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二款规定,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在实务中,前述条款适用还非常不够,甚至可以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尤其是在药品、兽药等其他商品之外的批发零售服务上,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案例,将在此类药品等之外的其他商品销售服务上的商业标识使用行为,认定为侵犯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明显有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二款。
男子买19.9元土特产索赔千元被抓:假维权,真敲诈?
前不久职业打假人购买150碗肉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并且现在各种后续消息还接连不断,买家、卖家双方的角力还在继续之中。
5月10日晚,广东省公安厅的微信公众号又披露了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案件。行为人蒙某在网上花费19.9元购买一包“土茯苓干片”,随后以货品没有农产品标签,向商家索赔1000元。
卖家作为诚信经营、口碑良好的网店自然不肯吃这个哑巴亏,不仅拒绝赔偿,还直接向广东省公安厅去信举报。
警方调查发现,蒙某专挑简易包装的初加工农产品下单,多以“没有合格标签”“实品与广告效果图不符”“发货超时”等理由,给商家差评或进行投诉举报,对商家敲诈勒索。
目前,蒙某已被警方抓获。那么,当前司法对“职业打假人”是如何的态度?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又是如何呢?
通常来说,当前很多法院会通过否认“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的身份,从而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对此的法律法规依据比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即“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以受理。”#男子买19.9元土特产索赔千元被抓#
但是在食品、药品领域司法实务中则有不同于前述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提及,如果是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此抗辩是不能予以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回复中也肯定了,会在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那么总体的精神就是:原则上会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进行限制,但基于食品、药品的特殊性,对该领域则不大会限制或者说即使限制也不会特别严格。
前述案件中的蒙某已被警方抓获,大概率涉嫌敲诈勒索罪。那么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以恶害相威胁的方勒索财物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方法比如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揭发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毁坏名誉等,核心是对被害人造成一种心理强制。
主观方面则要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如果在索赔的过程中,索取赔偿的数额远远超过合理限度、同时谈判过程中索赔的方式也超乎合法的范畴,具体比如以不赔偿就砸店等等方式进行威胁的,那么其肯定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对于在谈判过程中用以威胁的手段是合法范畴之内的,比如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等,则认定成立敲诈勒索的话要较为谨慎,应结合其索赔的数额、双方谈判过程具体情况以及维权者的具体主观目的等综合进行判断。
总体来说,在事出有因且为真实的情况下,将维权行为认定成立敲诈勒索罪还是要较为谨慎。
《中国医院杂志 》
统计源期刊 北大期刊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单位:中国医院协会
国际刊号:1671-0592
国内刊号:11-4674/R
出版地方:北京
邮发代号:
创刊时间:1997
发行周期:月刊
所属分类: 期刊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医药卫生科技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期刊收录:
万方收录(中)
维普收录(中)
上海图书馆馆藏
国家图书馆馆藏
知网收录(中)
北大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JST 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日)
期刊荣誉:
中国优秀期刊遴选数据库
中国科技期刊优秀期刊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
北大图书馆收录期刊
RCCSE学术期刊
杂志栏目设置:
论述 管理创新 管理实务 医院经营 医院安全
想了解南大核心,北大核心,科技核心,SCI,SSCI,普刊,专利,专著,后台私信我。
我为您解决投稿难题,写作难题。
@论文帮帮帮 点关注,不迷路。
跑腿买药“翻车”:药店被罚,骑手被拘留!#药店#
人们对网上买药已经习以为常,除了在外卖APP下单,很多平台还提供一项名为“跑腿”的业务——由骑手代购药品,顾客在网上下单所付的只是下单费用,并不含药品费用,药品送到之后需要另行支付费用。
然而,针对药品这种特殊商品,很多外卖平台自上线同城帮买帮送服务以来问题不断。
500元以下的订单,骑手可以代为垫付,只要拿着商家的购物小票,就能向顾客收取相应的物品费用。于是,就有骑手和药店在购物小票上打起了歪主意。
跑腿骑手伪造票据私售处方药
去年7月,一名女子感冒后,通过网络下了代购药品的跑腿订单,之后骑手向其推荐并带回了一款处方消炎药。该女子称,用药后心率达到127次/分。医院检查显示:极度心动过速、右心电轴偏转。
平台方核查后告诉该女子,“药是骑手从家拿的,小票是其自己打的”。事发后,涉事骑手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
事后外卖平台回应称,经查该事件的共享人员(众包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存在私自虚报高价、线下交易、违规提供处方药行为,根据平台规章,已第一时间将骑手永久拉黑。
药店涉嫌商业贿赂被罚
实际上,不仅骑手在弄虚作假,部分药店也在“钻空子”。
有媒体报道,一家药房与某外卖APP的签约跑腿骑手谢某达成默契,每成交一笔代购订单,骑手先向药房支付订单金额,随后后者向前者返还部分钱款。
代购订单交易完成后,药房会向骑手谢某提供载明商户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价格等信息的交易票据,谢某向消费者出示该票据作为收款依据。
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月1月21日期间,共发生11笔代购订单,药房收到谢某为消费者代付的商品价款共计627.8元,支付谢某贿赂款共计169元。其中五笔交易可查明代购商品,当事人共收取商品价款286.4元(其中标价之外收取33.5元),扣除进货成本105.64元,某药房的违法所得为180.76元。
最终,法院审理决定,涉案药房没收违法所得180.76元,罚款10万元。
本案例很有代表性,在互联网售药实务中,药店给予作为交易相对方代表的骑手“回扣”,
可能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在此提醒,药店切勿以给骑手回扣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不仅可能会面临罚款远高于收益的代价,回扣金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平台责任无法推卸
跑腿业务员为何屡屡出现问题?
