下后扔在地上,采取践踏、焚烧等方式对国旗进行损毁,并言语辱骂,并用手机对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形成视频文件后发送19个QQ群,群成员达8064名,通过微信发送14人次,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媒体人周刊#

昨晚心血来潮,打开电脑整理二月份要提交的职称申报资料,抽了几根烟的功夫,居然干到凌晨六点多。

睡完一个补觉,起床问自己这是为什么?民营企业做长工,又没有职称工资又没有晋级空间,也没换工作的打算,再过几年就到年过半百的年纪,评这个证起啥用。

然后想起五年前申请中级职称时,也熬过二个通宵,可能熬通宵整理的资料,既能感动自己,也能让评审老师看到我的犟强吧。

正月初五迎财神!祝所有人兔年吉祥,财福双收!

晋级失败的事还让人心有不甘!!!

今年可以晋中级职称了,并且也通过了学校的考评,满怀期待的将材料提交教体局。

但令人悲伤的是,在晋升名单中却没有我!!

我落榜了!

前所未有的失落,好一阵无法释怀。

职称,真是让人又喜又忧,它就如初恋一般,晋不上痛恨它,晋上了有喜欢它。

同样的操作明年还要再来一次,还要在新的学年努力为自己积累证件。

放假了,在这个特殊的春天,在见证了新冠的无情肆虐,一家人都相安无事,仍能坐在一个畅说畅饮,抚慰那些并没那么重要的伤心事,职称,没晋上又能怎么样呢,没有什么比家人的团聚更重要。

享受当下,不要徒增烦恼。

“数吧!”小李离职了,公司向她赔付了2.8万元,结果公司直接搬来两大筐硬币,让小李当场数清楚,数不完不能拿走。看着公司的“奇葩”操作,小李都懵了!事情还要从2019年5月说起,当时,小李通过面试,进入涉事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每个月工资2300元。试用期满后,小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公司没有和她重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20年,小李在工作期间手部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给出了休假的意见。然而,公司却觉得小李声称的休假时间与其伤势不符,对其休假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提出要开除小李。

考虑到手部恢复需要时间,在此期间自己确实无法继续工作,小李便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

 

离职后,小李将公司告上法庭,表示自己入职后,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劳动,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因此导致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发未按时发放的工资,以及自己缴纳的医疗保险、误工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共计四万六千余元。

 

庭审中,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被诉公司应该向小李支付2019年8月开始的双倍差额工资。另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对于小李自己垫付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诉公司赔偿小李工资及医疗保险各项费用共计两万八千余元。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驳回了上诉。

 

至此,小李的维权之路终于告一段落,按理说后续只要拿着法院的文书等待公司赔偿就行了。然而,小李没想到在领取赔偿金时又和公司发生了争执。

 

法院宣判后,公司告知小李,由于老板的账户存在问题未解决,暂时无法转账,小李只能到公司领取现金。鉴于对方给出的理由比较合理,小李不疑有他,便来到了公司。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公司虽然确实如约准备了赔偿金,却是以两大框硬币的形式。

 

看着哑口无言的小李,公司领导还表示,必须当场数清楚,数不完不准拿走!面对领导如此嚣张的态度,小李还算冷静,思索再三后,当日没有将钱拿走。

 

此事一经爆出,网友们纷纷表示这样的公司真是太损了。事实上,如果公司以如此气量消极应对生效判决,很可能会进一步收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硬币也是我国法定的可流通货币,《人民币管理条例》也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是,这样立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法定货币的尊严。

 

本案中,被诉公司完全有能力通过转账、支付大面额现金等方式,履行支付义务,然而其却故意准备两大筐硬币。这种做法,不仅给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困难,还给法院执行带来麻烦,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查实公司存在故意兑换硬币的行为,确实故意以消极行为妨碍司法工作,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

 

在此也奉劝公司,员工离职即便发生劳资纠纷,也应当妥善处理,不要耍这种小聪明,最终因小失大。

#公司##打工##上班##生活日记#

“就做了个按摩,没有嫖娼。”

北京男子黑某某,在某足疗店接受了服务,离开一个小时后,被警方以涉嫌嫖娼为由,传唤到派出所。黑某某虽然否认该事实,但警方仍以涉嫌嫖娼为由,对他行政拘留了5天。

出来以后,黑某某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他将警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在庭审中,黑某某提出自己的观点:

1、当天下午2时许,他进入按摩室,让6号服务员按摩后背。半个小时后,因为有事要离开,女服务员让黑某某给她冲700元作为这个月的业绩,黑某某就在吧台扫码充值700元,然后离开。这个过程中没有嫖娼行为。

2、他被警方传唤后,没有承认嫖娼,但是警方没有采信,还对他威胁、殴打。

3、他与女服务员熊某是认识四五年的朋友,不可能嫖娼,也没有支付嫖资。

所以,警方的处罚是错误的。

警方辩称:

黑某某与熊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虽然他没有承认,但有卖淫女熊某的供述、足疗店服务员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在案佐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没有问题。

警方为了证明这个问题,提交了31份证据,其中包括收银员许某某、熊某、黑某某等人的笔录。

法院查明:

1、当天14时许,黑某某前往某足疗店内,后其与该足疗店服务员熊某议定服务项目是498元的SPA(包括背部按摩、精油开背、性服务)。

2、服务员熊某在为黑某某提供性服务期间,又让黑某某加价202元。后来黑某某在吧台通过手机微信扫码支付了700元。

3、黑某某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将黑某某及案外人熊某、佟某及店员许某某、米某等人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进行调查询问。

黑某某否认实施了嫖娼行为。

但是熊某供述了以金钱为媒介为黑某某提供性服务的事实。

收银员许某某也证实黑某某支付700元消费项目的事实;

同案犯米某、佟某等人证实该店存在从事有偿色情服务的行为。

抓获黑某某的第二天,警方对足疗店内的收款码、服务指南本进行扣押,并经批准予以收缴。

警方随即向黑某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黑某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后来,警方对黑某某、熊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其二人进行了送达。该拘留决定已经执行。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黑某某的诉讼请求,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了黑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其实,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虽然黑某某始终没有承认嫖娼,坚持认为自己是按摩,扫码支付的700元是帮熊某完成业绩。但这其实只是一种假借按摩,掩盖自己嫖娼的行为。

而服务员熊某某、足疗店员工都指认黑某某是嫖娼。

同案犯米某、佟某也都承认这家足疗店有色情服务。

这些虽然都是证言,但是加上黑某某充值700元的事实(要完成业绩,纯粹充值一般都是冲整数吧?),足以认定黑某某是嫖娼而非简单的按摩,法院也对这个事实进行了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所以,警方在黑某某没有承认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做出处罚决定。

而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整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黑某所说警方有殴打他的行为,由于没有证据证实,所以法院无法对他所说的情况进行认定。

最后,这个案件再次警示大家,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不要想着做了坏事,警方发现不了!就算没有当场抓住,坚持不承认,只要证据充足,可以证明违法事实,警方照样可以处罚。

这个原则,无论对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犯罪都同样适用。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

@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案件里学法律。

#普法行动# #北京头条#

#买房这些事儿##期房交房#

如今房地产市场上期房居多,多数业主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只能通过开发商公示的内容如沙盘、样板间等想象所购房屋未来的样子,但这种“眼见不一定为实”的购房方式确实存在诸多弊端,这也是为什么每到房屋交付时或交付后总会出现大量的业主维权事件。

【案情回顾】

黄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次年交房时,黄某发现自己所购房屋与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的房屋宣传材料不符,自家客厅外多了一根装饰钢梁,不仅遮挡窗户,同时还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自己对此钢梁的存在毫不知情。故在《业主入住验收单》上黄某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并且在入住后多次发函给开发商要求解决该问题,但开发商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只有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外墙及室内装修的标准经过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核通过,且装饰钢梁的设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交接房屋时,黄某在《业主入住验收单》上签字且已入住,则视为黄某对此钢梁的存在并未有提出异议,故一审判决不支持黄某要求开发商拆除该钢梁的诉求。

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了解具体案情之后,其实不难发现,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

1、对争诉房屋窗外的钢梁,黄某在入住时是否表示认可?