“为降低运营成本,跑腿这些业务外包、找兼职人员是常态,后续管理也是难以跟进”。某配送平台负责人认为,跑腿代购频发事故,与外卖平台业务模式、管理机制有关。
目前,同城即时物流多以第三方众包配送服务模式为主,这种模式能够以低成本快速开拓市场、灵活调配人员,但对配送人员的约束力较弱,难以管理。
例如,平台规定跑腿员在代买商品前要和客户确认价格,并在交货时提供商品的票据凭证。但实际操作中,不上传价格凭证也能完成跑腿服务,平台并不会对此作出任何惩罚,这也给后期用户维权埋下隐患。
理想十分美好,现实中却频频翻车。对外卖平台而言,想要讲好本地生活故事,扩大即时配送业务版图,还有许多功课要做。平台推出跑腿和买药服务原本都是好事,但前提是要通过审核、培训、管理等手段来提高骑手的综合素质,或者通过有关制度或设备对骑手进行监管,确保整个服务过程的安全可靠,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人就被这邦孙子碰瓷600元,小买卖和中医一个样,国家不应该把门槛设的高,唉,,木办法,只有祝这些孙子们早点下地狱。
法律实务讲堂民商法律师湖北武汉,男子香肠店一次性购买近200斤灌肠,明确要求真空包装。第二天男子又来了,以包装上没有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老板赔偿2万块。老板当时就懵了,打包的外卖要什么证号? 原来,胡女士经营的香肠店,这天来了一位不速之客,一口气要求购买30个礼盒,180斤,共计7100元。看大生意上门了,胡女士也不敢怠慢,赶忙安排员工按照男子的要求进行真空打包,男子正常付钱后将香肠都拿走了。 第二天该男子又来了,胡女士以为继续来采购,没成想男子直接开口索赔,认为胡女士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赔两万块钱就不予追究,不然法庭上见。 胡女士认为该男子明显就是讹人,压根没把他当回事儿,没成想真的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该男子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不仅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更让胡女士诧异的是要求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3400元。
国内首个氯巴占仿制药定价84元一盒:海外代购此类仿制药的刑事风险
10月22日上午,宜昌人福药业举办依诺思氯巴占片全国上市发布会。这意味着,国产氯巴占将进入医院药房,患者可从医院药房购买到。#国内首个氯巴占仿制药定价84元一盒#
此前,氯巴占作为国家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受到严格管控,没有正规进口渠道,也没有国产药物获批上市,病友们只能从国外代购正规上市的氯巴占。随着海关对氯巴占药物查处力度的加大,众多患儿面临断药风险。也有相关代购、销售等行为被作为刑事犯罪处理,那么海外代购此列仿制药都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之前,代购海外仿制药的行为并未太多受到社会的关注,此类行为在刑法上主要被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理。具体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前,“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海外仿制药直接被认定为“假药”。那么,此类海外仿制药的代购行为往往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进行处理。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前述药品不再被作为拟制的假药,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代购此类仿制药等行为不再存在刑事风险。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时也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该罪名的设立实际上可以说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具体来说,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违反行政许可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的行为;骗取药品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为。那么,前述代购仿制药的行为还是可能按照本罪来处理的。
除此之外,仅就氯巴占来说,目前代购海外仿制的氯巴占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有被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情形。
举例而言,司法实践中曾有被告人祁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互联网从德国以35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处方类药品氯巴占,后通过微信以人民币600-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见面及快递的方式,向丁某、李某等7人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42,625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法院认为其行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管制的药品,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其行为实质危害性的判断法院也认为是比较小的。
另外,由于氯巴占是精神管制药物,所以据新闻报道,也有几名患儿家属因为从海外代购、收寄氯巴占包裹而被指控“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情形。总的来说,虽然目前从海外代购仿制药的行为或许不再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理,但其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刑事风险。
“第一届医药绿色生物制造高峰论坛”
---《“新动态、新技术、新方向”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论坛》
为更好的推动医药绿色制造和先进制造进程,加快医药产业装备与工艺技术的创新,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与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拟定于2021年8月25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第一届医药绿色生物制造高峰论坛”暨“‘新动态、新技术、新方向’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论坛”,本届论坛围绕医药绿色制造和先进制造技术发展方向和趋势、生物医药新装备、新产品的研究进展和开发应用,以及重点企业经验分享等方面展开交流。