2、钢梁的存在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其是否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黄某虽目前已签署《业主入住验收单》且已经办理入住手续,但是其已在验收单上明确提出过书面异议,且多次发函表示要求开发商解决该钢梁的问题。该验收单是开发商单方保存的证据,经法院要求后,开发商无理由拒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据此,可推定黄某在收房时就针对钢梁问题提出了书面异议。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售的房屋外有装饰钢梁,故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安装钢梁是否通过行政审批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属于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构成违约或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业主购买房屋注重的是房屋内各项设施是否有利于居住使用,而非房屋外立面的美观。

故二审法院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请,要求开发商将装饰钢梁上移处理,以补救装饰钢梁带来的不当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法条速递 //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衡晓春律师有话说——

本案中的黄某即使入住了也能胜诉的关键,就在于其在《业主入住验收单》明确提出了书面异议,并多次通过发函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

所以也不是说入住了业主就完全丧失了维权的可能性,其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在验收房屋时,一定要针对房屋存在的瑕疵问题通过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并积极与开发商理性协商并要求其认可签字,提供解决方案。这样即使办理了入住手续,后期也仍旧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广州,谢先生带儿子小谢在某商铺外广场玩耍时,小谢被李女士携带的一只小狗咬伤,花费医疗费5665元。事后,谢先生向李女士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美容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6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8时许,李女士和朋友在夜市吃饭时,用绳子将宠物小狗拴在座位凳子上。谢先生的儿子小谢看到小狗后,非常好奇,便走向小狗,谁知,小狗突然跳起,将小谢的脸抓破。

随后,谢先生将小谢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先后花费5665元,但是由于小谢被抓伤部位为脸部,可能会留下疤痕,需要做美容,后期费用还得1万多元,所以双方因赔偿金额巨大未达成一致协议。

事后,谢先生选择报警,派出所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还是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随后,谢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5665.38元、后续手续美容费11709.46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13500元、律师费3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谢先生起诉理由为:第一、李女士疏忽看管饲养宠物导致小狗咬伤小谢,在小谢的面部留下明显的疤痕,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李女士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第二、李女士明知小狗性格不亲人、容易受惊,却没有为小狗戴上狗嘴套,也没有合理钩挂牵引绳,放任小狗在夜市外的较大范围活动,导致小谢在走向小狗的时候,小狗突然扑起抓伤小谢面部右侧嘴角部分,李女士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女士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本案中李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小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李女士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李女士则辩解:

第一、她已为小狗办理养犬登记,小狗一直以来都是很乖,事发时小狗是系好狗绳,拴好在凳子上,小狗根本不可能走开伤人,她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

第二、小谢看到她饲养的小狗后,上前抓扯小狗尾巴,她无法阻止。而事发时谢先生根本不在现场,因此,小谢受伤完全是其监护人没有照顾及重大过失所造成,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退一步,即使她要承担责任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小谢受伤完全是其监护人没有照顾及重大过失所造成,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数额认定问题:

第一、关于双方侵权责任划分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因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的地位,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本案李女士在市区人员密集、儿童穿梭区域携带犬只活动,不仅有系好狗绳、监控犬只的责任,而且对周围儿童应有主动避让的更高危险控制要求。

李女士未能积极履行管理、控制其饲养动物的他人被上诉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李女士无证据证明小谢主动挑逗涉案小狗,而小谢年仅3岁,也无法预见小狗伤人的结果,故小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李女士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但鉴于谢先生未严格履行照护年幼孩子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女士承担赔偿90%责任,谢先生承担10%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一、医疗费,谢先生提交的医疗费收据显示其支付了医疗费5055.7元及购买疤痕药膏609.68元,合计5665.38元;

二、后续手术美容费,虽然医嘱“建议行激光治疗共5-6次”,但并未明确手术费用,且该费用还未发生,谢某先生可待该费用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三、交通费,谢先生提供的病历显示小谢因被狗咬伤先后10多次到医院治疗,确有交通需求,法院酌情认定500元。

四、营养费,谢先生主张2000元,但医嘱未证明其需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五、误工费,谢先生主张13500元,谢先生为此误工11天,每天184元,合计2028.3元;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谢先生主张20000元。考虑到小谢作为小孩,被狗咬伤,且咬伤部位是脸部,确实会导致其受到心理冲击,故酌定为5000元。

七、律师费,谢先生主张3500元。该费用并非必然费用,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小谢各项费用合计12374.3元。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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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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