论坛将邀请生物医药领域、生物发酵领域、生物制造过程控制领域、生物医药技术装备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做大会报告,还将邀请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协(学)会、企业等单位代表参与论坛交流。我们真诚地邀请您参加本次论坛,在2021年8月共聚中国上海,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共享学术/产业盛宴。
同期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还将召开“2021上海生物医药先进技术装备展览会”(2021年8月25-27日,展会详情见附件2)。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8月25日,25日上午09:00-09:30报到。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E7-M38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1750号新国际博览中心三号入口厅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
三、会议主要内容
大会学术交流形式由特邀报告、专题报告为主和交流谈论组成。本次会议有以下主题:
1、全球生物制药产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2、国内生物制药产业相关政策解读;
3、国内生物制药研究概况;
4、生物制造过程优化技术难点分析;
5、后疫情时代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
6、生物医药绿色制造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7、生物医药专利保护策略;
8、医药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及实务运作与案例解析;
9、生物医药企业经验分享与交流。
四、参会对象
生物医药、生物发酵、食品、保健品、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生物工程等行业内各单位负责人、技术科研人员、营销人员、品牌运营商;以及高校/科研机构、政府、投融资、经销商、设备商、相关配套服务单位负责人。
五、会议注册
1、本次会议不收取会议费,交通、住宿、餐饮费用自理。
2、会议宣传材料:会议现场和会议室外围严禁私自摆放各种宣传材料,确有需要发放宣传材料的单位,请提前与联系人联系,统一安排。
3、参会方式:为更好地做好会议准备,请各参会代表于8月10日前将会议回执发送到指定邮箱。
六、会议招展:
征集承办、协办、赞助单位:大会将为承办、协办、赞助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如:会议资料广告,会议背景板logo,代表证署名、会前广告宣传、“生物医药特色展区”免费展位、不同类型的会议冠名权等。欢迎各公司、厂商积极参展(详情见“附件2” )请有意愿单位与联系人联系,截止日期:2021年7月30日。
【生产、销售假药罪:购买未经检验的青皮等中药饮片,在其经营的中医诊所销售】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柏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十二次向王某(另案处理)转账27230元人民币,购买青皮、乌蛇、太子参等七类未经检验的中药饮片。
2017年期间,被告人柏某某在其经营的x中医诊所向谭某等人销售未经检验的中药饮片,获利5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1日,x市公安局依法对青皮、乌蛇、太子参进行了扣押,其余未被扣押的中药饮片被柏某某在家中院内销毁。
【被告辩称】自己不懂法律,自己只知道是中药就不存在假药,只有进货渠道不同,现在认识到了错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癌症,行动不方便,被告人犯罪情节轻;涉案的中药大部分都是被告人自己吃的,只有一小部分对外销售。
【庭审意见】被告人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购买未经检验的中药饮片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柏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2019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柏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说明】司法裁判案例。#非法行医#。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谎称自己是医药公司业务员多次向多家诊所销售药品】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资质的情况下,并谎称自己是x省x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多次向x市x综合诊所、x综合诊所、x西医内科、李某某西医内科销售药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73416元。
【庭审意见】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悔罪,属初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对王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一摊贩处购买了纯中药特效胃药等9种假药,放在其经营的三七经营部内销售】
【基本案情】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x三七交易市场内一摊贩处购买了一批产品,在x镇x市场内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批产品,这些产品中有“纯中药特效胃药”、“苗家特效乳腺灵”、“苗家祖传原宫廷秘方强腰补肾丸”等9种产品共26瓶放在其x县x镇x市场经营的“x县x镇x三七经营部”内销售。
【鉴定意见】2018年10月8日,被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依法查获。经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9种产品为假药。
【庭审意见】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纯中药特效胃药”、“苗家特效乳腺灵”、“苗家祖传原宫廷秘方强腰补肾丸”等九种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某某应依法惩处。
罗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罗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经x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罗某某可适宜社区矫正。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诊所#